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员工指引:部分代币回购与质押凭证代币不适用证券法
要点速览
- •SEC公司财务部发布FAQ,澄清代币回购、质押凭证代币和区块链开发在联邦证券法下可能如何被看待,该指引建立在委员会三月解读的基础上。
- •据员工,对于已经可正常运行的网络,宣布回购非证券类加密资产本身并不构成Howey测试下对重要管理努力的承诺。
- •对于尚未运行的网络,如果回购被表述为为代币持有者产生回报的手段,则可能促成投资合约的存在。
- •代表投资合约之外数字商品的质押凭证代币可被视为“数字工具”;而由基于协议的流动性质押服务商发行的凭证代币,当其价值取决于可正常运行的系统和市场供需时,可能被归类为数字商品。
- •为加密资产运营二级市场并不会自动使交易平台成为发起人,后者须符合《证券法》第405条规则下的定义。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司财务部周五发布了一组新的加密资产常见问题解答(FAQ),澄清了代币回购、质押凭证代币以及持续的区块链开发在联邦证券法下可能如何被看待。该指引建立在委员会三月解读的基础之上,但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未经委员会本身批准或否决。这一区别很重要:员工的FAQ表明该部门对现行规则的解读方式,但有约束力的要求必须通过正式行动才能产生。
一项核心澄清涉及代币回购。据员工所述,当一个加密网络已经可以正常运行时,宣布回购非证券类加密资产本身并不构成Howey测试下对重要管理努力的承诺——该测试是判断一笔交易是否构成投资合约的基准。该测试得名于最高法院1946年对SEC v. W.J. Howey Co.一案的裁决,该裁决将投资合约定义为对共同事业的金钱投资,且投资者对他人的努力所产生的利润有合理预期。按照这一标准衡量,在已上线网络上发布回购公告本身并不满足管理努力这一要素。
当网络尚未运行时,分析可能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回购被表述为为代币持有者产生收益或回报的手段,则可能促成投资合约的存在——这使得网络的成熟度以及回购的表述方式成为员工解读的核心。
这些FAQ还审视了流动性质押安排,即持有者为其质押的资产获得可转让的凭证代币。代表不受投资合约约束的数字商品的质押凭证代币,可被视为“数字工具”,因为它起着底层资产凭证的作用。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基于协议的流动性质押服务商发行的质押凭证代币,可能反而被归类为数字商品——特别是当其价值与一个可正常运行的加密系统的运作以及市场供需挂钩时。这一分类很重要,因为在投资合约之外被视为商品的资产处于证券框架的不同部分。
员工还表示,宣传网络的当前功能或能力,通常本身并不构成对重要管理努力的承诺。关于未来功能的展望性表述,只要不宣传潜在利润,同样可能不在此分析范围之内。
关于开发活动,该指引指出,开发者可以继续维护、保护并改进一个可正常运行的网络,而这些活动并不必然构成Howey测试下的重要管理努力。
最后,员工澄清,为加密资产运营二级市场并不会自动使交易平台成为发起人。此类平台仍须符合《证券法》第405条规则下的发起人定义。
由于这些FAQ仅具有员工层面的分量,接下来值得关注的信号是,委员会是否会将这些立场纳入正式规则,以及该部门是否会针对新的事实情形发布更多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