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加密貨幣FinCEN 撤回加密貨幣混幣規則與非託管錢包提案

FinCEN 撤回加密貨幣混幣規則與非託管錢包提案

作者: Crypto Valle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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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inCEN於2026年10月初宣布撤回其2023年加密貨幣混幣規則與2020年非託管錢包提案,兩者均從未生效。
  • •被撤回的2023年混幣規則原將要求機構申報與外國司法管轄區相關的混幣交易,涵蓋錢包地址、交易雜湊值與IP地址。
  • •2020年錢包草案原將要求銀行與貨幣服務業自3,000美元起記錄交易對手方資料,並對超過10,000美元的交易進行申報。
  • •美國現行《銀行保密法》下的反洗錢義務與OFAC制裁仍然有效;歐盟對超過1,000歐元的託管錢包轉帳要求所有權驗證,瑞士則不設門檻、要求最為嚴格。
  • •FinCEN保留未來對混幣器採取行動的權利,財政部並已建議國會制定「凍結法」,允許在個別案件中暫時凍結可疑數位資產資金。
FinCEN 撤回加密貨幣混幣規則與非託管錢包提案

美國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正在撤回其加密貨幣混幣規則草案,並放棄其非託管錢包提案。2020年與2023年的草案均從未生效,因此銀行與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的義務維持不變。

FinCEN是美國財政部的反洗錢機構,負責執行《銀行保密法》——美國反洗錢法律的基礎法規。依據該法第311條,FinCEN可將司法管轄區、金融機構或整類交易指定為主要洗錢疑慮,並對其發布特別措施。加密貨幣混幣器匯集眾多用戶的交易,以掩蓋支付軌跡。非託管錢包則是用戶在無需交易所或託管方的情況下自行控制的自託管錢包。

FinCEN於2020年12月、川普第一任期的最後幾週首次提出錢包提案。在拜登總統任內,2023年10月又出台了一份特別措施草案,原將把加密貨幣混幣列為獨立的交易類別。2026年10月初,該機構宣布撤回兩項草案。次日已刊載於《聯邦公報》——美國發布聯邦法規的官方刊物。錢包草案原本將要求金融機構自3,000美元起記錄交易對手方資料。

FinCEN 撤回2023年加密貨幣混幣規則

2023年10月的草案依據第311條,將加密貨幣混幣宣告為主要洗錢疑慮的交易類別。機構因此原須申報涉及混幣且與外國司法管轄區有關聯的交易。這些申報將涵蓋錢包地址、交易雜湊值與IP地址——這意味著FinCEN將可取得用戶的連線資料,而不只是支付本身的細節。

FinCEN在新聞稿中,以川普政府的放鬆監管議程以及因地制宜制定數位資產規則的目標,作為撤回的理由。《聯邦公報》上的撤回通知也列出了對草案本身的異議。評論者曾警告,混幣的寬泛定義可能對合法活動產生寒蟬效應,機也面臨沉重的申報負擔。倡議組織Coin Center長期反對這兩項提案,其指出該定義「極其寬泛」。在該組織看來,相關措辭涵蓋了一般用戶賴以保護隱私的常見技術。

因此,所陳述的理由涉及規則的範圍與成本,而非混幣器所構成的洗錢風險。事實上,FinCEN仍認定非法行為者會利用混幣器妨礙調查。

非託管錢包提案近六年後告吹

2020年12月的錢包草案針對銀行與貨幣服務業——此類別包括匯款機構與貨幣兌換商。除自3,000美元起收集資料外,草案文本還規定對超過10,000美元的交易設有申報義務。Coin Center主張,該規則將造成「加密貨幣交易的雙重標準」。

隨著撤回,現有框架維持不變。《銀行保密法》下的反洗錢義務繼續適用,管理美國制裁措施的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的制裁亦持續有效。

2025年以來美國政策步驟的順序值得注意。起點是2025年3月,當時OFAC將混幣器Tornado Cash從制裁名單中移除,解除2022年8月首次施加的指定。2025年7月底,總統數位資產市場工作小組發布其報告,此次兩項撤回均以該報告為依據。在2026年3月向國會提交的報告中,財政部建議不對非託管混幣器施加新的限制,並選擇不最終確定2023年混幣草案。此次撤回使該決定正式化。

歐盟與瑞士的自託管錢包仍受嚴格監管

在歐盟,《資金轉移條例》(EU)2023/1113(TFR)自2024年12月底起適用。該條例對加密貨幣轉帳適用旅行規則——即隨轉帳傳輸發起人與受益人資料的要求——且未設最低門檻,偏離了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織(FATF)這一訂定全球反洗錢標準的政府間機構所定1,000美元或1,000歐元的基準。超過1,000歐元、涉及自託管地址的轉帳則負有額外義務: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必須以至少一種可靠、獨立的方法驗證該地址是否屬於客戶,例如簽名訊息或Satoshi測試——即錢包所有者從相關錢包向服務提供商指定的地址發送極小額加密貨幣。同樣自2024年底起適用的歐洲銀行管理局(EBA)指引規定,僅憑客戶自我聲明並不足夠。不過,不涉及服務提供商的純點對點轉帳仍不在該條例規範之內。

瑞士自2019年8月起採取更嚴格的路線,當時瑞士金融市場監理總局FINMA發布監理指引。受監管機構僅能與其自身已完成識別之客戶的外部錢包收發代幣,且必須以技術方式證明客戶控制該錢包,例如透Satoshi測試。對第三方錢包的要求更高:機構必須識別第三方、確立最終受益人,並驗證其對錢包的控制。法律依據為FINMA反洗錢條例(AMLO-FINMA)第10條,該條款對發起人與受益人資訊未設任何門檻,且FINMA對不受監管的錢包一概適用相關要求。該機構因此將瑞士的實施方式形容為全球最嚴格之一。

此比較凸顯了與美國的落差。華盛頓已撤回原自3,000美元起涵蓋自託管交易對手方的提案,因此目前暫時不會有針對此類轉帳的專門記錄要求。相較之下,歐盟自1,000歐元起即要求所有權驗證,瑞士則不論金額一律適用。FATF第16項建議——國際旅行規則——僅適用於VASP與金融機構,不適用於純點對點轉帳,這使瑞士對自託管錢包的限制在三個司法管轄區中最為嚴格。

不過,在匿名增強型代幣方面,歐盟已採取明確禁令。《反洗錢條例》(AMLR)(EU)2024/1624載明此禁令:自2027年7月起,禁止銀行、金融機構與CASP持有匿名帳戶及以此類代幣計價的帳戶。但在此日期之後,個人仍可自行託管持有諸如Monero或Zcash等隱私幣。

財政部保留未來干預的工具

此次撤回並非全然解除警報。FinCEN計劃持續監控混幣器活動,並保留未來採取行動的權利。儘管如此,Coin Center認為此次正式撤回已為兩項草案畫下句點。

財政部3月關於《GENIUS法》——2025年支付穩定幣聯邦框架——的報告,已概述新的工具。該報告建議國會針對數位資產制定專門的「凍結法」(hold law),指對暫時凍結可疑資金提供責任保護。報告指出,此類法律對打擊涉及獲准支付穩定幣的非法資金流動尤其有用。與被撤回的草案不同,凍結法針對個別案件,而非施加全面的申報要求。然而,目前它與報告中關於第六項第311條特別措施、以及釐清哪些DeFi參與者承擔反洗錢義務的進一步建議一樣,僅是對國會的建議。國會是否採納這些建議,是美國數位資產反洗錢政策的下一個觀察重點。

對瑞士機構與歐洲CASP而言,華盛頓的決定不帶來任何改變:其有關自託管錢包的義務源自AMLO-FINMA與TFR。

來源:Crypto Valle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