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加密貨幣道瓊請求聯邦法官駁回幣安就《華爾街日報》伊朗相關加密報導提起的誹謗訴訟

道瓊請求聯邦法官駁回幣安就《華爾街日報》伊朗相關加密報導提起的誹謗訴訟

作者: CryptoMeter 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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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案源於《華爾街日報》一篇報導,指稱幣安終止了一項針對逾10億美元、據報與受制裁伊朗當事方有關交易的內部審查。
  • 道瓊於5月18日在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交駁回聲請,主張訴狀未能充分確立實質惡意。
  • 於3月提起訴訟的幣安表示,其內部調查持續進行、偵測到可疑活動、促成相關帳戶移除,並涉及與執法機關合作。
  • 保羅・恩格爾邁爾法官已允許幣安在6月8日前修改訴狀,法院並設定了至6月下旬的進一步期限。
  • 在美國法院,加密貨幣產業原告極少達到實質惡意標準,其中包括幣安共同創辦人趙長鵬,他於2021年自願撤回2020年對《富比世》提起的誹謗訴訟。
道瓊請求聯邦法官駁回幣安就《華爾街日報》伊朗相關加密報導提起的誹謗訴訟

道瓊已請求紐約一名聯邦法官駁回幣安的誹謗訴訟,並主張這家加密貨幣交易所未能證明其主張成立所需的「實質惡意」。

此爭議的核心,是《華爾街日報》一篇指稱幣安終止內部調查的報導,該調查涉及據報與受制裁伊朗實體有關、金額超過10億美元的交易。幣安於3月提起訴訟,指控《華爾街日報》就其合規作業發布不實且具誹謗性的陳述。該交易所主張,調查持續進行、識別出可疑活動、促成相關帳戶的移除,並涉及與執法機關的合作。該交易所也駁斥了員工因提出疑慮而遭報復的說法。

聲請駁回訴訟

道瓊於5月18日在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交駁回聲請。該公司主張,幣安的訴狀未能充分確立該媒體係出於實質惡意行事——這是一項嚴格的標準,通常需要證明陳述是在明知其為虛假、或在罔顧其真實性的情況下發布的。

此一門檻源自美國最高法院1964年《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的判決,該判決認定第一修正案禁止在缺乏實質惡意證明的情況下追究公職人員的誹謗責任,最高法院其後將此一要求擴及公眾人物。長期以來,這項標準使知名原告針對新聞報導提出的誹謗主張難以成立,而在駁回聲請階段,法院的任務更為限縮:法院僅檢驗相關指控在假定為真的情況下,是否構成合理可信的主張,而非權衡《華爾街日報》報導本身的準確性。

保羅・恩格爾邁爾(Paul Engelmayer)法官發布命令,允許幣安在6月8日前修改訴狀。若幣安修改其文件,道瓊可以提出答辯、提交新的駁回聲請,或依賴其先前的聲請。法院為雙方設定了至6月下旬的其他期限。

在美國法院,加密貨幣產業原告鮮少能跨越實質惡意門檻。幣安共同創辦人暨前執行長趙長鵬於2020年因一篇有關該交易所監管策略的文章控告《富比世》(Forbes),並於2021年在法院就實體問題作出任何裁決前自願撤回該案。

後續發展

此案在該交易所因伊朗相關加密貨幣流動而面臨更廣泛審查之際,將關於幣安合規做法的對立主張提交聯邦法院審理。幣安堅稱其內部審查發現了複雜的活動型態,且其已對與可疑交易有關的帳戶採取行動。根據美國制裁制度,受美國司法管轄者與被列名的伊朗當事方之間的交易一般受到禁止,違規行為可能招致民事與刑事處罰——這正是該爭議合規指控具有重要分量的法律背景。

法官尚未就道瓊駁回聲請的實體問題作出裁決。因此,訴訟結果可能取決於幣安能否充分支持其指控,並確立該爭議報導已跨越誹謗的法律門檻。若訴訟未遭駁回,將進入事實證據開示程序,雙方將就《華爾街日報》記者於報導發布當時所知情況交換相關證據;若該聲請成功,除非成功修改訴狀或提起上訴,案件將告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