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SEC依11項新規批准加密ETF框架,合格資產僅限比特幣與以太幣
重點速覽
- •泰國SEC已發布11項公告,建立加密ETF監管框架,將於2026年10月16日生效。
- •在初始階段,加密ETF僅可投資於比特幣與以太幣,且須維持對單一加密貨幣的平均淨曝險不低於淨資產價值的80%。
- •相關ETF將僅在泰國證券交易所上市與交易,且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購買提供融資融券借貸。
- •泰國共同基金與私募股權基金現在獲准投資於境內上市的加密ETF,此前僅能投資於國外同類產品。
- •國外加密ETF的投資僅可為機構投資人與超高淨值人士安排,且不允許存託憑證等參照國外ETF的替代性產品。

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已發布11項公告,為加密貨幣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建立全面監管框架,將於2026年10月16日生效。在4月至9月間舉行並獲市場參與者廣泛支持的公眾諮詢之後,此舉使泰國成為東南亞在受監管加密投資產品方面架構較為完善的司法管轄區之一。
在框架的初始階段,加密ETF僅可投資於比特幣與以太幣,這兩項資產是根據流動性、市場接受度與網路安全等標準選定——這一狹窄的可投資範圍使首批產品與監管機構所設定的基準保持一致。基金必須以被動方式運作,追蹤其標的資產的價格,並在每個會計年度內維持對單一加密貨幣的平均淨曝險不低於淨資產價值的80%。所有基金資產必須交由受泰國SEC監管的數位資產保管機構保管。
相關ETF將僅在泰國證券交易所上市與交易。證券公司不得為加密ETF的購買提供融資融券借貸,這與現行禁止透過數位資產平台進行直接加密貨幣交易借貸的規定一致。投資人在交易前須確認並確認其理解產品風險,且證券經紀商應推廣多元化資產配置,而非集中於數位資產曝險。
資產管理公司必須在推出基金前展現組織準備就緒——涵蓋人員、系統與服務供應商安排——且可將數位資產投資管理外包給持有執照的數位資產基金經理人。由於規則將於2026年10月16日生效,潛在發行人在產品推出之前,有一段明確的時間窗口來完成相關基礎建設。
附帶限制的生態系擴展
除ETF框架本身之外,SEC已修訂現有規則,允許泰國共同基金與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於境內上市的加密ETF;此前,此類基金僅能投資於國外同類產品。適用於這些基金的投資限額維持不變。對境內集合投資工具而言,此項修訂開創了以往不存在的本地上市投資途徑。
監管機構亦開放數位資產保管機構及其他合格數位資產業務經營者,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21條登記為加密ETF的共同基金監督機構,但須符合與現行監督制度一致的標準。數位資產的保管,無論是直接執行或透過次保管機構執行,都必須由持有執照的保管機構負責,未來若條件允許,也可能批准國外保管機構。
儘管如此,初始階段設有明確的保護邊界:SEC將不允許參照國外加密ETF的替代性產品,例如存託憑證,且證券公司僅可為機構投資人與超高淨值人士安排投資國外加密ETF。
綜合來看,該框架反映了培植國內產品發展、建構本地業者能力的審慎策略,同時使散戶投資人免於接觸更複雜或離岸的曝險。對基金經理人、保管機構與交易所而言,這些公告在泰國加密ETF生態系開始成形之際,界定了機會範圍及其限制。近期值得關注的指標包括:哪些資產管理公司符合準備就緒要求並將首批基金帶入泰國證券交易所、合格資產名單是否會在後續階段擴展至比特幣與以太幣之外,以及國外保管機構最終是否會獲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