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駁回共和黨對內華達州選舉日後計票法律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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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駁回共和黨的上訴;該上訴挑戰內華達州允許在選舉日或之前蓋郵戳的選票於四天內送達仍列入計票的法律,法院以當事人適格而非實體問題作出裁決。
- •三人合議庭認定原告並未因下級法院的駁回而受損,因此缺乏提起上訴的法律資格,該法律的合法性至今未獲聯邦上訴法院審理。
- •共和黨全國委員會與內華達州共和黨在2024年的訴訟中主張,這項2021年的法律不當延長了由2 U.S.C. § 7與3 U.S.C. § 1訂定的全國統一聯邦選舉日,並可能稀釋共和黨選票。
- •2026年6月,最高法院在「Watson訴共和黨全國委員會案」中以5比4裁定,聯邦選舉日法律並未要求選票須於選舉日當天送達,維持了密西西比州五個工作天的收件期限。
- •未來任何針對內華達州計票期限的挑戰,如今都必須先跨越當事人適格門檻,並在Watson案先例之下進行。

一家聯邦上訴法院已駁回共和黨對內華達州一項法律的訴訟挑戰,該法律允許選票在選舉日之後最長四天內仍可列入計票。
內華達州是多個仍會計入選舉日當天蓋郵戳選票的州之一,即使選務人員在選後數天才收到這些選票。內華達州的法律允許選務人員在選後最長四天內繼續接收選票。郵戳缺失或無法辨識的選票,只要在隨後三天內送達,同樣可列入計票。例如,加州便會計入在選舉日或之前蓋郵戳、且在七天內送達的選票。
共和黨全國委員會與內華達州共和黨於2024年控告內華達州,尋求阻止這項計票方式,主張這項於2021年通過的法律不當延長了選舉日。他們援引為聯邦選舉訂定全國統一日期的聯邦法律——即2 U.S.C. § 7與3 U.S.C. § 1等條文,將11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星期二定為聯邦公職的選舉日——並主張計入遲到選票可能稀釋共和黨選票,使民主黨獲得不公平優勢。內華達州官員與投票權倡議人士則反駁指出,法律上的關鍵行為是在選舉日當天或之前投下或寄出選票,而非郵政服務的送達日期,且這項法律有助於確保合法投下的選票被計入。
在下級法院,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米蘭達・杜駁回這項挑戰,認定原告缺乏起訴資格。原告隨後向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案件在該院懸而未決,直至週五的裁定出爐。
根據Democracy Docket的報導,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同樣以程序理由而非法律本身就此案作出裁決(判決書PDF)。三人合議庭解釋,原告並未因下級法院的裁決而實際受損,而既然未受損害,他們便沒有法律上的權利——即無當事人適格——提起上訴,法院因此駁回上訴。由於裁決立基於當事人適格——即憲法第三條要求原告證明受到具體且特定的損害——合議庭從未觸及實體問題,內華達州的計票期限因此繼續有效,且其合法性未經聯邦上訴法院裁決。
內華達州案並非共和黨針對選舉日後才送達的郵寄選票所提起的唯一訴訟。最重要的一案來自密西西比州,共和黨全國委員會、密西西比州共和黨與個別選民在當地挑戰一項法律,該法律允許在選舉日或之前蓋郵戳的缺席選票最遲於五個工作天後送達。聯邦地區法院最初駁回該項挑戰,但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了這項法律。2026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在Watson訴共和黨全國委員會案中,以5比4的裁決逆轉了該判決。Watson案解釋的正是內華達州訴訟中援引的同一批聯邦選舉日法條,因此未來任何針對內華達州計票期限的挑戰,如今都必須先跨越當事人適格的門檻,並在該先例之下進行。
SCOTUSblog解釋道:「聯邦選舉日法律並未禁止密西西比州計入在選舉日或之前蓋郵戳、但最遲在之後五天內才送達的缺席選票;聯邦選舉日法律中沒有任何規定要求選票必須在選舉日當天送達。」
來源:Al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