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問題員工的離職:何時豁免30天預告期才是明智之舉
重點速覽
- •菲律賓勞動法要求辭職員工提供至少一個月的書面預告,但專欄作家Rey Elbo表示,當離職者是績效不佳員工時,這項雇主保護措施可以豁免。
- •Elbo建議可立即釋出該員工,或讓辭職的績效不佳者支薪休「園藝假」,在30天內使其遠離工作場所但仍列於薪資名冊。
- •乾淨俐落的離職應包括載明豁免預告的書面辭職錄取信、排定發放資遣費與簽署拋棄請求權聲明、最好在一天內完成的知識轉移,以及歸還電腦、識別證等公司財物。
- •在預告期間留一名心已不在的績效不佳者,可能散布負面情緒、構成資安或數據風險,並耗費原本更應用於招募替補與重新分配關鍵工作的管理時間。
- •Elbo提醒不要對離職的績效不佳者進行離職面談,因為其回饋往往具防衛性且不可靠;績效問題應在員工仍在職時,就透過績效改善計畫等工具加以記錄。

一封辭職信,與一道難題
當一名績效不佳的員工依標準提出30天預告期辭職時,隨之而來的實際問題是:應要求該員工做滿預告期,還是接受其立即離職?這個決定不只涉及時間安排,還牽涉薪資、文件紀錄,以及該員工留下的團隊。
一位署名Cloud Harbor的讀者在寫給BusinessWorld專欄作家Rey Elbo的信中,正是提出了這個問題:「一名績效不佳的員工已提出30天預告期辭職。放棄預告期、讓對方立即離職,是否是個好主意?」30天的標準源自菲律賓勞動法,該法要求辭職員工提供至少一個月的書面預告。
Elbo在回覆中指出,在許多情況下,豁免或縮短預告期並要求立即離職是正面的做法——尤其當離職者是績效不佳員工時。他寫道:「你很幸運。你不必再做懲戒這個人的苦差事。」
但這個選項附帶條件:雇主必須發放該員工的資遣費,並妥善完成職務交接。根據該專欄,更好的做法是讓離職員工在預告期間支薪休假,即使其特休假時數不足。
「園藝假」與立即離職的理由
這種安排被稱為「園藝假」(gardening leave)——在整個30天內遠離工作場所、不執行工作,但仍列於薪資名冊。這是一個深思熟慮的取捨:雇主照常支付薪資,但讓工作場所於心不在焉的在職者所帶來的風險。Elbo警告,若允許心已不在的員工在這段期間繼續留任,可能製造更多不必要的問題。他提出四點理由:
1. 預告期是為了保護雇主而存在。 法律要求預告期,是為了確保順利過渡:任命替補員工、培訓該員工,並讓辭職者歸還先前交付的文件、設備與其他工具。由於這項義務是為了保護雇主而設,在情況允許時可以豁免。
2. 該員工繼續留任的價值有限。 績效不佳者在離職階段不太可能有出色表現。低落的動力甚至會使知識轉移與待辦事項交接出現問題;產出可能進一步下降,錯誤可能增加,殘餘工作可能需要返工。
3. 績效不佳者會打擊他人士氣。 離職員工可能散布負面情緒、干擾同事,在許多情況下還構成資安或數據風險,進而打擊團隊或部門士氣。這位專欄作家指出,問題員工離開後,士氣與生產力必然會提升。
4. 不必要地消耗管理時間。 監督一名心已不在的員工,消耗的精力原本更應用在招募替補人選、重新分配工作以及支援留下的員工。Elbo補充,若未能重新導向這些心力,管理階層反而應反思,為何未能及早纠正該員工的績效問題。
如何執行乾淨俐落的離職
考量上述因素,建議立即讓辭職員工離職——並將此決定以書面記錄。錄取辭呈的信函應載明雇主豁免預告期規則下的保護,並設定明確的期望,包括發放資遣費(即離職時應得的最後薪酬)與折算福利的日期和時間,以及簽署拋棄請求權聲明(quitclaim)——這是正式記錄離職時金錢請求權結清的文件。
應要求進行結構化的知識轉移,最好在一天內完成。內容包括書面重點紀錄;待辦事項清單及其狀態;以及歸還識別證、制服(即使已磨損)、出入證、電腦、手機及其他設備。隨後應立即將關鍵工作重新分配給其他員工。
Elbo建議,每一步都應保持客觀與專業,以降低勞資爭議的機會。
免了離職面談吧
該專欄也提醒,不要對辭職的績效不佳者進行離職面談因為這幾乎沒有價值,還會消耗有限的營運資源——而且此時才想了解員工的績效問題已為時已晚,理由有四:
- 客觀性低且防衛心強。 離職的績效不佳者很少提供有品質的回饋。其回應往往偏向積怨或推卸責任,使其意見難以作為組織改善的可靠依據。
- 尷尬對峙的風險。 無論管理階層的初衷多麼良善,離職面談都可能引爆舊有問題,或導致對過往績效考核的情緒化重新爭辯。
- 資源浪費。 管理時間更應投入於改善現有頂尖員工的留任策略,以及為高潛力新進人員或內部替補人選辦理到職。
- 文件紀錄理應早已完備。 有意義的回饋,前提是績效問題已透過績效改善計畫(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或類似考核等工具,妥善記錄並與問題員工討論過。
結語
當問題員工辭職時,Elbo的建議是豁免30天預告期規則,盡快讓其離職,優先確保乾淨、合法的離職程序,以維護團隊士氣與彼此尊重。他寫道,沒有充分理由強迫已辭職的員工完成待辦工作——這種做法鮮有好的結果,反而常常打擊認真工作的同事士氣。
相反地,應優先執行由相關社會與勞動法規指引的乾淨、可控的離職程序,確保對離職員工與管理階層雙方都展現專業禮儀與相互尊重。這起案例也凸顯了該專欄所指的更長期工作:在員工仍在職期間,就透過考核與改善計畫記錄其績效,因為這些紀錄正是辭職信送達時,能夠快速、無爭議離職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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