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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将碳排放交易体系扩展至国内航运

作者: Hellenic Shipping News·

要点速览

  • 自2026年7月1日起,UK ETS涵盖总吨位5,000吨及以上船舶在英国国内航线及港内作业产生的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不论船旗;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之间航线可享50%的交还扣减。
  • 合规责任由海事运营方承担,通常是注册船东,除非一家ISM公司已书面承担责任;运营方须开立METS账户、在42天内提交监测计划,并由UKAS认可的核查机构核查。
  • 经核查的排放报告须于3月31日前提交,配额须于4月30日前交还;未足额交还将按每份缺失配额处以100英镑(经通胀调整)罚款,且该罚款不免除交还义务。
  • UK ETS管理局已就自2028年起将体系扩展至英国进出国际航线排放的50%征求意见;5,000总吨门槛将于2028年审查,可能降至400总吨。
  • BIMCO于2022年发布的期租合同排放交易体系配额条款旨在涵盖EU ETS以外的体系,同样适用于UK ETS合规,将配额成本归于支付燃油的一方。
英国将碳排放交易体系扩展至国内航运

自2026年7月1日起,在英国国内航线运营的船舶已被纳入英国碳排放交易体系(UK ETS)的涵盖范围。对于已在应对EU ETS的船东和租船人而言,英国的新制度为日益复杂的监管环境又增添了一层——也为此前在英国无需计价的交易增加了一项须计入成本的碳费用。

ETS如何运作

排放交易体系为排放定价,但不规定具体的减排方式。监管机构为体系内行业可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设定上限,该上限被划分为若干配额,每份配额大致代表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权利。运营方监测自身排放并交还与之匹配的配额。随着上限逐步收紧,配额日益稀缺,减排的商业激励也随之增强。简而言之,ETS就像一个逐步缩小的预算:行业可自行决定如何最优使用,但总预算将依气候目标而收缩。

对航运业而言,最著名的参照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于2005年启动,是全球首个碳市场,至今仍是规模最大的碳市场之一。海运自2024年起被纳入其中,涵盖涉及欧洲经济区(EEA)港口航行的排放以及在EEA境内靠泊时的排放。

EU体系并非孤例。碳定价正通过区域性和国家层面的多项举措不断铺开;目前全球约有40个排放交易体系生效,包括澳大利亚、墨西哥和哈萨克斯坦等不同司法管辖区的ETS类机制。对航运业来说,这一区域性的拼图与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全球框架并存——包括2023年修订的温室气体战略、现有船能效指数(EEXI)和碳强度指标(CII)评级——意味着运营方如今在全球和区域两个层面都面临市场化措施与技术能效规则。

目前仅限国内范围

英国在脱欧后建立了自己的ETS。该体系最初仅限于发电、航空和高耗能行业,后通过《2026年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修订)(扩展至海事活动)法令》扩展至海运。

现阶段,UK ETS适用于总吨位5,000吨及以上的船舶,不论船旗,涵盖自2026年7月1日起英国国内航线及港内作业产生的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国内航线指始发和终点均为英国挂靠港的航行,包括始发和终点为同一英国挂靠港的航行——但英国对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之间的航线引入了50%的交还扣减,以减轻这条承载北爱尔兰大部分货物运输的海上通道的成本负担。港内作业包括靠泊期间的排放以及在英国挂靠港内的移动。即使某次航行本身属国际航行、暂不作为海上航段纳入现行UK ETS,船舶在英国港口期间产生的排放仍可能属于涵盖范围。

海上工程船将自2027年1月1日起纳入。某些豁免继续适用,包括法规所界定的特定政府活动、捕鱼及鱼类加工船舶,以及苏格兰渡轮服务。

合规要求

合规责任由"海事运营方"承担——实际上通常是注册船东,除非一家ISM公司已通过书面协议承担责任并向监管机构提交了所需证明。对于在英国境外注册的运营方,相关监管机构是环境署(Environment Agency)。船东不妨核实其船舶管理协议的相关约定。

对于已处理EU ETS或MRV(监测、报告与核查)要求的运营方而言,这一行政流程似曾相识,但并不完全相同。UK ETS拥有自己的合规基础设施和时间表:海事运营方必须开立METS账户,在首次UK ETS海事活动后42天内申请排放监测计划,依该计划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由UKAS认可的核查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提交经核查的报告。这些行政步骤均涉及成本。

海事运营方必须使用英国配额(UKA)并通过UK ETS注册处管理合规,而EU ETS的合规则通过联盟注册处管理,并须交还欧盟配额(EUA)。因此,双重合规意味着运营两个注册账户,并管理与两个独立配额市场的敞口,因为UKA和EUA价格可能出现分化。

例如,根据UK ETS,202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排放须在2029年3月31日前完成核查和报告,相应配额随后不久——即2029年4月30日前——交还(EU ETS的期限为9月30日)。过渡性安排允许将缩短的2026年计划年度与2027年计划年度相关的配额一并于2028年4月30日前交还。

若未能在4月30日截止日前交还足额的英国配额,可能依据UK ETS法令第52条被处以罚款。该罚款并非海运专属:按每份未交还配额计算,金额为100英镑乘以法定通胀系数,且缴纳罚款并不免除交还所缺配额的义务。若缺口持续存在,监管机构可发出缺口通知,并可能追加处罚。相比之下,在欧盟,船舶可能被拒绝进港甚至被滞留。

扩展在即

预计还会有进一步变化。UK ETS管理局已就自2028年起将该体系扩展至英国进出国际航线排放的50%征求意见。该提案大致呼应了EU ETS对非EEA航线的处理方式,并与正在进行的英欧讨论相一致,旨在确保两个体系协调发展。同时挂靠英国和EEA港口的运营方因此应关注两个体系如何互动,因为航段未来可能同时受两套制度的义务约束。

5,000总吨的门槛也将在2028年接受审查,未来可能降至400总吨。在洽谈长期租约合同和起草旨在应对监管变化的条款时,这些提案值得纳入考量。

BIMCO条款可供使用

BIMCO于2022年发布了《期租合同排放交易体系配额条款》,该条款不限于EU ETS。其将"排放体系"定义为包括EU ETS以及合法主管机关施加的"任何其他类似体系"。BIMCO的指引指出,该条款旨在适用于全球未来的排放体系,并将涵盖UK ETS。

该条款基于以下原则:期租项下提供并支付燃油的一方应同样提供并支付相应的排放配额,而船东负责监测和报告排放,并提供配额转移所需的数据和计算。在没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它为希望分摊UK ETS合规成本的船东和租船人提供了一个现成的解决方案。

来源:G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