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宏觀經濟菲律賓企業面臨2026年12月31日國稅局電子發票轉型截止期限

菲律賓企業面臨2026年12月31日國稅局電子發票轉型截止期限

作者: Bworld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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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適用企業必須於2026年12月31日前以結構化數位格式開立系統生成的電子發票,紙本發票的掃描件將不被視為符合規定。
  • 此強制要求適用於歸類為小型、中型及大型的電子商務納稅人、大型納稅人服務(LTS)管轄的納稅人,以及使用電腦化會計系統(CAS)的納稅人,微型納稅人則免適用。
  • 電子銷售申報系統(ESRS)涉及將銷售資料直接傳輸至國稅局,目前尚無明確的合規期限,但預計將在電子發票要求之後推行。
  • 國稅局近期完成與韓國國際合作機構(KOICA)的強化專案,提升了其獨立操作和維護電子發票系統的能力,支持電子銷售申報的最終推行。
  • 企業可能有權獲得額外稅務扣減,金額相當於在系統完成或全額支付的課稅年度內建置ESRS總成本的50%或100%。
菲律賓企業面臨2026年12月31日國稅局電子發票轉型截止期限

要點:

  • 作為國稅局(BIR)致力於稅務管理現代化承諾的一部分,適用企業須於2026年12月31日前開立電子發票。
  • 受影響的企業應評估其現有會計及資訊系統是否符合國稅局的電子發票要求。
  • 除電子發票要求外,亦鼓勵企業考慮未來電子銷售申報系統(ESRS)實施的潛在影響。

菲律賓國稅局(BIR)正透過實施電子發票及最終的電子銷售申報要求,加速推動納稅人的數位轉型议程。菲律賓加入了日益增多的國家行列——包括越南、泰國和新加坡等數個東協鄰國——這些國家已採用或正在推行強制性電子發票框架,以縮小稅收差距並實現稅收徵管的現代化。隨著企業為這些變革做好準備,了解電子發票與電子銷售申報之間的區別——以及評估現有系統和流程的準備度——將是實現合規和盡量減少營運中斷的關鍵。

電子發票要求

2017年,《加速與包容性稅改法》(TRAIN Law,共和國法案第10963號)引入了特定納稅人開立電子發票及電子銷售申報系統(ESRS)的概念。此數位框架依據《國家內部稅收法》(NIRC)第237條及第237-A條(經修正)的規定,旨在自動化從會計系統向國稅局傳輸銷售資料的流程。

透過《稅收條例》(RR)第11-2025號及第26-2025號,國稅局要求以下納稅人於2026年12月31日前符合電子發票要求——即開立電子發票:

  • 從事電子商務(e-commerce)或網路交易、歸類為小型、中型及大型納稅人的納稅人(微型納稅人免適用);
  • 受大型納稅人服務(LTS)管轄的納稅人;
  • 依據共和國法案(RA)第11976號(《納稅便利化法案》)及RR第8-2024號歸類為大型納稅人的納稅人;
  • 使用電腦化會計系統(CAS)以及電腦化帳簿(CBA)附會計記錄(含電子發票)及其他發票軟體的納稅人。

一旦國稅局的資料儲存與處理系統——亦稱為電子發票(e-Invoicing)或電子收據(e-Receipting)系統(EIS)——完全建立,此要求將擴及出口商、註冊企業(RBEs)、使用POS系統的納稅人,以及局長可能指定的其他納稅人。

國稅局澄清,電子發票以數位格式開立給買方,例如透過電子郵件以附件形式發送。它是由系統以結構化發票資料生成,可輕鬆擷取並以電子方式傳輸至國稅局進行電子銷售申報。該機構強調,實體或手寫紙本發票的照片或掃描件不符合電子發票的定義。

除了開立電子發票外,上述納稅人亦須在國稅局端電子銷售申報要求正式營運後予以遵守。

ESRS與電子發票系統

TRAIN法引入的ESRS,是指向國稅局電子申報及傳輸銷售資料。另一方面,EIS則作為國稅局接收、處理及儲存相關資訊的平台。

ESRS及EIS最初於2022年對100家大型納稅人推出。然而,由於參與的納稅人及國稅局在試點階段均遭遇營運和技術挑戰,更廣泛的實施遭到推遲。

近期的發展顯示國稅局數位化計畫有所進展。該機構近期完成了與韓國國際合作機構(KOICA)合作的EIS後續管理支持專案,強化了EIS的功能,並提升了國稅局獨立操作及維護該系統的能力。此一進展預期將支持適用企業最終實施電子銷售申報。

未來申報要求

數位與資料轉型是國稅局五點改革與傳承議程的組成部分之一。透過科技,國稅局追求更快速、更準確且更高效的稅務管理。2024年1月頒布的《納稅便利化法案》(RA第11976號)進一步強化了此一發展方向,引入了稅務管理數位化、重組納稅人分類及簡化申報流程的改革。隨著國稅局持續推進電子發票及最終的電子銷售申報,受影響的企業可能需要重新評估其會計及資訊系統、流程和治理框架,以確保與國稅局更廣泛的稅務數位化計畫保持一致。

受影響的企業應因應2026年12月31日的合規期限開始準備。此外,企業在系統增強、升級和修改方面需要考慮以下事項:

首先,在增強具有財務影響的情況下,必須為CAS取得新的確認證書(AC)。其次,企業可能有權獲得額外稅務扣減,金額相當於在ESRS完成或全額支付的課稅年度內建置ESRS總成本的50%或100%。

雖然ESRS最終將取決於國稅局接收和處理資料的準備度——且與電子發票要求不同,尚無明確的合規期限——但受影響的企業評估其系統在電子發票開立之外的準備度,並考量支援國稅局未來電子銷售申報要求的能力,仍可能是有益的。

隨著國稅局持續推進稅務數位化工作,及早準備可能有助於企業管理實施成本、降低營運和合規風險,並更有效地應對不斷演變的稅務合規環境。

透過數位化強化合規

國稅局推動電子發票和電子銷售申報,代表了稅務管理現代化及透過數位化強化合規的重要一步。對適用企業而言,此一轉變不僅僅是法規上的形式要求,更是一項觸及會計基礎設施、資料治理及日常營運的變革。雖然電子銷售申報仍取決於國稅局的準備度,但電子發票要求已有明確的合規期限,留給受影響納稅人的準備時間有限。

因此,企業應超越滿足即時的發票要求,評估其系統和治理框架是否能支援國稅局所設想的更廣泛數位申報環境。透過現在採取積極主動的步驟,組織可以更高效地實現合規、管理實施成本,並更有效地適應菲律賓稅務管理不斷演變的環境。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專業建議的替代。在事實和情況需要時,應尋求專業意見。以上表達的觀點和意見為作者個人立場,不一定代表SGV & Co.的立場。

Abigail Marie T. Alcaraz為SGV & Co.全球合規與報告(GCR)服務線的資深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