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警方逮捕八名拖船船員 涉嫌非法出售船用瓦斯油(M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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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名年齡介於25至54歲的拖船船員被捕,此前警方海岸衛隊人員於2026年8月14日凌晨約1時05分在大士附近登檢一艘新加坡註冊拖船。
- •該批船員涉嫌在公司不知情下,出售屬於雇主、價值約10,570新加坡元的船用瓦斯油。
- •八人將於2026年8月14日被控以《1871年刑法典》第381條下的僕人盜竊主人佔有財物罪。
- •一經定罪,每名船員面臨最高七年監禁,並可被處以罰款。
- •警方表示將繼續在新加坡水域執行檢查,以預防及偵查類似的燃料竊盜活動。

新加坡警察部隊於2026年8月14日(週五)發布的新聞稿表示,新加坡警方已逮捕八名拖船船員,他們涉嫌非法出售屬於雇主的船用瓦斯油(MGO)。
警方表示,這八名年齡介於25至54歲的男子,是在警方海岸衛隊人員於週五凌晨約1時05分,在新加坡西部大士附近登檢一艘新加坡註冊拖船後被捕。
警方指出,該批船員涉嫌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取走價值約10,570新加坡元的MGO,並為牟取個人利益將其出售。
「這八名船員將於2026年8月14日被控上法庭,罪名為《1871年刑法典》第381條下的僕人盜竊主人佔有財物罪,」警方表示。
「一經定罪,他們可被判處最長七年的監禁,並可另處罰款,」警方補充。
《1871年刑法典》是新加坡的主要刑事法規,其中第381條涵蓋書記或僕人盜竊主人佔有財物的行為。MGO是一種蒸餾型船用燃料,常用於驅動拖船、港作船隻及其他較小型船舶。新加坡長期以來是全球按吞吐量計最大的船舶燃料補給港,每年銷售數以千萬噸計的船用燃料;其水域內的燃料補給作業由新加坡海事及港務管理局(MPA)監管,該局負責向燃料供應商及補給船作業商發放牌照,並為燃料交付訂立標準。此類燃料是船東的一項重大營運成本,而此案亦突顯在這個港口城市國家,船員竊取燃料被視為刑事案件,而非內部紀律問題。
警方表示,將繼續在新加坡水域執行檢查,以預防及偵查此類活動。警方海岸衛隊是新加坡警察部隊的海上執法單位,負責巡邏該國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