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人工智能与《崇高的人性》:人类创造力的边界在哪里?
要点速览
- •著作权法传统上将作者身份视为人类的属性,这为完全由AI系统生成的作品带来了不确定性。
- •美国版权局和Thaler v. Perlmutter案的法院均强化了对人类作者身份的要求。
- •如果AI生成的作品受到保护,所有权问题将随之而来——权利属于开发者、训练模型的公司,还是输入提示词的用户。
- •文章警告说,机器生成内容生产成本更低、速度更快,可能导致市场远离人类创造力。
- •欧盟和英国已开始调整针对AI相关著作权问题的政策回应。

最近与一位朋友的交谈——他是一家移动通信公司的信息技术专家——谈到了人工智能(AI)及其日益增强的音乐创作能力。如今,任何人只需在AI应用中输入一个提示词,就能生成一首歌曲。几秒钟之内,系统就能根据用户偏好的主题和风格生成一首作品,而且成本往往极低。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这无疑是一项令人振奋的发展:过去需要多年训练和艺术修养才能完成的事情,现在只需敲几下键盘就能实现。
然而,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看,这一技术进步却引发了关于作者身份和著作权归属的深层问题。
AI模型本身的创造就是人类智慧的产物。但当模型开始自主生成艺术作品时,问题便随之而来。当AI系统创作出一首音乐作品或任何其他艺术作品时,该产出能否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与人类创作者不同,AI模型并不依赖个人经历、情感或反思。它的"创造力"源自算法和训练数据。生成的产出看似原创且富有表现力,但却缺乏传统上与人类创作相关的生活体验。
这引发了一个根本性问题:AI系统能否被视为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作者?
自1886年《伯尔尼公约》以来,著作权法一直建立在作者身份天然属于人类这一前提之上。这种以人类为中心的知识产权理念,在已故英国教授比尔·科尼什教授那句常被引用的论述中得到了体现——知识产权代表着"人类成就的更精微体现"。著作权保护长期以来一直植根于这样一个信念:原创作品是人类智力和创造力的产物。
在现行法律规范下,纯粹由AI生成的作品通常不属于传统作者身份的范畴。这一原则已在实践中受到检验:美国版权局多次重申其对人类作者身份的要求,包括2023年部分撤销图形小说《黎明的扎里亚》注册登记的决定,该小说包含了通过AI工具Midjourney生成的图像。在Thaler v. Perlmutter案(2023年)中,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裁定著作权要求具备人类作者身份。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和政策制定者也在积极审查类似问题。然而,这一问题仍然是法律、哲学和伦理交叉领域持续辩论的焦点。
与之密切相关的是著作权归属问题。假设AI生成的作品中存在著作权,那么谁应该拥有它?是开发AI模型的程序员、训练模型的公司,还是输入提示词的用户?这些已不再是纯粹的假设性问题,因为AI生成的音乐、艺术和文学作品已经在数字平台上进行商业流通,迫使法院和立法机构做出回应。
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理解著作权保护背后的政策理念。宪法规定:"国家应保护并确保科学家、发明家、艺术家及其他有天赋的公民对其知识产权和创作品的专有权利。"这揭示了一个基本事实:知识产权法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促进人类的成就和创造力。
因此,AI引发的问题超越了法律教义的范畴。它促使人们反思人类创造力的本质。
在我的知识产权法课堂上,我常对学生说,知识产权是教皇若望·保禄二世所描述的人类"原始孤独"的一种表达。人类与其他生物的区别在于,人类通过有意识的反思和自由意志的行使来进行创造。正是这种独特的人类能力,催生了艺术作品、发明以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
随着人工智能越来越多地在没有人类直接参与的情况下生成创意产出,人们不禁要问:人类创造力的起点和终点在哪里?
这一关切在近期由菲律宾大学女律师协会举办的"法律与技术论坛"上被间接提及。高级副大法官马维克·莱昂内在致辞中强调,人工智能应该辅助律师而非取代律师,人类判断永远不能被委托给机器。
他的观点强化了一个在知识产权领域尤为重要的关切。鼓励在艺术和发明过程中取代人类创作者确实存在真正的风险。这在音乐、绘画、文学和技术创新领域尤为明显——在这些领域中,创造力一直被视为一项独属于人类的事业。
丹尼尔·J·热尔韦教授在《人类的事业》一书中警告说,机器生成的产出具有显著的经济优势。它们的生产速度更快、成本更低。如果这类作品获得与人类创作同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力量可能会逐渐偏向人工生产而非人类创造力。这种危险不仅仅是经济层面的——更是存在性层面的。
这一关切与教皇利奥十四世近期通谕《崇高的人性》相呼应,该通谕告诫人们不要将创造力和判断力外包给机器。通谕警告说,过度依赖人工智能会带来人类学退化的风险,表现为人类劳动技能的丧失以及工人对技术系统的从属。技术必须始终作为服务人类的工具,而非取代人类本身。
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超越了法律讨论的范畴。它提出了一个关于人类本质本身的问题。随着AI日益进入那些曾被视为人类独有领域的活动,它迫使我们反思:是什么将人类与他们所创造的技术区分开来?
在这个快速演变的环境中,知识产权法发挥着重要作用。著作权和专利制度必须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守护人类独有的创造力、想象力和发明能力。多个司法管辖区已经开始采取行动:欧盟于2024年通过的《AI法案》对通用AI模型引入了透明度义务,包括披露受著作权保护的训练数据;英国则就其文本和数据挖掘例外的潜在改革进行了咨询,以应对AI使用场景。这些发展表明,此处提出的问题正在得到实时回应,对全球的创作者、产业和法律体系具有深远影响。
归根结底,知识产权法真正的主体不是机器,而是人。正是人的智力和创造精神赋予了每一次创作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以意义。
本文仅供信息和教育用途。不构成也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
亚历克斯·费迪南德·S·菲德尔是Angara Abello Concepcion Regala & Cruz律师事务所(ACCRALAW)的高级合伙人。联系方式:asfider@accralaw.com,8830-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