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税务局厘清超额缴税的退税与抵扣规则
要点速览
- •根据第102-2026号通函,对所得超额或未使用的可抵扣预扣税申请抵或退税,须向管辖该纳税人的地区税务分局、大型纳税人审计司或大型纳税人司提交。
- •BIR厘清,永久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即使此前已选择结转超额所得税,仍可申请退税。
- •持续经营企业须在申报表提交之日起两年内提交超额所得税抵扣或退税申请,而对于解散或停业纳税人,处理部门须在两年内作出决定并出具抵扣或退税。
- •根据第103-2026号通函,涉及出售资本性资产不动产的资本利得税及相应印花税的申请,须向管辖该不动产所在地的地区税务分局提交,其他申请则由处理纳税人账户的部门受理。
- •BIR更新了面向一次性减免计划的离线eBIRForms表格包,根据该计划,所涵盖应纳税年度基本税负总额不超过80,000比索的合资格微型纳税人,可在2026年12月31日截止日期前通过为每个纳税年度支付5,000比索费用来结清所涵盖税款。

菲律宾税务局(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BIR)根据第102-2026号税收备忘录通函(Revenue Memorandum Circular,RMC),就寻求对因错误或非法征收而形成的超额缴税申请抵扣或退税的纳税人发布了详细程序。该指引对企业尤为重要,因为它明确了申请须提交至何处、适用哪些期限,以及税务局在处理申请之前要求提供哪些文件。
根据该通函,申请对所得超额或未使用的可抵扣预扣税进行抵扣或退税的纳税人,须向其所属的地区税务分局(Revenue District Office,RDO)、大型纳税人审计司或大型纳税人司提交申请。
该通函同时确认,永久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即使此前已选择将超额所得税结转,仍可申请退税——这一厘清对正在结束业务的企业具有参考意义。
对于持续经营并选择就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反映的超额所得税申请抵扣或退税的企业,申请须在申报表提交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对于正在解散或停业的纳税人,处理部门须在两年内对申请作出决定并出具税收抵扣或退税——为申报端和税务局处理端都设定了明确的时限。
只有文件要求齐全的申请才会被授权部门接收和处理,这使得材料完整成为任何申请得以推进的前提。
在一份相关文件中,第103-2026号通函修订了涉及错误或非法收取或征收的税款,以及越权征收的罚款的申请程序。
涉及出售被归类为资本性资产的不动产的资本利得税,以及相应印花税的抵扣或退税申请,应向管辖该不动产所在地的地区税务分局提交。通函所涵盖的其他所有申请,则应向管辖该纳税人的地区税务分局、大型纳税人审计司或大型纳税人司提交——即申请地点在管辖不动产的部门与处理纳税人账户的部门之间进行区分。
两项通函均即时生效,意味着此后提交的申请必须遵循新规定的申报地点和时限。
此外,BIR表示,其更新了面向寻求适用一次性减免计划的微型纳税人的离线表格包。
"我们鼓励符合条件的微型纳税人在2026年12月31日截止日期前,善用微型纳税人一次性减免计划,"局长Charlito Martin R. Mendoza周四在一份声明中表示。
"通过更新的eBIRForms表格包,我们正在让流程更加简单便捷,使纳税人能够结清所涵盖的税款并恢复正常合规,"他补充道。
所涵盖的应纳税年度基本税负总额不超过80,000比索的合资格微型纳税人,可通过为每个纳税年度支付5,000比索的费用来适用该项减免——固定的费用与固定的截止期限共同框定了符合条件的企业结清所涵盖税款并恢复正常合规的窗口期。
— Justine Irish D. Tabile,BusinessWor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