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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要求弹劾定罪获得16票

作者: Bworldonline·

要点速览

  • 菲律宾参议院有24名成员,因此弹劾审判定罪所需的宪法规定三分之二门槛为16票。
  • 文章将“全体成员”解释为要求以参议院全体成员作为分母,而不论成员是否出席或参与。
  • 作者区分了菲律宾宪法与美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后者明确以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为弹劾定罪门槛。
  • 按照这一解释,缺席或丧失履职能力的参议员会使定罪更加困难,这体现了宪法为罢免民选官员有意设置的高门槛。
  • 文章认为,涉及参议员缺席的未决问题应通过修宪解决,而不是偏离宪法文本。
宪法要求弹劾定罪获得16票

在弹劾审判问题上,应当按照宪法的文字本身来理解宪法。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Antonin Scalia曾这样说:“宪法不是一个有生命的有机体。它是一份法律文件;它说了什么就是什么,没有说什么就不是什么。”

在当前围绕应如何进行宪法解释的混乱中,这一原则十分重要。法律意见存在差异当然很自然。然而,当一种解释为实现某种政治或政策目标而无视法律的明确文本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这正是如今已不再受认可的“活的宪法”理论所带来的不幸后果之一。

对于弹劾审判,宪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除非参议院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任何人不得被定罪。”

根据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参议院有24名成员。因此,三分之二就是16。

如果宪法的意图是将分母限定为有能力投票或实际出席的参议员,那么宪法完全可以明确这样规定,就像第六条第16、23和26款分别针对法定人数、宣布战争状态以及通过普通立法时所规定的那样。

第十一条第三款使用了不同且明确的措辞:“全体成员”。此外,法律存在一项推定,即法律,尤其是刑罚性条款——而弹劾条款可以被认为具有此类性质——应作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宪法为什么规定“三分之二”,而不是直接写明16票?这是因为该表述沿用了传统措辞,并且有助于统一适用于国会两院的语言。众议院同样提到“三分之二”和“全体成员”,但其分母可能发生变化,因为重新划分选区可能改变众议院的成员人数。相比之下,参议院的成员人数固定为24人。

根据第七条第二十一款,条约获同意所需的计算方式也相同。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有关弹劾审判的规定使用了以下措辞:“除非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任何人不得被定罪。”请注意,美国宪法同样使用了“三分之二”,但紧接着明确限定为“出席成员的”。尽管菲律宾宪法承认是以美国宪法为蓝本制定的,但它本可以采用相同的措辞,却没有这样做。相反,它要求获得“全体成员”的同意。

有人认为,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When sitting for that purpose”一语表明,三分之二的计算应以一个会变化的分母为基础。这种解释至少可以说是奇特的。显然,这句话只是说明,当参议员作为弹劾法庭成员履职时,必须先作出“宣誓或确认”,因为这些职责不同于其通常的立法职责。但这丝毫没有改变宪法要求定罪须获得“参议院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同意这一事实。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已经宣誓担任弹劾法官的参议员才应被计入。但宪法并没有规定须获得“参议员法官”三分之二的票数,也没有规定须获得已宣誓担任参议员法官的参议员三分之二的票数。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表述很直接:“除非参议院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任何人不得被定罪。”

支持采用不同分母的人试图通过提出各种假设情形来加强其立场,例如“如果一名参议员入狱了怎么办”“如果人在国外怎么办”,或者其他类似情况。

实际上,这种论证依赖于“完美解决方案”谬误,即对绝对完美提出不现实的要求。不能仅仅因为一个通常有效的规则或解决方案无法涵盖每一种罕见或极端情形,就将其否定。

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宪法仍然要求弹劾审判定罪必须获得16名参议员的支持。

这是否会使弹劾变得更加困难,因为每一名缺席、丧失履职能力或以其他方式未参与审判的参议员,实际上都会自动成为一张无罪票?是的。这正是制度设计的意图。宪法有意设置了较高门槛,因为对一名民选高级官员作出定罪,本来就应当是困难的。

采取不同做法,可能使支持定罪的人有能力或有动机排除、或者使被认为支持无罪判决的参议员丧失履职能力。这样一来,参议院的规模会缩小,基本上由支持定罪的参议员组成,他们便可以在一个人为制造的、较低的多数门槛下取得胜利。这将违背我国宪政体系所体现的共和、民主和法治取向。

很难为这样一种制度辩护:人民经过严格程序选出国家官员,最终却让少数参议员轻易推翻人民的意志。

如果有人认为宪法没有充分处理参议员缺席的情形,那么民主的解决方案就是修改宪法。这比无视宪法文本,或仅仅为了实现暂时的政治目标而创造一种解释,要好得多。

Jemy Gatdula是UA&P法学院院长,也是菲律宾司法学院宪法哲学与法理学讲师。文中观点仅代表其个人立场,不一定代表其所属机构的观点。

Twitter @jemygatdu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