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TC扩大加密货币指导意见 覆盖代币化资产与区块链记录
要点速览
- •CFTC于9月24日发布的FAQ更新由其市场参与者部、市场监督部以及清算与风险部联合发布。
- •代币化工具只有在代表获准金融资产并提供与其传统形式等同的法律和经济权利时,方可获得使用资格。
- •3月份的FAQ指出,第26-05号员工信函并未改变第1.25条规则下的获准投资,且期货佣金商不能仅因支付型稳定币出现在更广泛的加密货币指导意见中,就将客户资金直接投资于此类稳定币。
- •只要记录保持可靠、可访问、在要求期限内保留并可在监管机构要求时提供,区块链系统即可满足第1.31条规则的记录保存要求。
- •由于此次更新以员工FAQ而非规则制定形式发布,诸如修订第1.25条规则等实质性变更仍需通过单独的监管行动完成。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扩大了其加密货币指导意见,以阐明受监管的衍生品公司如何处理代币化投资和数字化记录保存。9月24日的更新回应了注册公司面临的两个实际问题:客户资金如何投资于获准的代币化资产,以及能否使用区块链系统来履行监管记录保存义务。这两个答案对中介机构具有直接的操作意义,涉及客户资金规则和账簿记录规则适用最为具体的领域。
此次修订以员工常见问题解答(FAQ)更新的形式发布(新闻稿9303-26),由该机构的市场参与者部、市场监督部以及清算与风险部联合发布。
. @CFTC Staff Updates to FAQs Concerning Registrants and Registered Entity Activities Relating to Crypto Assets and Blockchain Technologies: — CFTC (@CFTC) September24, 2026
该指导意见并未改变现行法规。相关FAQ指出,员工的解释不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不修改CFTC规则,也不保证免于未来的执法行动。这一区分对合规规划很重要:此次更新表明员工将如何解读现行规则手册,但公司仍有责任自行满足底层要求。
代币化资产仍须符合现行投资规则
此次最新澄清以3月份发布的指导意见为基础,该指导意见涵盖了在现行衍生品监管框架内使用加密货币相关基础设施的问题。代表获准金融工具的代币化资产与不符合客户投资规则的独立加密货币之间,仍然存在一项关键区别。CFTC监管美国衍生品市场,包括期货和掉期,并监督期货佣金商和掉期交易商等中介机构。
根据早前的指导意见,掉期交易商可以在相关工具符合现行监管标准的情况下使用合格抵押品的代币化形式。此类代币化工具还必须提供与其传统形式所附权利等同的法律和经济权利。
该框架并未自动使每一种加密货币都适合用于客户资金。3月份的FAQ明确指出,第26-05号员工信函并未改变第1.25条规则下获准投资的清单。FAQ还指出,期货佣金商不能仅因为支付型稳定币出现在更广泛的加密货币指导意见中,就将客户资金直接投资于此类稳定币。
这一区分将关注点保持在底层资产而非其数字化形式上。代币化可以改变所有权或结算的表示方式,但不会改变投资本身在现行规则下是否合规。
区块链记录仍须符合第1.31条规则标准
第二项澄清涉及受监管公司能否使用区块链技术来履行记录保存义务。CFTC第1.31条规则在存储、保留和提供受监管记录方面已经遵循技术中立的框架。该框架旨在适应不断演变的电子系统,而非要求公司采用某一特定的记录保存技术;相比之下,存储形式的重要性不及最终生成的记录是否符合监管标准。因此,更新后的指导意见为公司使用分布式账本系统提供了更清晰的合规路径。
记录仍必须保持可靠、可访问,在要求的期限内保留,并在监管机构要求时可供调取。
此次更新也与CFTC主席Michael Selig近期的表态相呼应。他曾讨论过代币化、稳定币以及潜在的连续市场,认为这些发展预计将在衍生品基础设施中变得更加重要——这将FAQ修订置于该机构层面对分布式账本技术如何融入衍生品市场这一更广泛关注之中。
对受监管公司而言,此次澄清主要是操作层面的,而非扩张性的。区块链基础设施可以纳入现有的CFTC合规体系,但仅凭技术本身并不能决定某一架构被允许。底层资产、托管安排、记录的可访问性以及现行监管要求仍然是合规的核心。由于此次更新是通过员工FAQ而非规则制定程序发布的,任何对此合规边界的实质性变更——例如第1.25条规则下获准投资的调整——都必须通过单独的监管行动实现,这使得CFTC未来的指导意见和规则手册动态成为公司需要跟踪的下一批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