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體育委員會主席推動修訂組織法 以涵蓋職業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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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C主席John Patrick C. Gregorio在參議院簡報會上呼籲修訂該機構的組織法,指出其支援範圍僅限於業餘運動員。
- •1990年制定的第6847號共和國法案將PSC的職責定為全國業餘體育推廣與發展。
- •這部1990年組織法制定於國際體育組織廣泛准許職業選手參加綜合運動會之前,職業選手於1992年首次參加奧運籃球賽。
- •轉為職業的國家隊運動員仍具奧運會與亞運會參賽資格,但未必能獲得制服補助與國際訓練等PSC援助。
- •參議員Christopher Lawrence T. Go表示,參議院將研究透過立法擴大PSC職能,此舉需國會修訂1990年法律。

馬尼拉 — 菲律賓體育委員會(PSC)主席John Patrick C. Gregorio呼籲修訂該機構的組織法,並警告目前僅聚焦業餘運動員的政策使職業運動員難以獲得支援。
Gregorio先生於週三在參議院簡報會上表示,該委員會僅能向業餘運動員提供持續的財務與訓練援助。
此一限制源自1990年制定的第6847號共和國法案,即《菲律賓體育委員會法》,該法將PSC的職責定為「全國業餘體育推廣與發展」。這部1990年的組織法制定於國際體育組織廣泛准許職業選手參加綜合運動會之前——這一轉變使職業籃球運動員於1992年首次登上奧運舞台。
他表示:「法規明訂『僅服務與僅支援業餘運動員』,因此我們有時會面臨技術問題,因為我們有國家隊運動員是職業選手,而職業選手現在可以參加奧運會……以及亞運會。」
據Gregorio先生所述,PSC為歸類為業餘的運動員補助制服與國際訓練,甚至在亞運會等賽事結束後仍持續提供支援。然而,組織法狹隘的定義意味著委員會無法始終向職業選手提供同樣的援助——這一缺口直接影響轉為職業但仍具奧運會與亞運會參賽資格的國家隊運動員。
參議員Christopher Lawrence T. Go表示,參議院將研究是否是時候透過立法擴大PSC的職能。任何對委員會涵蓋範圍的變更都需要國會修訂1990年的法律,使參議院的審議成為此程序的第一步。
— Francessca S. Abalos,BusinessWorld 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