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加密貨幣法律動態:CFTC–Gemini 和解令維持有效、OCC 發現銀行限縮服務、$USDC 達成 MiCA 里程碑、中國法律適用於 61,000 枚被扣押比特幣
重點速覽
- •Alvin Hellerstein 法官駁回了 CFTC 與 Gemini 共同提出的撤銷其 2025 年 1 月同意令的請求,認定監管機構修訂後的政策立場本身不足以達成重新開啟終局判決的標準。
- •OCC 的監督審查發現,2020 年至 2025 年 9 月期間,九家最大全國性銀行全部維持可能對數位資產發行方、交易所及管理機構限制服務的政策,原因多為缺乏客觀標準的聲譽風險規範。
- •伊利諾州與產業團體共同就該州 0.2%《數位資產稅法》的挑戰提出加快審理時程,目標在 3 月 1 日前作出判決,而執行已暫緩至 2027 年 7 月 1 日。
- •歐洲銀行管理局(EBA)將 $USDC 列為 MiCA 架構下個重大電子貨幣代幣,自 11 月 12 日起由 EBA 與法國 ACPR 雙重監管。
- •倫敦高等法院裁定,由於基礎詐欺與損失發生在中國,針對英國當局扣押的約 61,000 枚比特幣的受害者所有權主張適用中國法律,而非英國法律。

本週,法院與監管機構透過多種不同的法律框架處理加密貨幣議題。一名聯邦法官拒絕撤銷 CFTC 已和解的執法案件,即使該機構本身已改變政策。貨幣監理署(OCC)記錄了影響數位資產企業的銀行服務限制,而針對伊利諾州特殊的加密貨幣交易稅的訴訟則邁向加快審理。在歐洲,$USDC 成為歐盟《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iCA)架構下首個被列為「重大」的電子貨幣代幣。英國一項重大的資產追收程序也作出一項關於 61,000 枚被扣押比特幣的重要準據法裁定。
聯邦法院拒絕撤銷 CFTC 與 Gemini 的和解令
10 月 15 日,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 Alvin Hellerstein 駁回了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與 Gemini Trust Company 共同提出的撤銷其 2025 年 1 月同意令的請求。
CFTC 最初於 2022 年起訴 Gemini,指控該交易所在該機構審查一項擬議的比特幣期貨合約期間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Gemini 其後同意支付 500 萬美元民事罰款並接受永久禁令。然而,今年早些時候,CFTC 在得出依其現行執法標準本案不會被提起的結論後,與 Gemini 共同請求撤銷該判決。
法院 10 月 15 日的命令拒絕重新開啟該判決。Hellerstein 法官認定,雙方未符合判決後救濟的標準:CFTC 修訂後的政策立場並不構成撤銷理由,且 Gemini 在審前自願和解前已就本案訴訟超過三年。500 萬美元罰款已經繳納,但永久禁令仍然有效。命令全文可見於法院文件。
這項裁決的意義超出 Gemini 本身。由於同意令具有終局法院判決的效力,只有在嚴格的判決後救濟標準下才能重新開啟——本案中監管機構修訂後的政策立場並不足以達到此門檻。因此,機構領導層或執法優先事項的變動,並不會自動推翻一項終局司法命令。考慮和解的企業應評估禁令措辭、承認事實、承諾事項以及附帶監管效果的長遠影響。若需要批准,機構日後願意重新審視案件可能並不足夠。
OCC 審查發現大型銀行曾對數位資產企業限制服務
10 月 14 日,貨幣監理署(OCC)公布對其監管下九家最大全國性銀行「去銀行化」行為的監督審查結果。根據 OCC 的報告及隨附公告,2020 年至 2025 年 9 月期間,九家銀行全部維持可基於合法業務活動或其他非財務考量限制金融服務的政策。該機構明確指出,數位資產發行方、交易所及管理機構屬於受限制行業。
OCC 將許多問題歸因於缺乏客觀、基於風險標準的寬泛聲譽風險政策。其審查涵蓋約 50,000 份文件、共約 420,000 頁,以及近 100,000 宗客訴。該機構目前正在考慮進一步修訂規範最大型銀行的監管框架。
該報告本身並未創設取得銀行帳戶的新權利,也未禁止銀基於正當的金融犯罪、信用或營運理由拒絕客戶。銀行仍須管理制裁、反洗錢及其他法律風險。儘管如此,這項進展對加密貨幣公司仍然重要,因為它顯示監管機構將更嚴格審視一概排除的做法,以及無法對應到具體風險證據的決定。
尋求銀行服務的數位資產企業應準備好證明其牌照狀況、交易監控措施、客戶輪廓以及處理制裁與詐欺的方式。失去銀行服務的公司也應保存能顯示銀行所述理由的往來通訊,尤其當這些理由看似與公司實際風險輪廓無關時。
伊利諾州加密貨幣稅訴訟邁向加快審理
10 月 13 日,多個產業團體與伊利諾州共同請求 Sangamon County 巡迴法院加快審理對該州《數位資產稅法》的兩項挑戰。該法將對特定數位資產購買與轉讓的價值徵收 0.2% 的稅。待決訴訟指控的內容包括違反聯邦與州憲法條款,以及受聯邦《網際網路稅收自由法》優先適用而失效。這些指控尚未經過審判認定。
根據 Crypto Council for Innovation 的申報公告,各方提議於 11 月 4 日提交首次即決判決動議——一種可在不進行審判的情況下就法律實體問題解決案件的程序工具——並於 2027 年 1 月 22 日前完成書狀,2 月舉行聽證,3 月 1 日前作出判決。該建議時程仍需法院批准。稅收的執行已另行暫緩至 2027 年 7 月 1 日。
這項進展屬於程序性質,而非對該稅合法性作出的裁定。即便如此,暫緩執行提供了額外的準備時間,而所請求的時程可能在今年修訂生效日前產生實體判決。有伊利諾州客戶的交易所、經紀商及其他企業不應將此延遲視為該法無效。它們應繼續評估該法是否涵蓋其交易、由誰負責徵收,以及若挑戰失敗,其系統將如何計算稅額。
EBA 將 $USDC 列為歐盟首個重大電子貨幣代幣
10 月 14 日,歐洲銀行管理局(EBA)將 $USDC 列為《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架構下首個「重大」電子貨幣代幣。根據 MiCA 框架錨定單一官方貨幣的穩定幣歸類為電子貨幣代幣,有別於資產參照代幣。根據 EBA 的公告,已有 45 個電子貨幣代幣依 MiCA 完成通報,但 $USDC 是首個符合適用重大性標準的代幣。$USDC 在歐盟由 Circle Internet Financial Europe SAS 發行。
自 11 月 12 日起,$USDC 將適用 MiCA 對重大電子貨幣代幣的雙重監管模式。EBA 將直接負責自有資金、儲備資產、流動性要求以及復原與贖回計畫等領域。法國審慎監理與處置管理局(Autorité de Contrôle Prudentiel et de Résolution)則保留治理、外包、合格持股、利益衝突及適任性評估的職責。
這項指定與上週歐洲證券與市場管理局(ESMA)針對不符合 MiCA 規定的穩定幣所發表的意見有實質不同。EBA 的決定並未認定 $USDC 不合規,而是因為其規模與重要性而對其實施加強監管。
這項分類的影響不僅限於 Circle。使用 $USDC 的交易所、託管機構與支付企業應預期監管協調將更加制度化,且可能收到關於儲備、贖回與流動性安排的更詳細營運詢問。其他接近重大性門檻的穩定幣發行方應研究 EBA 與其本國監管機構之間的職責分配。
英國法院就 61,000 枚被扣押比特幣的索賠適用中國法律
10 月 12 日,倫敦高等法院裁定,針對英國當局扣押的約 61,000 枚比特幣,詐欺受害者的所有權主張適用中國法律。這些加密貨幣與 Zhimin Qian 有關,他因在中國進行的一起大型投資詐欺而被定罪。受害者主張應適用英國財產法,因為比特幣位於英國。Mark Turner 法官則認定應適用中國法律,因為所指控的虛假陳述、資金轉移、合約關係與直接經濟損失均發生在中國。
這項裁定並未決定比特幣的最終所有權。原告現在必須依中國法律確立相關財產權,並證明這些權利符合英國返還被扣押犯罪財產的要求。預計將舉行進一步聽證,原告已表明有意上訴。
就跨境加密資產追收而言,這項裁決凸顯被扣押資產的實體或技術位置未必決定規範競合所有權主張的法律。法院可能轉而關注基礎詐欺、付款與經濟損失發生的地點。尋求追收的受害者應儘早建立準據法分析並取得適當的外國法律證據,而非假定在有利的司法管轄區被扣押即決定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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