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CSA 貨運仲介透明化規則進入白宮審查階段
重點速覽
- •FMCSA 於 8 月 27 日將貨運仲介透明化補充擬議規則送交 OIRA,這是自 2025 年 3 月意見徵集期結束以來的首次實質進展。
- •該規則將修訂 49 CFR Part 371,源於 2020 年 OOIDA 與運輸業小企業聯盟的請願,要求自動提供紀錄存取並禁止棄權條款。
- •2024 年 11 月的提案要求仲介保存電子交易紀錄,並在收到請求後 48 小時內提供副本,合計收到近 7,000 則意見。
- •OIRA 審查最長可達 90 天,且可能以退回機關作結,送交並不保證批准或公布。
- •在最終規則生效之前,承運商與仲介的義務沒有任何改變;第 371.3 條與現行棄權條款仍然有效。

美國聯邦汽車承運商安全管理局(FMCSA)於 8 月 27 日將其貨運仲介透明化規則草案送交白宮資訊與監管事務辦公室(OIRA),跨越了發布前最後一道內部關卡。此舉使這份今年已兩度錯過目標日期的文件進入行政部門審查的最終階段。清單顯示該規則尚待審查,階段記錄為擬議規則,與 FMCSA 行程表上所列的補充通知一致。
該規則編號為 RIN 2126-AC63,案號為 FMCSA-2023-0257,將修訂 49 CFR Part 371,即規範財產仲介紀錄的條文。OIRA 條目將其列為不具經濟重大性,且未記錄任何法定期限。
送交 OIRA 並不代表提案對外公開。審查階段是白宮及其他聯邦機構在草案刊登於《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前進行審視的程序,在通過之前文本仍屬保密。此次送交所確立的是 FMCSA 已完成起草——這一點比統一議程表(Unified Agenda)單獨顯示的進度更多。
時程為何重要
該規則的統一議程條目原列於 2026 年 7 月發布補充通知;在此之前,該局的目標是 5 月。7 月初的行業報導指出 5 月的日期已錯過,目標改為 7 月,而整個 8 月大部分時間該案仍顯示為待處理,且未公布文本。
8 月 27 日的送交是自 2025 年 3 月意見徵集期結束以來該案的首項實質進展。它將原本看似無限期停滯的局面,重新界定為一段現已結束的起草期。
第 12866 號行政命令規定審查期最長 90 天,機關首長可要求延長一次 30 天。審查通常較早結束,不具經濟重大性的規則往往快於該上限。該命令也允許 OIRA 以將規則退回機關重新考量而非核准的方式結束審查,因此送交不等於批准。
在規則留待 OIRA 審查期間,外部團體可要求與該辦公室會面討論。這些會議會公開記錄並列明與會者身分。對於在這個案件上投入六年的仲介與承運商組織而言,審查窗口是文本定稿開放公眾評論前的最後一次陳述機會。
提案將處理的內容
這份補充通知建立在 FMCSA 於 2024 年 11 月 20 日在 89 FR 91648 發布的提案基礎上。該文件提議要求財產仲介以電子格式保存交易紀錄,並在收到請求後 48 小時內向汽車承運商或託運人提供副本。文件並提議擴大這些紀錄的必備內容,涵蓋與貨運相關的收費與付款、貨物描述、金額與日期,以及任何索賠。
發起這項規則制定的請願案要求更多。業主經營者獨立駕駛員協會(OOIDA)要求仲介在契約服務完成後 48 小時內自動提供每筆交易紀錄的電子副本,無需承運商提出請求,並要求 FMCSA 明確禁止要求承運商放棄存取權的契約條款。運輸業小企業聯盟(SBTC)則要求 FMCSA 禁止仲介以脅迫或要求當事人放棄查閱紀錄權利作為交易條件,並禁止使仲介豁免於該要求的契約條款。
FMCSA 在 2024 年的文件中承認其條款與請願者的要求有所不同。這一差距正是補充通知預期重新審視的核心,也是即將公布的文本具有重要實質意義而非僅屬程序性的原因。
此項基本權利已有數十年歷史。第 371.3 條長期要求仲介保存每筆交易的紀錄,並賦予各方查閱紀錄的權利。爭議焦點在於執行面,以及經常出現在仲介與承運商契約中的棄權條款。這項爭議具有實際分量,因為交易紀錄正是顯示託運人支付給仲介的金額與仲介支付給承運商的金額之間差距的文件——也就是透明化爭議核心的利潤空間。
在 2024 年的提案中,FMCSA 也駁回了針對該要求提出的一項論點。該局承認運價彙整服務為承運商提供有助於決定是否承接貨載的定價資訊,但結論認為此類資料無法取代交易紀錄,因為彙整的市場數據無法識別特定貨運中的託運人、承運商或提單,也無法顯示針對承運商在某次交付中被收取的扣款或其他費用。
小型實體分類
議程條目中的一行內容與該規則的起源略顯格格不入。FMCSA 表示小型實體不受影響,因此無需進行監管彈性分析。依據《監管彈性法》(Regulatory Flexibility Act),這一認定免除該局分析規則對小企業經濟影響或為其權衡負擔較輕替代方案的義務。
這項規則之所以存在,是因為 OOIDA 與 SBTC 的請願,而這兩個組織都代表小型承運商。兩者均以小型經營者在仲介交易中的經濟處境為請願核心,該局自身的摘要也以此描述他們。
這一分類未必前後矛盾。監管彈性分析衡量的是受監管方的負擔,而此處的受監管方是仲介而非承運商。受影響的仲介群體是否包含相當數量的小型實體,是意見提交者可在文本公布後提出的問題。議程條目還將該規則的法律授權列為尚未確定——對一項已產生公布提案的行動而言,這是不常見的標註。
背後的紀錄
FMCSA 的 2024 年 11 月提案收到約 5,000 則意見。應 SBTC 要求,該局於 2025 年 2 月 18 日在 90 FR 9702 重開意見徵集期,該次重開於 2025 年 3 月 20 日結束,又產生約 2,000 則意見。合併案卷接近 7,000 則意見。
FMCSA 並未在此紀錄基礎上完成最終定案,而是選擇準備補充提案。這項決定付出時間成本:補充通知會重開公眾評論,這使得任何最終規則至少還需一輪完整的意見徵集期,以及現於 OIRA 的文本公布後的再一輪審查。此程序始於 FMCSA 於 2020 年 8 月 19 日在 85 FR 51145 就兩項請徵求意見。
目前對承運商有何改變
尚無改變。第 371.3 條維持原文。棄權條款仍屬契約與訴訟事務,而非既定法規,在最終規則生效之前,仲介不承擔任何新義務。
下一個可觀察的事件是 OIRA 審查的結束,屆時同一清單將顯示結束日期與處置結果,接著是刊登於《聯邦公報》並開放意見徵集期。希望影響提案的承運商與仲介組織,在此期間面臨是否在文本仍受審查時要求與 OIRA 會面的抉擇。OIRA 審查清單本身在政府的監管審查儀表板上公開可見,因此處置結果——無論規則通過或退回——發生時都將可被觀察到。
為何重要
該提案送交 OMB 是十八個月來透明化規則制定正在推進而非停滯的首項確鑿證據,也使公開意見徵集期自 2025 年 3 月以來首次觸手可及。通過審查的將是一項提案而非規則,因此規範交易紀錄存取的實際條款,距離改變仍至少需要一輪完整意見徵集期與一次最終規則制定。
來源:FreightWa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