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心理健康政策與計畫:強制實施
重點速覽
- •第 11036 號共和國法與 DoLE 第 208 號部門命令要求私營部門職場制定心理健康職場政策與計畫。
- •政策必須由管理層與勞工代表共同擬定,並納入職業安全衛生體系。
- •雇主須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支持、轉介機制與諮商服務。
- •指引禁止歧視,並規範勞工心理健康資訊的保密與揭露。
- •違反《心理健康法》可能面臨監禁、罰金或兩者併科,相關負責人員與機構亦可能承擔額外責任。

與工作相關的心理健康問題在 COVID-19 疫情爆發時浮上檯面,並在其後數年間隨著社會逐步走出疫情而持續受到關注。然而,這並非新問題,菲律賓職場如今已處於一套要求雇主加以因應的法律框架之下。
早在 2018 年,菲律賓即制定第 11036 號共和國法,亦即《心理健康法》(MHA)。該法第 25 條指示雇主制定「工作場所心理健康促進與政策」。勞工及就業部(DoLE)第 208 號部門命令,2020 年系列,提供《私營部門心理健康職場政策與計畫實施指引》。該指引適用於正式部門內的所有工作場所與機構,包括派遣海外菲律賓勞工(OFWs)者。
指引明定,所有工作場所都必須制定心理健康職場政策與計畫,目的在於提升意識、預防污名與歧視、為有風險或具有心理健康狀況的勞工提供支持、協助取得醫療服務,並促進勞工福祉,以邁向健康且具生產力的生活。實務上,這使心理健康規劃成為日常合規的一部分,與職業安全衛生措施並行。
該政策與計畫必須由管理層與勞工代表共同擬定,並納入公司的職業安全衛生(OSH)政策與計畫。在有工會組織的機構中,亦可納入集體談判協議(CBA),並須使全體勞工知悉。
雇主的執行策略包括宣導、資訊、教育與訓練活動。所有勞工都必須接受標準的心理健康基本資訊與教育,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理解心理健康及其對工作場所與勞動力的影響、辨識與處理工作場所中的心理健康問題、RA 11036 及其施行細則與規則的要點,以及有心理健康狀況勞工所有資訊或醫療紀錄的保密義務。對雇主而言,這表示該政策不僅是一份需歸檔的文件,也是一項必須持續溝通並落實的內部流程。
雇主應透過以下方式促進並提升勞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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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勞工對心理健康及其他常見狀況的認識,例如憂鬱、焦慮與物質濫用,包括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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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健康生活方式與工作與生活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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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與管理工作相關壓力及壓力源,包括與上司、下屬、同事、客戶與顧客之間的人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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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管理工作組織變動與人力資源系統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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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支持勞工的心理健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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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勞工成就與努力的表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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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災害與重大人生事件管理中提供心理社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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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管理者與人力資源人員辨識及管理心理健康問題勞工的能力;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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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納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用以促進並維持勞工福祉的其他計畫與活動。
在制定心理健康職場政策與計畫時,不得對有風險發展為或已被發現具有心理健康狀況的勞工進行歧視。若該狀況不影響其工作表現,亦不會不當影響其本人、同事、客戶與一般大眾的安全,則不得因其狀況而在僱用、升遷或其他就業福利上歧視。除非該狀況嚴重到影響本人或同事的安全,以及工作表現與生產力,否則不得僅以實際、被認為或疑似的心理健康狀況解僱勞工。
與勞工心理健康狀況相關的個人資料存取,受保密規則及 2012 年《資料隱私法》約束。勞工被鼓勵為合理調整之目的揭露其醫療或心理健康狀況。然而,雇主與同事除下列情形外,不負有向第三方揭露該勞工資訊的義務:
a. 法律要求揭露時;
b. 經該心理健康狀況勞工同意時;
c. 生命危急緊急情況下,為避免對其本人或他人造成傷害或損害而有揭露必要時;或
d. 因涉及對心理健康專業人員或勞工之過失或違反專業倫理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而需揭露時。
對於具有心理健康狀況的勞工,其工作調整與工作安排應由管理層與勞工代表共同協議,但前提是該狀況不會妨礙其履行職務要求,也不會危及其本人、同事、客戶或一般大眾的安全。
對有心理健康狀況勞工所採取的調適與支持措施,例如彈性請假、調整工時及復工安排,必須清楚向勞工說明,並最好在家庭成員在場時進行。
心理健康職場政策與計畫應包含治療或轉介程序,以便透過公司員工協助計畫或其他可提供心理健康服務的方案,由雇主提供治療方式與復健。具有心理健康狀況的勞工,應轉介至衛生部核准、認證或承認的心理健康機構或心理健康服務提供者,以接受適當處置。
接受治療與復健的勞工,其缺勤應由其休假額度中扣抵;如適用,也可使用其他受規範的假別,例如《反對婦女及其子女暴力法》(VAWC)假,但不影響現行公司關於請假使用的政策。若具有心理健康狀況的勞工已用罄休假額度,則所產生之醫療假為無薪。
職業健康與安全人員或人力資源人員應協助安排有風險或具有心理健康狀況勞工的醫療評估及/或介入。諮商服務必須納入公司健康政策與服務。雇主得聘用受過訓練且具資格提供心理健康服務的諮商人員,為具有心理健康問題的勞工提供諮商,或為與相關勞工共同面對問題的家庭與團體提供延伸諮商服務。
MHA 第 44 條對任何人在未取得服務使用者知情同意(除法定例外外)、違反資訊保密、歧視心理健康狀況者,以及施以非基於醫學或科學證據的人道、殘酷、侮辱性或有害處遇者,處以不少於六個月、但不超過兩年的徒刑,或不少於 P10,000、但不超過 P200,000 的罰金,或兩者併科,由法院酌定。若違規行為由法人實施,處罰將施加於對該違規負責的董事、主管、員工或其他官員或人員。若違規者為外國人,於服刑後應立即遣返,無需進一步程序。上述處罰不影響違規者或違規發生機構所應負的行政或民事責任。
因此,對於尚未制定相關制度的工作場所與機構而言,現在正是制定心理健康職場政策與計畫、以符合法律要求的時候。
本文所表達之觀點與意見僅屬作者個人。本文僅供一般資訊與教育用途,不構成法律建議或法律意見。
John Frederick E. Derije 為 Angara Abello Concepcion Regala \u0026 Cruz Law Offices(ACCRALAW)Davao 分所資深合夥律師。 (6382) 224-0996 jederije @accra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