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國稅局電子發票強制令:當合規腳步超前於準備就緒
重點速覽
- •BIR第98-2026號RMC要求受涵蓋納稅人——包括年總銷售額達10億披索以上的大型納稅人、電子商務業者及電腦化會計系統使用者——於12月31日前遵守電子發票規定。
- •具體電子發票指引遲至9月22日才發布;原定2026年3月的期限經第26-2025號RR延至12月31日後,許多納稅人完成系統強化的時間相當有限。
- •目前尚無任何電子發票服務供應商(ESP)取得認證,使未設置內部系統的納稅人難以評估解決方案、遴選供應商並展開整合。
- •BIR規定以JSON作為銷售資料傳輸格式,但納稅人可保留其他格式,前提是其資料能轉換為規定格式並據以傳輸。
- •納稅人須取得電子發票開立許可(PTI),BIR於收齊完整文件後20個工作天內審核;並須於PTI核發後六個月內取得EIS認證,否則該許可將遭撤銷。

多年來,菲律賓國稅局(BIR)持續為該國轉型至電子發票(e-invoicing)奠定基礎,這是政府推動更有效率、更透明且以數據為導向的稅務體系之一環。就實務而言,此轉變意味著發票開立將移轉至以電子方式開立與傳輸發票,並以規定的數位格式向國稅局申報銷售資料的系統。過去被視為未來合規要求的電子發票,如今正成為營運上的現實。
隨著第98-2026號稅務備忘錄通函(RMC)的發布,BIR已超越政策制定階段,進入積極實施階段。該通函訂定相關指導原則,並重申受涵蓋納稅人必須於12月31日前完成合規。
誰必須遵守
RMC重申以下幾類受涵蓋納稅人須遵守電子發票規定:
- 從事電子商務或網路交易之納稅人,包括小型、中型與大型納稅人(微型納稅人豁免);
- 受大型納稅人服務處(Large Taxpayers Service)轄之納稅人;
- 依據《便利納稅法》(Ease of Paying Taxes Act)及第08-2024號稅務規則(RR)被歸類為大型納稅人者,即應稅年度總銷售額達1,000,000,000披索及以上者;
- 使用電腦化會計系統(CAS)或具會計紀錄之電腦化帳簿(含電子發票)及其他開票軟體之納稅人;以及
- 其他經國稅局局長要求之納稅人。
然而,對受涵蓋納稅人而言,判斷自身是否屬於強制令範圍僅是起點。更困難的任務是確保其系統與流程能在規定期限前滿足電子發票要求。
法定期程是否足夠?
儘管政策方向明確,多項實施疑慮依然存在,包括完成系統強化的時間有限、尚無取得認證的電子發票服務供應商(ESP)、技術要求不明確,以及在準備工作與必要許可證申請方面缺乏具體指引。
問題並非缺乏遵守意願。對許多企業而言,電子發票與其說是合規作業,不如說是一項營運與科技專案。企業必須評估自身系統、與軟體供應商協調、執行強化、進行測試,並取得BIR核准。考量受涵蓋納稅人處理的交易量,這些工作合理而言需要相當時間,無法在不增加實施與合規風險的情況下,壓縮到年底最後三個月內倉促完成。
雖然合規期限本身並非新訊,但具體的電子發票指導原則遲至9月22日才發布。持平而論,BIR早在2025年2月即已傳達電子發票強制令,當時原定期限為2026年3月,其後依第26-2025號稅務規則(RR)延至12月31日。然而,由於有關營運與技術要求的更完整指引尚未發布,許多納稅人因此延後了重大實施工作。
距離合規期限僅剩數月,受涵蓋納稅人現在必須規劃並籌措調整系統與流程所需資源。問題在於剩餘的實施期間是否足以完成必要調整,達成實質合規。
尚無取得認證的ESP
另一項挑戰是目前尚無取得認證的ESP。許多納稅人,尤其是未設置內部電腦化會計系統(CAS)者,可能需要依賴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以符合電子發票要求。在缺乏認證ESP名單的情況下,納稅人可能難以評估現有解決方案,並展開系統開發或整合。
對於打算依賴第三方供應商的納稅人而言,認證供應商的缺乏使其合規窗口更加狹窄。此類納稅人可能難以及時遴選並導入供應商,隨後又須在剩餘的三個月內規劃並執行必要調整。
符合規定的資料格式
依據RMC,BIR現行的電子發票系統規定以JavaScript物件簡譜(JSON)格式傳輸銷售資料。使用其他檔案格式的納稅人仍可繼續使用,前提是所需銷售資料能轉換為BIR規定的格式並以傳輸。
由於納稅人無須採用JSON作為標準檔案格式,這項彈性看似有利,但他們仍須確認現有系統能否支援所需的資料轉換;若無法支援,則須確認可能需要的修改或強化。
儘管一開始即採用規定格式以減少日後修改或許是務實做法,但面臨日益逼近的合規期限,納稅人必須衡量剩餘的實施期間是否足以做出這些決定並有效執行。
許可證與認證要求
對現有CAS進行強化,使其能以電子方式開立與傳輸發票,以及以電子方式申報銷售資料,可能構成重大系統強化。這可能要求納稅人申請新的承認憑證(Acknowledgment Certificate, AC),而此程序從申請到核發可能耗費相當時間。
此外,RMC要求納稅人取得電子發票開立許可(Permit to Issue, PTI),作為其有權開立符合規定電子發票要求之發票的證明。PTI並未取代使用CAS所需的現有AC。
依據RMC,PTI申請必須在BIR收齊完整文件後20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核。考量此處理時程,建議盡早提交申請以確保及時合規;惟在PTI申請具體指引尚未發布的情況下,此舉或許難以實行。
納稅人另須於PTI核發後六個月內取得電子發票與銷售申報(EIS)認證。雖然此認證於12月31日前並非強制,納稅人仍應提前為此要求預作準備,因為未能取得該認證將導致現有PTI遭撤銷。
對合規就緒的最終省思
這些疑慮凸顯了電子發票合規義務與納稅人實際處境之間的落差。在數位化普遍受到歡迎與支持的情況下,問題已不再是納稅人是否應該遵守;義務已相當明確。更迫切的問題是,各項要求、技術指引與認證服務供應商的發展速度,是否能與合規強制令本身同步。對許多人而言,合規已成為一場與時間賽跑,法規要求正超前於營運就緒程度與技術能力。
鑑於這些挑戰,BIR或許應適時重新檢視實施時程與現行指引。與其將關鍵的程序、技術與合規要求留待未來發布,不如預先發布整合性指引,為納稅人提供更明確的方向。這類措施不僅能減輕合規負擔也有助於促進更有效的實施。畢竟,成功的真正衡量標準,不在於納稅人是否在紙面上趕上期限,而在於他們能否建立支持準確、可靠且可持續合規的系統。對於關注後續發展的納稅人而言,實際的進展指標將是認證ESP名單的公布、尚未發布的PTI申請指引的公布,以及BIR整合性的程序與技術指引——而這些目前均尚未到位。
本文所表達的觀點或意見僅代表作者本人,不一定代表Isla Lipana & Co.的立場。本文內容僅供一般資訊之用,不應取代具體的專業建議。
Maria Alyssa Mae Panis是Isla Lipana & Co.(PricewaterhouseCoopers全球網絡菲律賓成員所)稅務服務部門經理,聯絡信箱:maria.alyssa.mae.a.panis@pw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