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宏觀經濟Lawfare 分析師警告:皮羅據報籌組的特別大陪審團計畫恐「嚴重適得其反」

Lawfare 分析師警告:皮羅據報籌組的特別大陪審團計畫恐「嚴重適得其反」

作者: Alt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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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別大陪審團依據 1970 年《組織犯罪法》設立,旨在協助檢察官處理複雜案件,任期最長可達 36 個月。
  • 與一般大陪審團不同,特別大陪審團可在任期結束時發布公開報告。
  • 特區大陪審團的任何報告,都必須獲得多數陪審員同意,並經司法審查後才能對外公布。
  • 首席法官詹姆斯·博斯伯格先前曾在皮羅調查傑羅姆·鮑威爾的案件中撤銷傳票,並表示政府提出的犯罪證據基本上是零。
  • 鮑爾表示,特別大陪審團較適合用於長期調查,而非用來炮製譴責政治對手的公開文件。
Lawfare 分析師警告:皮羅據報籌組的特別大陪審團計畫恐「嚴重適得其反」

據傳,美國總統唐納·川普因聯邦檢察官珍寧·皮羅(Jeanine Pirro)決定不對奧運選手大衛·赫恩(David Hearn)提起刑事訴訟而大為震怒,正考慮將她解職——而一位法律專家指出,皮羅試圖挽回面子的做法可能會「嚴重適得其反」。

Lawfare 的安娜·鮑爾(Anna Bower)週一在 X 上提出了這個問題:「上週,《華盛頓郵報》(WaPo)報導,華盛頓特區已組成一個『特別大陪審團』。」她並問道:「美國聯邦檢察官珍寧·皮羅是否可能利用該大陪審團,發布一份對川普批評者具殺傷力的報告?」

鮑爾補充說:「如果這就是她的『天才大計』,那它並不是一個非常高明的計畫。」

鮑爾在她關於特別大陪審團的 Lawfare 分析中指出,「放手讓特別大陪審團去調查所謂的犯罪行為,有時可能會嚴重適得其反」。

特別大陪審團是依據 1970 年《組織犯罪法》設立的專門工具,目的是讓檢察官更容易處理複雜的組織犯罪案件。與一般大陪審團一樣,它們秘密運作,並有權調取文件、要求證人作證,以及提出起訴。在人口超過四百萬的司法轄區,每 18 個月就必須召集一次特別大陪審團,不過在較小的轄區,也可在特定情況下使用。特別大陪審團的任期最長可達 36 個月——是一般大陪審團的兩倍——而且最值得注意的是,它們獲准在任期結束時發布公開報告,這是一般大陪審團無法做到的。

這些特點讓檢察官在長期調查中擁有更大的運作空間,但如果目標是產出一份公開文件而非起訴決定,這些特點也伴隨著不容忽視的限制。鮑爾認為,這些限制使特別大陪審團難以成為對付川普批評者的有力政治武器。

鮑爾寫道:「除了法律上的限制之外,這個特別大陪審團的實際情況,也讓將其報告用作政治武器的想法顯得更不可行。報告必須獲得過半數大陪審團員的同意才能提出。而且,這畢竟是華盛頓特區的大陪審團。皮羅的辦公室在說服特區陪審員支持某些政治色彩較濃厚的起訴案件時,早已遭遇極大困難。」

鮑爾補充,最終可能決定任何報告是否公開的法官「絕非好說話的人」。這項任務將落在首席法官詹姆斯·博斯伯格(James Boasberg)身上,而他先前已有批評皮羅行使大陪審團權力的紀錄。今年稍早,博斯伯格撤銷了皮羅在調查美國聯準會主席傑羅姆·鮑威爾(Jerome Powell)時發出的傳票,並認定政府提出的犯罪證據「基本上是零」,且這些傳票是為不當目的而發出。

基於這個原因,鮑爾主張,即使特別大陪審團可供運用,它也不是能夠按需求產出公開紀錄的可靠工具。相關法規是為刑事調查而設計,並不是要將大陪審團變成發布指控的工具。

綜合這些因素,鮑爾的結論是:如果皮羅召集特別大陪審團,是希望藉由繼續追查川普的政治對手來討好他,那麼她可能正在犯下嚴重錯誤。

鮑爾寫道:「歸結來說:如果皮羅的目標只是進行一場長期刑事調查,特別大陪審團或許能提供她一個有用的工具。但如果目標是炮製一份譴責川普政治敵人的公開文件,這個工具看起來就遜色得多。這項法規的立法本意,並不是要提供檢察官一個機制,去發布那些他們無法說服大陪審團起訴的指控。」

她最後寫道:「如果你給大陪審團發言的機會,你無法指望它會說出你想聽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