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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的心理健康政策与计划:强制要求

作者: Bworld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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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和国法第 11036 号和劳工部第 208 号部令要求私营部门工作场所制定心理健康政策与计划。
  • 该政策必须由管理层与员工代表共同制定,并纳入职业安全与健康体系。
  • 雇主必须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支持、转介机制和咨询服务。
  • 相关指南禁止歧视,并对员工心理健康信息的保密与披露作出规范。
  • 违反《心理健康法》可能导致监禁、罚款或两者并处,且相关负责人和机构还可能承担额外责任。
工作场所的心理健康政策与计划:强制要求

与工作相关的心理健康问题在 COVID-19 大流行冲击社会时变得尤为突出,并在此后人们逐步恢复正常生活的过程中持续受到关注。然而,这一问题并非新近才出现,菲律宾的工作场所如今已经处在一套要求雇主予以应对的法律框架之下。

早在 2018 年,菲律宾就颁布了共和国法第 11036 号,即《心理健康法》(MHA)。该法第 25 条要求雇主制定“工作场所心理健康促进与政策”。劳工与就业部(DoLE)2020 年第 208 号部令,发布了适用于私营部门的《工作场所心理健康政策与计划实施指南》。该指南适用于正式部门的所有工作场所和机构,包括派遣海外菲律宾工人(OFWs)的机构。

指南明确规定,所有工作场所都必须制定工作场所心理健康政策与计划,旨在提高认知、预防污名和歧视、为处于风险中或患有心理健康状况的员工提供支持、促进获得医疗卫生服务,并推动员工福祉,以实现健康且高效的生活。就实际执行而言,这意味着心理健康规划已成为与职业安全与健康措施并列的日常合规事项。

该政策与计划必须由管理层和员工代表共同制定,并纳入公司的职业安全与健康(OSH)政策和计划中。在有工会组织的机构中,该内容可纳入集体谈判协议(CBA),并须告知全体员工。

雇主的实施策略包括宣传、信息、教育和培训活动。所有员工都必须获得关于心理健康的标准基础信息和教育,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理解心理健康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力的影响、识别和管理工作场所中的心理健康问题、RA 11036 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以及患有心理健康状况员工的所有信息或医疗记录的保密性。对雇主而言,这意味着该政策不仅是一份文件,更是一个必须持续沟通并落实的内部流程。

雇主应通过以下方式促进和提升员工福祉:

  1. 提高员工对心理健康以及抑郁、焦虑和物质滥用(包括酒精)等常见状况的认识;

  2. 推广健康生活方式与工作生活平衡;

  3. 识别和管理工作相关压力及压力源,包括与上级、下属、同事、客户和顾客之间的人际问题;

  4. 有效管理工作组织变动和人力资源系统的使用;

  5. 建立支持员工的心理健康计划;

  6. 实施员工成就与努力表彰计划;

  7. 在灾难和重大人生事件管理中提供心理社会支持;

  8. 提升管理人员和人力资源人员识别和管理员工心理健康问题的能力;以及

  9. 采取职业安全与健康委员会建议的其他必要项目和活动,以促进并维持员工福祉。

在制定工作场所心理健康政策与计划时,不得歧视处于发展心理健康状况风险中的员工或已被发现存在心理健康状况的员工。不得因其状况而在招聘、晋升或其他就业福利方面对其歧视,只要该状况不影响其工作表现,也不会不合理地影响其本人、同事、客户和公众的安全。除非实际、被认为或疑似的心理健康状况严重到影响其本人或同事的安全,以及工作表现和生产率,否则不得仅以该状况为由解除其雇佣关系。

与员工心理健康状况有关的个人数据访问,应受保密规则或 2012 年《数据隐私法》约束。为合理便利之目的,鼓励员工披露其医疗或心理健康状况。然而,雇主和同事无义务向第三方披露有关患有心理健康状况员工的任何信息,除非符合以下情况:

a. 法律要求披露;

b. 已获得该心理健康状况员工的同意;

c. 属于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披露对于防止其本人或他人受伤或受害是必要的;或

d. 在针对心理健康专业人员或员工因疏忽或违反职业伦理而提起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中,法律要求披露。

对于患有心理健康状况的员工,其工作便利和工作安排应由管理层与员工代表协商确定,但前提是该状况不得妨碍其履行工作要求,亦不得危及其本人、同事、客户或公众的安全。

对患有心理健康状况员工的便利与支持措施,如弹性休假安排、调整工作时间以及返岗安排,必须向员工清楚说明,最好在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工作场所心理健康政策与计划必须包含治疗或转介程序,以便通过公司员工援助计划或其他可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项目,为治疗和康复提供相应措施。患有心理健康状况的员工必须转介至获得卫生部许可、认证或认可的心理健康机构或心理健康服务提供者接受适当管理。

正在接受治疗和康复的员工缺勤,应从其休假额度中扣除;如适用,也可使用其他受监管的休假,例如针对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VAWC)受害者的假期,但须不影响公司现有关于休假使用的政策。若患有心理健康状况的员工已用尽休假额度,则其产生的病假将为无薪。

职业健康与安全官员或人力资源人员应协助将处于风险中或患有心理健康状况的员工转介进行医学评估和/或干预。咨询服务必须纳入公司的健康政策和服务中。雇主可聘请受过培训且具备资质、能够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咨询师,为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员工提供咨询,或向正在应对相关员工问题的家庭和群体提供咨询服务。

《心理健康法》第 44 条规定,任何人在法律未作例外的情况下未取得服务使用者知情同意、违反信息保密义务、歧视心理健康状况人士,或施加不人道、残酷、侮辱性或有害且无医学或科学依据的待遇,均属可处罚行为。处罚为不少于六个月但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不少于 P10,000 但不超过 P200,000 的罚款,或两者并处,由法院酌情决定。若违法行为由法人实施,处罚将施加于对该违法行为负责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或其他官员或人员。若违法行为由外国人实施,该外国违法者在服刑后将立即被驱逐出境,无需进一步程序。上述处罚不影响违法者或发生违法行为的机构所承担的行政或民事责任。

因此,对于尚未制定该政策与计划的工作场所和机构而言,现在正是制定工作场所心理健康政策与计划、以符合法律要求的合适时机。

本文所表达的观点和意见仅代表作者本人。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和教育用途,不构成也不应被视为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

John Frederick E. Derije 是 Angara Abello Concepcion Regala & Cruz Law Offices(ACCRALAW)Davao 分所的高级律师助理。(6382)224-0996 jederije @accra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