英國將排放交易制度擴及國內航運
重點速覽
- •自2026年7月1日起,UK ETS涵蓋總噸位5,000 GT及以上船舶於英國國內航線及港內活動產生的二氧化碳、甲烷與氧化亞氮排放,不分船旗;大不列顛至北愛爾蘭航次享有50%配額繳交減免。
- •合規責任由海事營運人承擔,通常為登記船東,除非ISM公司已以書面承擔責任;營運人須開設METS帳戶、於42天內提交監測計畫,並由UKAS認可查證機構查證。
- •經查證的排放報告須於3月31日前提交,配額須於4月30日前繳交;每單位未繳配額處100英鎊(經通膨調整)罰款,且罰款不免除補繳義務。
- •UK ETS Authority已就自2028年起將制度擴及英國進出國際航次50%的排放進行諮詢,5,000 GT門檻將於2028年檢討,可能降至400 GT。
- •BIMCO於2022年發布的定期租船配額條款設計上可涵蓋EU ETS以外的制度,亦適用於UK ETS合規,將配額成本歸由支付燃油的一方承擔。

自2026年7月1日起,於英國國內航線營運的船舶已被納入英國排放交易制度(UK ETS)的適用範圍。對於已在因應EU ETS的船東與租船人而言,英國制度為日益複雜的監理環境再添一層要求,也為以往在英國無需計價的交易增加一項碳成本。
ETS的運作原理
排放交易制度為排放定價,但不規定具體的減排方式。監管機關為制度內產業的溫室氣體總排放量設定上限,該上限劃分為配額,每一單位配額大致代表排放一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權利。營運人須監測自身排放並繳交相符的配額。隨著上限逐年收紧,配額日益稀缺,減排的商業誘因也隨之增強。簡言之,ETS就像一份逐漸縮減的預算:產業可自行決定如何運用,但總預算設計上將依氣候目標而縮減。
對航運業而言,最為人熟知的參照是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 ETS於2005年啟動,是全球首個碳市場,迄今仍是規模最大者之一。海運自2024年起納入,涵蓋涉及歐洲經濟區(EEA)港口航次的排放,以及在EEA境內停泊時的排放。
歐盟制度並非孤例。碳定價正透過各區域與國家倡議遍地開花;目前全球約有40個排放交易制度生效,包括澳洲、墨西哥、哈薩克等不同司法管轄區的ETS型機制。對航運業來說,這種區域拼圖與IMO的全球框架並行——包括2023年修訂的溫室氣體策略、現有船舶能效指數(EEXI)與碳強度指標(CII)評級——意味著營運人如今在全球與區域層級同時面臨市場機制措施與技術效率規範。
目前僅限國內範圍
英國在脫歐後建立自身的ETS。該制度原先僅限於發電、航空及高耗能產業,後透過《2026年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制度(修訂)(擴及海事活動)命令》擴及海運。
現階段,UK ETS適用於總噸位5,000噸及以上的船舶,不分船旗,涵蓋自2026年7月1日起英國國內航線及港內活動產生的二氧化碳、甲烷與氧化亞氮排放。國內航線指始於並終於英國掛靠港的航次,包括始於並終於同一英國港口的航次——惟英國對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之間的航次提供50%的配額繳交減免,減輕這條乘載北愛爾蘭大部分貨運量的海上走廊的成本負擔。港內活動包括停泊時的排放及英國掛靠港內的移動。即使航次本身屬國際航線、現階段尚未以海上航段納入,船舶在英國港口內的排放仍可能落入適用範圍。
離岸船舶將自2027年1月1日起納入。若干豁免將繼續適用,包括法規所定的特定政府活動、捕魚及魚類加工船舶,以及蘇格蘭渡輪服務。
合規要求
合規責任由「海事營運人」承擔——實務上通常為登記船東,除非ISM公司已依書面協議承擔責任並向監管機關提供必要證明。於英國境外註冊的營運人,其主管監管機關為Environment Agency。船東不妨查閱船舶管理協議的相關約定。
對已處理EU ETS或MRV(監測、報告與查證)要求的營運人而言,此一行政流程並不陌生,但並非完全相同。UK ETS有其專屬的合規架構與時程:海事營運人須開設METS帳戶、於首次UK ETS海事活動後42天內申請排放監測計畫、依該計畫監測溫室氣體排放、由UKAS認可的查證機構查證年度排放報告並提交經查證的報告。這些行政步驟均伴隨成本。
海事營運人必須使用英國配額(UKA)並透過UK ETS Registry管理合規事宜,而EU ETS合規則透過Union Registry管理,並須繳交歐盟配額(EUA)。因此,雙重合規意味著同時操作兩個登記帳戶,並管理兩個各自獨立的配額市場曝險,因為UKA與EUA價格可能出現分歧。
以UK ETS為例,202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產生的排放,須於2029年3月31日前完成查證與申報,對應配額須於不久後的2029年4月30日前繳交——相較之下,EU ETS的期限為9月30日。過渡安排允許2026年縮短制度年度與2027制度年度的配額,一併於2028年4月30日前繳交。
若未能在4月30日期限前繳足英國配額,可能依UK ETS命令第52條被處以罰款。該罰款並非海事專屬:按每單位未繳配額計算,金額為100英鎊乘以法定通膨係數,且繳納罰款不免除補繳配額的義務。若短缺持續,監管機關得核發短缺通知,後續可能再加處罰。相較之下,在歐盟,船舶可能被拒絕進港甚至遭到滯留。
擴大適用可期
未來仍有變化。UK ETS Authority已就自2028年起將制度擴及英國進出國際航次50%排放進行諮詢。該提案大致比照EU ETS對EEA以外航次的處理,並與英歐正在進行、旨在確保兩制度協調發展的討論方向一致。同時停靠英國與EEA港口的營運人應留意兩制度的互動,因為部分航段日後可能同時在兩套制度下產生義務。
5,000 GT門檻也將於2028年檢討,未來可能降至400 GT。在協商較長期租約及起草足以因應法規變動的條款時,宜將這些提案納入考量。
BIMCO條款可用
BIMCO於2022年發布定期租船合約排放交易制度配額條款,並不限於EU ETS。該條款將「排放制度」定義為包括EU ETS及合法主管機關施加的「任何其他類似制度」。BIMCO的指引指出,該條款旨在適用於全球未來的排放制度,並可涵蓋UK ETS。
該條款立基於以下原則:定期租船下提供並支付燃油的一方,應一併提供並支付對應的排放配額,而船東負責監測與申報排放,並提供配額移轉所需的數據與計算。在缺乏專門約定的情況下,該條款為需要分攤UK ETS合規成本的船東與租船人提供了現成方案。
來源:G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