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宏觀經濟最高法院限制飛行風險津貼僅適用於與飛行相關人員

最高法院限制飛行風險津貼僅適用於與飛行相關人員

作者: Bworldonline·

重點速覽

  • 最高法院將飛行風險津貼限制於日常工作涉及或直接連結空中與飛行作業的人員。
  • 法院維持並部分修改審計委員會對2011年支付給菲律賓民航局人員的P323,579.50飛行風險津貼否決。
  • 收受者為CAAP的管理、行政及財務職位人員,並曾因公以乘客身分搭機。
  • 法院認定RA No. 776第30條僅涵蓋持證飛行人員及因職務需要而須經常與頻繁進行空中飛行的人員。
  • 收受者須返還款項,但核准及證明官員因善意行事而獲免責。
最高法院限制飛行風險津貼僅適用於與飛行相關人員

最高法院(SC)裁定,飛行風險津貼(Flying Risk Pay,FRP)僅得發給日常職務涉及或直接關聯空中及飛行作業的人員。

法院在1月21日的全院會議判決中,維持並部分修改審計委員會(CoA)對2011年支付給菲律賓民航局(CAAP)官員及員工的P323,579.50飛行風險津貼之否決。

收受者在CAAP擔任管理、行政及財務職位,並曾以航空旅客身分出席會議、研討會、檢查及其他公務活動。

本案源自CAAP官員及員工提出的請願,請願人由Concordia S. Pagkaliwangan及Alex B. Balde領銜,對CoA的否決提出異議。他們主張,Republic Act(RA)No. 776,即1952年制定的菲律賓民航法(Civil Aeronautics Act of the Philippines),也涵蓋「其他經授權人員」,即使其職責與飛行作業並無直接關聯。

然而,合議庭不同意,並認定RA 776第30條所涵蓋者,包括「持證及/或領證飛行人員」以及其他因職務需要而必須經常且頻繁進行空中飛行的授權人員。

由Associate Justice Henri Jean Paul B. Inting撰寫的判決指出:「法律本身施加了一項功能性限制,其基礎不在於機關首長的指定或裁量,而在於所執行職務的性質及其與空中作業的關聯。」

最高法院亦援引《政府會計與審計手冊》,該手冊將乘客排除在FRP之外,並指出收受者的職位並不屬於獲得該福利的核准職位,因為這些職位未列入經預算與管理部(Department of Budget and Management)核准的CAAP 2011年度預算之內。

最高法院命令收受者返還所領金額,但在認定核准及證明官員係善意行事後,免除了其責任。— Mark Joseph M. Sanche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