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將自我託管加密資產豁免於境外資產申報
重點速覽
- •西班牙的 Modelo 721 申報僅在境外第三方託管機構保管私鑰、且合計持有價值於12月31日超過5萬歐元時,才涵蓋虛擬貨幣。
- •只要持有人自行控制私鑰,自我託管的加密貨幣即排除於5萬歐元的 Modelo 721 計算之外,不論錢包為熱錢包或冷錢包、軟體或硬體。
- •在西班牙以託管為基礎的測試下,將加密貨幣轉入自託管錢包本身並非申報事件;而在巴西,受監管機構與使用者自控錢包之間至少1萬美元的轉帳即觸發申報。
- •泰國的旅遊規則則要求持有牌照的加密貨幣業者,在使用者向自託管錢包轉入或轉出資產時驗證所有權或控制權。
- •該豁免僅影響揭露義務:出售或兌換自我託管的加密貨幣,在西班牙 IRPF 規則下仍可能產生應稅利得,且持有資產在適用情況下仍須繳納財富稅,並於12月31日以歐元估值。

由持有人自行掌控私鑰的錢包中所持有的加密貨幣,不屬於西班牙 Modelo 721 境外資產申報要求的範圍,在自我託管安排與委託境外託管機構保管的資產之間劃出了一條明確的稅務申報界線。
此項豁免不論資產存放於熱錢包或冷錢包均適用。決定申報義務的是誰控制私鑰,而非錢包是否連接網路,或以何種裝置儲存憑證。
Modelo 721 是西班牙針對存放於境外之虛擬貨幣的資訊申報制度。只有在第三方代表使用者保管私鑰、且該託管機構位於西班牙境外時,加密貨幣才會納入其範圍。當相關虛擬貨幣的歐元合計價值於12月31日超過5萬歐元時,境外託管持有的資產即須申報。一旦超過此合計門檻,所有符合條件的境外持有虛擬貨幣都必須列入。由於此項申報屬於資訊申報性質,該豁免改變的是須向稅務機關揭露的內容,而非相關資產是否仍受西班牙稅法規範。
私鑰控制權決定 Modelo 721 的適用
實務上,在非託管錢包中持有 Bitcoin、Ether 或其他加密貨幣的使用者,無須將這些餘額計入5萬歐元的 Modelo 721 計算。只要沒有外部服務商控制私鑰,軟體錢包與硬體錢包均可適用相同待遇。其實際效果是,託管安排本身即決定了揭露範圍:同一筆餘額若存放於境外託管機構,就會納入5萬歐元的計算;若私鑰由持有人自行保管,則不納入。
西班牙的方式與其他地方陸續出現、聚焦於中心化平台與自託管地址之間轉帳的監管框架形成對。巴西近期規定,當受監管機構與使用者自控錢包之間發生至少1萬美元的符合條件轉帳時,須申報自我託管情形。泰國則透過旅遊規則採取不同路徑,要求持有牌照的加密貨幣業者在使用者向自託管錢包轉入或轉出資產時,驗證所有權或控制權。在西班牙以託管為基礎的測試下,將加密貨幣轉入自託管錢包本身並不構成 Modelo 721 申報事件;而在巴西,正是此類轉帳觸發申報要求。
這兩種框架皆未禁止自我託管,但都在私人錢包與受監管中介機構互動的環節增加了額外的合規要求。西班牙的 Modelo 721 處理方式則聚焦於加密貨幣是否實際上透過託管機構存放於境外。由持有人直接控制的錢包並不符合該託管條件。對跨境使用者而言,結果是同一個自託管錢包可以不在西班牙的申報範圍內,但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仍須通過驗證或申報關卡,因為相關義務附加在資產流動的不同環節上。
自我託管並不免除其他加密貨幣稅負
Modelo 721 的豁免並不使自我託管的加密貨幣免於課稅。將加密貨幣出售換取歐元,仍可能依取得與處分價值之間的差額產生資本利得或損失。在西班牙 IRPF 規則下,一種加密貨幣兌換為另一種加密貨幣也可能產生應稅利得或損失。
在納稅義務人本來就適用該稅的情況下,加密貨幣仍屬西班牙財富稅框架的一部分。持有資產於12月31日以歐元估值,虛擬貨幣被視為具有經濟價值的資產。
因此,此項區別僅適用於境外資產揭露義務:直接控制私鑰可使自我託管的加密貨幣排除於 Modelo 721 之外,但應稅處分與適用的財富稅義務維持不變。對自我託管使用者而言,該豁免縮小的是申報範圍,而非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