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最高法院維持對高露潔棕欖菲律賓公司3,937萬披索的關稅與加值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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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駁回高露潔棕欖菲律賓公司的上訴,維持3,937萬披索的短繳關稅、加值稅及附加費核定。
- •法院裁定,支付予高露潔棕欖公司的權利金應課關稅,因其與進口貨物相關、由買方支付,且構成銷售條件。
- •判決將與本地製造產品相關的權利金排除於關稅之外,並認定可課稅權利金基數為6億9,063萬披索。
- •最高法院維持對搬運費與碼頭使用費課徵加值稅,認定該等費用屬於進口貨物加值稅稅基的一部分。
- •法院並認定短繳利息適用於加值稅,命CPPI就484萬披索短繳加值稅同時支付短繳利息與滯納利息。

菲律賓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SC)維持對高露潔棕欖菲律賓公司(Colgate-Palmolive Philippines, Inc., CPPI)3,937萬披索的短繳關稅、加值稅(VAT)與附加費核定,該案源於與其進口業務相關的權利金支付及其他費用。
最高法院第三庭於2026年4月30日公布、週一對外發布的判決中,駁回CPPI的上訴;CPPI質疑稅務上訴法院的裁定,該裁定認定其支付予高露潔棕欖公司(Colgate-Palmolive Co., CPC)的權利金應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CPPI為在菲律賓使用CPC的智慧財產權,向其母公司CPC支付權利金。
此判決凸顯與進口貨物相關的權利金安排可能影響海關估價,尤其當該筆付款與在本地市場銷售品牌產品的權利掛鉤時。最高法院同時確認應對搬運費與碼頭使用費(即貨物裝卸及使用港口設施的費用)課徵加值稅,並裁定CPPI須就因此產生的短繳加值稅支付短繳利息與滯納利息。
稅務上訴法院先前命CPPI向菲律賓海關局(Bureau of Customs, BoC)繳納3,937萬披索,包括3,453萬披索短繳關稅、362萬披索關稅加值稅、251,045.87披索搬運費與碼頭使用費的短繳加值稅,以及968,433.92披索的25%附加費。
最高法院指出,CPPI的權利金支付符合《菲律賓關稅法典》第201條對可課稅性的三項要件:權利金須與進口貨物相關、由買方直接或間接支付,且構成銷售條件。
依據授權協議,CPPI按授權產品總淨銷售額的5%向CPC支付權利金,無論產品為進口或本地製造。
判決由大法官Maria Filomena D. Singh執筆,文中指出:「因此,CPPI須向CPC支付的權利金,亦包含使用與進口貨物有關或相關聯的智慧財產權。」
法院另認定,該權利金支付義務符合銷售條件檢驗。
判決指出:「因此,本院同意稅務上訴法院分庭及全院庭的見解,即約定權利金的支付與購買CPC貨物密不可分。」
最高法院維持排除歸屬於本地製造產品的權利金,表示該部分無須課徵關稅。
最高法院表示,可課稅權利金基數為6億9,063萬披索,由此產生3,453萬披索短繳關稅及362萬披索加值稅。
最高法院亦維持對搬運費與碼頭使用費的加值稅核定,裁定這些費用屬於《國家內部稅收法》第107條所定進口貨物加值稅稅基所含的「其他費用」。
判決指出:「碼頭使用費與搬運費均為將進口貨物自船舶卸下、交由受貨人占有,使其在海關監管放行前所必需的費用。」
CPPI主張,對這些費用課稅構成重複課稅,因其已向菲律賓港務局及國際貨櫃碼頭服務公司支付相關費用。
法院表示:「租稅歸宿與課稅標的不同,無從認定重複課稅。」
最高法院修改稅務上訴法院裁定,認定CPPI須就484萬披索短繳加值稅負擔短繳利息。
稅務上訴法院先前拒絕課徵短繳利息,理由是稅法第249條(B)款僅適用於短繳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
最高法院駁回該見解,表示稅法並未將短繳利息限於上述稅目,利息適用於所有國內稅,包括加值稅。
法院表示:「第249條(A)款明文規定,應自規定繳納日起至全部繳清止,就『任何未繳稅款』課徵並收取利息。」
CPPI經命就484萬披索短繳加值稅,自規定繳納日(即海關局於2003年10月放行系爭進口貨物之時)起,按年息20%繳納短繳利息,至2017年12月31日止。
CPPI另經命就同一筆短繳加值稅,自2008年6月9日(即核課通知與催繳之日)起,按年息20%繳納滯納利息,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008年6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短繳利息與滯納利息同時適用。
自2018年1月1日起,僅適用年息12%的滯納利息,直至全部繳清。——Mark Joseph M. Sanche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