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最高法院放寬外國離婚承認的證明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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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賓最高法院修正《法院規則》,尋求承認外國離婚的請願人只需證明離婚確實發生,舉證責任轉由反對方承擔,須證明該離婚並非絕對離婚。
- •修正案新增推定:菲律賓籍與外國籍配偶之間的離婚允許外國籍配偶依外國法律再婚,除非判決明確載明為有限離婚。
- •外國離婚文件的英文譯本若經翻譯者宣誓認證,將被推定為準確,但兩項新推定均可以相反證據加以挑戰。
- •本次修正由大法官 Alfredo Benjamin S. Caguioa 建議,並與其他大法官及海外菲律賓勞工工作小組磋商,旨在解決外國法律分散於各司法管轄區且往往缺乏官方譯本所造成的舉證困難。
- •修正案並未改變法律框架,菲律賓籍配偶仍須向菲律賓法院提出承認請願,相關規則將於最高法院網站公布15天後生效。

馬尼拉 — 菲律賓最高法院(SC)已放寬菲律賓人尋求司法承認國外離婚時的證據要求,不再需要證明外國離婚法律的內容,此舉預計將惠及海外菲律賓勞工(OFW)。
最高法院發言人辦公室週四發表聲明指出,全體大法官於週三開會通過《法院規則》修正案,要求請願人僅須證明外國離婚確實發生。
最高法院表示:「反對請願的一方現在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離婚並非絕對離婚。」
修正案適用於依據《家庭法》第26條第2款提出的請願,該條款允許菲律賓籍配偶在外國籍配偶因離婚而獲法律許可再婚時再婚。相關變更在《法院規則》第39條新增第48-A條,推定菲律賓籍與外國籍配偶之間的離婚允許外國籍配偶依外國法律再婚,除非判決明確載明為有限離婚。外國離婚文件的英文譯本若經翻譯者宣誓認證,亦將被推定為準確。兩項推定均可以相反證據加以挑戰。
本次修正由大法官 Alfredo Benjamin S. Caguioa 建議,並與大法官 Amy Lazaro-Javier、Jhosep Y. Lopez 以及一個關注海外菲律賓勞工事務的工作小組磋商後獲得批准。
法院表示,證明外國法律「對菲律賓籍配偶而言可能相當困難,尤其是海外菲律賓勞工」。外交部(DFA)向工作小組表示,外國家庭法律往往分散於不同司法管轄區,部分國家沒有指定官員進行認證,且各國外交部通常不提供法律的官方英文譯本。
法院指出:「透過這些修正案,最高法院旨在移除不必要的障礙,讓菲律賓人更容易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
最高法院強調,修正案並未改變承認外國離婚的法律框架。菲律賓籍配偶仍須向菲律賓法院提出承認請願,反對方亦可以缺乏管轄權、通知不足、詐欺或明顯的法律或事實錯誤等理由提出異議。
法院並透露,已於7月1日批准與法院行政官辦公室及外交部達成協議,建立經認證的外國離婚與婚姻撤銷法律中央資料庫。該協議預定於10月21日簽署,修正案則將於最高法院網站公布15天後生效。
菲律賓目前仍是全球僅有的兩個沒有一般離婚法的司法管轄區之一,另一個為梵蒂岡城,不過《穆斯林人身法典》允許離婚。菲律賓法院長期以來依據《家庭法》第26條第2款承認外國離婚,而最高法院2018年的一項裁決更將承認範圍擴及菲律賓籍配偶本人在國外取得的離婚。
2024年5月,眾議院以131票對109票三讀通過《絕對離婚法》草案,但該法案未能在第19屆國會於2025年6月結束前獲得參議院批准。離婚合法化倡議者主張,將離婚程序合法化可讓無力負擔冗長婚姻撤銷程序的菲律賓人更容易取得,而宗教團體及其他反對者則對離婚立法可能對家庭、婦女和兒童造成的影響表示憂慮。
資料來源:BusinessWorld,記者 Erika Mae P. Sinaking 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