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國稅局釐清超額繳稅款之退稅與抵扣規則
重點速覽
- •根據第102-2026號稅務備忘錄通函,申請抵扣或退還所得超額或未使用的可扣抵扣繳稅額,須向管轄該納稅人的稅務區辦事處、大型納稅人稽核處或大型納稅人處提出。
- •國稅局釐清,永久停止營業的納稅人仍可申請退還超額所得稅,即使其先前已選擇將該等稅額結轉。
- •持續經營企業須於申報表提交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超額所得稅抵扣或退稅申請;對於解散或停業中的納稅人,承辦機關須在兩年內作出決定並核發抵扣或退稅。
- •根據第103-2026號通函,涉及出售資本資產不動產之資本利得稅及相應印花稅的申請,須向管轄該不動產所在地的稅務區辦事處提出,其他申請則依處理該納稅人帳戶的機關辦理。
- •國稅局更新了供一次性減免計畫使用的離線eBIRForms表單包;符合資格且單一課稅年度所涵蓋基本稅負總額不超過80,000披索的微型納稅人,可在2026年12月31日截止期限前,透過每課稅年度繳納5,000披索費用的方式結清所涵蓋稅負。

菲律賓國稅局(BIR)在第102-2026號稅務備忘錄通函(RMC No. 102-2026)中,詳細說明了納稅人就錯誤或違法徵收所致超額繳款申請抵扣或退稅的程序。這項指引對企業而言相當重要,因為它明確規定了申請應向哪個機關提出、適用哪些期限,以及國稅局在處理申請前要求哪些文件。
根據該通函,申請抵扣或退還所得超額或未使用的可扣抵扣繳稅額的納稅人,須向其所屬的稅務區辦事處(RDO)、大型納稅人處或大型納稅人處提出申請。
該通函同樣確認,永久停止營業的納稅人仍可申請退稅,即使其先前已選擇將超額所得稅結轉——這項釐清對正在結束營運的企業尤為相關。
對於選擇就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反映的超額所得稅申請抵扣或退稅的持續經營企業,申請須於申報表提交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對於正在辦理解散或停業的納稅人,承辦機關須在兩年內對申請作出決定並核發稅務抵扣或退稅——為申報端與國稅局處理端均訂出明確時程。
只有文件要求齊備的申請才會由授權機關受理與處理,這使得文件齊全成為任何申請得以推進的前提條件。
在相關發布中,第103-2026號通函修訂了涉及錯誤或違法收受或徵收之稅款,以及無權限課徵之罰鍰的申請程序。
涉及出售分類為資本資產之不動產的資本利得稅,以及相應印花稅的抵扣或退稅申請,應向管轄該不動產所在地的稅務區辦事處提出。通函涵蓋的所有其他申請,則應向管轄該納稅人的稅務區辦事處、大型納稅人稽核處或大型納稅人處提出——將受理機關依不動產所在地與納稅人帳戶歸屬加以區分。
兩項通函均已即時生效,意味着即日起提出的申請必須遵循新訂的受理機關與時程。
此外,國稅局表示,已更新供申請一次性減免計畫的微型納稅人使用之離線表單包。
「我們鼓勵符合資格的微型納稅人在2026年12月31日截止期限前,善用微型稅人一次性減免計畫,」局長Charlito Martin R. Mendoza週四在聲明中表示。
「透過更新後的eBIRForms表單包,我們讓流程更簡便、更便利,使納稅人能夠結清所涵蓋的稅負並恢復正常申報遵循,」他補充道。
符合資格的微型納稅人,其單一課稅年度所涵蓋的基本稅負總額不超過80,000披索者,可透過每課稅年度繳納5,000披索費用的方式適用減免——固定的費用與固定的截止期限,共同界定了符合資格的企業結清所涵蓋稅負並恢復正常遵循的時間窗口。
— Justine Irish D. Tabile,BusinessWor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