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Deloitte)Massey:以比特幣(BTC)付款屬應稅行為,IRS常見問題排除本人錢包間轉移
重點速覽
- •依美國稅法,支付或兌換比特幣被視為一次處分,因為數位資產被歸類為財產而非貨幣。
- •處分所產生的資本利得或損失,取決於比特幣成本基礎與交易當時公允市場價值之間的差額。
- •持有期間決定稅務性質:持有一年或以內產生短期結果,持有更久則產生長期結果。
- •依IRS指引,數位資產在同一納稅人控制的錢包或帳戶之間轉移不屬於應稅處分,不產生損益。
- •IRS自2020納稅年度起即要求個人申報人在Form 1040上回答數位資產相關問題。

根據勤業眾信(Deloitte)區塊鏈與數位資產稅務業務全球負責人Rob Massey的說法,在美國聯邦稅法下,以比特幣(BTC)支付商品或服務費用,或將其兌換為任何其他資產,可能產生應稅損益。Massey是在10月某個週一發布的訪談中作出上述表示,正如COINOTAG於2026年10月27日所報導。
此一稅務風險源自數位資產長期以來在美國聯邦所得稅上被視為財產的處理方式。由於比特幣被歸類為財產而非貨幣,支付或兌換行為均視為一次處分。處分BTC的納稅人必須將資產的成本基礎(通常為其購買價格)與支付或兌換當時的公允市場價值相比較:若價值上漲則認列資本利得,若下跌則認列資本損失。依美國規定,結果的性質亦取決於持有期間,持有一年或以內產生短期損益,持有更久則產生長期損益。
實際結果是,日常消費承載著普通貨幣所沒有的一層會計處理:每筆支付或兌換都各自視為一次處分,因此稅務結果取決於當下特定時點的市場價值,而非最終支付的比特幣數量。
相對地,IRS關於虛擬貨幣交易的常見問題,排除了同一納稅人控制的錢包或帳戶之間的轉移。依該指引,數位資產在個人自身錢包或帳戶之間的轉移不視為應稅處分,納稅人不因該轉移認列損益。此一處理方式釐清了持有人在自託管錢包與交易所地址之間轉移比特幣時常見的困惑。
在實務上,這兩種情境處於界線的兩端:以BTC向商家付款的消費者實際上是按當時市場價值賣出了比特幣,而同一人隨後將資金由交易所整合至硬體錢包,則未觸發任何須申報的處分。
IRS自2020納稅年度起即要求個人申報人在Form 1040上回答數位資產相關問題,反映該機構對加密貨幣相關申報的持續關注。對申報人而言,申報時同樣取決於這一界線:只有處分比特幣的交易才會產生須申報的損益,而本人錢包間的轉移則不會。
本文內容最先發布於COINO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