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參議院通過便利老舊公寓大廈重建的法案
重點速覽
- •菲律賓參議院通過兩院協商委員會報告,整合參議院第2420號法案與眾議院第2286號法案,旨在鼓勵老舊公寓大廈建案重建。
- •依整合後法案,屋齡30至50年的公寓大重建須經三分之二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超過50年者僅須過半數同意。
- •樓地板面積誤差規定由五級簡化為三級,並依單位面積訂定介於1%至3%的更嚴格上限。
- •最終版本提供兩種清算方式:出售整個公寓大廈建案,或向股東宣布清算股利。
- •審議程序完成後,法案將送請總統批准或否決,此為法案生效前的最後步驟。

菲律賓參議院於週四通過一項法案,旨在透過提供重建誘因,保護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及公眾免於老舊建築帶來的危害。
此次通過係依據兩院協商委員會報告——即立法程序中由參眾兩院協商代表調和各自版本差異的階段——該報告整合了參議院單獨通過的參議院第2420號法案與眾議院通過的第2286號法案。提出該報告的參議員Francis G. Escudero表示,法案合理化了區分所有權人在老舊公寓大廈重建中行使權利所需符合的表決門檻。
Escudero表示,根據整合後的法案,屋齡30至50年的公寓大廈須經三分之二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超過50年的建案則僅須過半數同意即可。此一按屋齡遞減的門檻設計正是法案重建誘因之所在:建案屋齡愈高,推動重建所需的所有權人同意比例愈低。
這位參議員表示,法案也調和了兩個版本在調整後樓地板面積及清算方式上的差異。樓地板面積誤差原先分為五級,現簡化為三級,並依單位面積大小訂定介於1%至3%之間的更嚴格上限。
Escudero補充,最終版本提供兩種清算方式:出售整個公寓大廈建案,或向股東宣布清算股利。
菲律賓的公寓大廈建案目前主要受《公寓大廈法》(Republic Act No. 4726)規範,該法制定於1966年,比法案所欲重建的老舊建案早了數十年。依據菲律賓立法程序,經參眾兩院通過的法案將送請總統簽署成為法律或予以否決。隨著法案完成審議程序,總統的決定是該法案生效前的最後一步。
本報導最初由BusinessWorld Online發布,記者為Francessca S. Abalos(原文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