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最高法院将飞行风险津贴限制于与飞行相关的人员
要点速览
- •最高法院将飞行风险津贴限制于其日常工作涉及或直接与航空及飞行操作相关的人员。
- •最高法院经修改后维持了审计委员会对菲律宾民航局2011年支付的323,579.50比索飞行风险津贴的拒准决定。
- •领取人是在管理、行政和财务岗位上任职的CAAP官员和员工,他们曾以乘客身份因公务出行。
- •最高法院将共和国法第776号第30条解释为涵盖持评级或执照的航空人员,以及其他被要求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定期且频繁空中飞行的人员。
- •领取人被命令退还相关款项,但最高法院认定批准和核签人员系善意行事,故免除其责任。

最高法院(SC)裁定,飞行风险津贴(FRP)仅可发放给其日常职责涉及或与航空及飞行操作直接相关的人员。
在1月21日作出的一项全席裁决中,最高法院经修改后维持了审计委员会对菲律宾民航局(CAAP)官员和员工于2011年领取的323,579.50比索飞行风险津贴的拒准决定。
这些领取人在CAAP担任管理、行政和财务职务。CAAP是菲律宾的国家民航监管机构,同时运营空中导航服务以及该国大部分机场。他们曾以航空乘客身份出行,参加各类会议、视察检查及其他公务活动。
本案源于由Concordia S. Pagkaliwagan和Alex B. Balde带头的CAAP官员和员工提起的请愿,他们对审计委员会的拒准决定提出异议。他们辩称,1952年颁布的共和国法(RA)第776号,即《菲律宾民航法》,同样涵盖“其他获授权人员”,即使其职责与飞行操作没有直接关系。
然而,最高法院持不同意见,裁定RA 776第30条涵盖的是“持评级和/或执照的航空人员”,以及被要求在其职责范围内从事或执行定期且频繁空中飞行的其他获授权人员。
最高法院在由大法官Henri Jean Paul B. Inting撰写的裁决中表示:“法律本身设定了一项功能性限制,其依据不是机构负责人的指定或裁量,而是所履行职责的性质及其与航空操作的联系。”
最高法院还援引了将乘客排除在飞行风险津贴之外的《政府会计与审计手册》,并指出,在预算与管理部批准的CAAP 2011年预算中,这些领取人所任职位并不在获授权享受该福利的职位之列。关于法规与预算的双重认定表明,政府中的危险类津贴必须同时以管理法律和为该机构批准的支出计划为依据,而非取决于员工的职称或差旅安排——这一界线对任何因公频繁乘机的政府人员都具有参考意义。
最高法院命令这些领取人退还所收款项,但在认定批准和核签人员系善意行事之后免除了他们的责任。这一有所区分的结果与最高法院以往对审计案件的处理方式一致:善意可以保护批准或核签付款的官员,但并不能免除领取人退还公款的义务。— Mark Joseph M. Sanchez
来源:Bworld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