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宏觀經濟DeepSeek 與 MiniMax 已在中國擬議的 AI 出口管制下完成登記

DeepSeek 與 MiniMax 已在中國擬議的 AI 出口管制下完成登記

作者: Cryptopoli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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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epSeek 與 MiniMax 已在北京 AI 出口規則草案下登記,其已完成的模型開源與海外授權被置於草案中最輕的自動許可合規通道。
  • •中國商務部與科技部於 10 月 16 日就列出 23 項 AI 技術的修訂出口目錄公開徵求意見,相關措施仍處於徵求意見階段,尚無法律效力。
  • •根據所述框架,API 存取、應用程式或網站互動、SaaS 服務及輕量級端側部署不構成模型出口,且規則生效後多數 AI 技術仍將自由出口。
  • •草案將禁止以核心國家數據訓練的模型出口,並不論規模限制以重要數據訓練的模型,示意性門檻包括訓練算力超過 10^26 次浮點運算、超過 2 兆參數或全球前十能力,而 DeepSeek 擁有 1.6 兆參數的 V4-Pro 低於參數門檻。
  • •律師劉紅梅表示受限項目仍可取得出口許可而無須放棄海外計畫,玉淵譚天則將此次修訂定性為例行工作,指出中國自 2001 年以來已多次修訂目錄,且監管針對出口行為而非技術本身。
DeepSeek 與 MiniMax 已在中國擬議的 AI 出口管制下完成登記

據央視關聯帳號玉淵譚天週四報導,DeepSeek 與 MiniMax 已在北京 AI 出口規則草案下完成登記。該帳號表示,這兩家中國開發商也已完成模型開源及海外使用授權。根據該帳號描述的框架,這兩個步驟均屬於自動許可範圍,使兩家開發商處於草案所提供最輕合規通道,而無需逐案審查。

玉淵譚天在週五的另一則貼文中表示,海外網友已呼籲其他中國開源模型開發商效仿。

10 月 16 日,中國商務部與科技部宣布就修訂後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公開徵求意見。草案列出 23 項 AI 技術,包括大型模型、智慧體、算力叢集與資訊處理。此舉在市場與外交政策圈引發疑問:中國是否正在對 AI 出口關上大門。據該帳號稱,商務部的問答用更多篇幅說明規則未涵蓋的內容,而非規則所涵蓋的內容。由於目錄仍處於徵求意見階段,相關措施尚未生效;在此之前,現行目錄仍規範技術出口。

律師劉紅梅表示:受限項目仍可獲得許可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劉靜與劉紅梅參與了今年上半年啟動的草案諮詢。她們告訴玉淵譚天,隨著草案多次推進,部分 AI 條目的管制要點不斷隨產業變化。企業在會議上提出的許多關切已反映在草案中,而她們如今更大的疑問是,是否會有更清晰的操作指引。對於考慮海外部署的企業而言,實務上的關注點是最終目錄文本,以及說明門檻與許可審查如何實際運作的後續指引。

根據玉淵譚天描述的框架,下列情況不構成模型出口:提供 API 存取、透過應用程式或網站互動、SaaS 服務,或以受限模型進行輕量級端側部署。對海外用戶而言,這一解讀意味著透過 API、應用程式、網站或 SaaS 訂閱運行中國開源模型,本身在草案下不視為出口。

該帳號表示,措施生效後,大多數人工智慧(AI)技術仍將自由出口。AI 開源、在海外自建算力中心、在海外流片晶片、與外國源聯合研發,以及參與國際標準制定,均符合自動許可資格——近乎「報備即走」。世界人工智慧合作組織成員將在能力建設與共同制定規則方面獲得更強支持。

草案劃分三個領域。以核心國家數據訓練並以服務形式提供的模型將被禁止出口;以重要數據訓練的模型則受限制,不論其規模或參數數量。達到一定性能水準以上的智慧體技術將受限制;若主要用於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國防或核心政府系統,則升級為禁止。第三類是算力,涵蓋 AI 晶片設計以及連接大型 AI 算力叢集內部節點的高速互連。示意性數值門檻包括訓練算力超過 10^26 次浮點運算、超過 2 兆個參數,或能力位居全球前十。

正如 Cryptopolitan 在 5 月報導的,DeepSeek 的旗艦 V4-Pro 擁有 1.6 兆個參數。這使該旗艦模型低於草案示意性的 2 兆參數門檻,但目錄中的數據來源與最終用途測試仍可依據模型規模以外因素對其加以限制或禁止。

劉紅梅表示,規則生效後,禁止類技術不得出口。她補充說,企業可為受限項目申請許可,無須放棄既有的海外計畫。

玉淵譚天稱此次修訂屬例行工作,並援引自 2001 年以來的多次調整

該帳號的報導也涉及國際背景。Cryptopolitan 報導指出,美國國土安全部已指示聯邦文職機構停止使用 DeepSeek 產品及任何基於其模型開發的第三方工具;該命令由部長 Markwayne Mullin 於 2026 年 7 月 24 日簽署。玉淵譚天表示,華盛頓按國家與聯盟對 AI 出口限制進行分類,並提及 2025 年 1 月的 AI 擴散框架。

相比之下,該帳號表示,中國自 2001 年以來已多次修訂目錄,此次修訂是依現行法律進行的例行工作。監管針對的是技術出口行為,而非技術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