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財政部依據《GENIUS Act》敲定穩定幣規則
重點速覽
- •許可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必須持有美國國庫券、央行準備或受保存款等高品質流動性資產,數量至少等於流通代幣供應量,且禁止對這些儲備進行再抵押。
- •發行人必須每月發布由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確認儲備構成與價值的報告,在規定期限內兌現贖回,並制定可供持有人查閱的書面贖回政策。
- •該框架建立雙軌監管模式:聯邦特許發行人由指定的聯邦監管機構監督,州特許發行人則須在州監督下符合聯邦最低要求。
- •未在適用過渡期內取得許可的發行人將不得再合法向美國人發行穩定幣,此條款對服務美國用戶的離岸發行人具有直接影響。
- •關鍵實施問題仍未解決,包括外國發行人的過渡時間表、代幣化貨幣市場基金的處理方式,以及沒有單一發行人的去中心化超額抵押穩定幣是否屬於許可發行人的定義範圍。

美國財政部已發布落實《GENIUS Act》的最終規則,為在美國營運的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建立首個全面的聯邦監管框架。該規則界定了誰可以發行穩定幣、必須以何種儲備作為支持,以及每一類發行人的監管權屬於聯邦還是州監管機構。整體而言,該框架結合了一比一儲備要求、每月公開確認報告,以及針對美元計價代幣發行人的聯邦與州雙軌監管架構。財政部在一份官方公告中公布了這項制度。
財政部最終穩定幣規則確立的內容
《GENIUS Act》,正式名稱為第119屆國會參議院第1582號法案,授權財政部及相關銀行監管機構為「許可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建立許可與監督制度。財政部的最終規則將這一法定授權付諸實施,把寬泛的立法語言轉化為對發行美元計價代幣實體具有約束力的合規義務。由於這些美元代幣在交易、借貸與支付中扮演結算與抵押資產的角色,發行人的品質現在取決於明確的聯邦監管,而不再主要依賴發行人自身的儲備揭露。
該框架區分了由指定聯邦管機構監督的聯邦特許發行人,以及在符合聯邦最低要求的州貨幣傳輸或信託公司許可下營運的州特許發行人。這種雙軌結構反映現有的美國銀行體系模式:國家特許銀行與州特許銀行在分層監管體系下並存。
規則的適用範圍
這些規則適用於發行可隨時按面值贖回的美元計價數位代幣的實體,即一枚代幣在贖回時等於一美元。在實務上,這一定義界定了可贖回美元索取權代幣(現在需要許可)與價格浮動的加密資產(不需要許可)之間的分界。算法穩定幣、以波動性資產支持的代幣,以及無法按固定美元價值贖回的代幣,均不在《GENIUS Act》的定義範圍內,不受這些規則的直接規範。以流動性或抵押資產形式與合規穩定幣互動的 DeFi 協議,在該框架下本身不被視為發行人。
發行人義務、儲備與聯邦監督
最終規則下的核心合規義務圍繞儲備支持。許可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必須持有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例如美國國庫券、央行準備或受保銀行存款——數量至少等於流通中的代幣供應量。規則亦禁止儲備資產的再抵押:這些資產不得被出借或質押作為其他債務的擔保。對持有人而言,實際效果是可贖回性建立在範圍明確的高品質流動性資產池之上,而非發行人的其他業務線。
營運要求
發行人必須每月發布由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確認其儲備組合構成與價值的確認報告。贖回權利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兌現,且發行人必須制定可供代幣持有人查閱的書面贖回政策。這些揭露與贖回要求,針對的是歷史上穩定幣脫鉤所暴露的結構性弱點:儲備資訊不透明,使用戶在危機爆發前無法評估交易對手風險。
監管後果
聯邦監管機構保留檢查發行人帳簿、要求整改以及在不合規情況下撤銷許可的權力。在獲核准的州框架下營運的州特許發行人,日常監督仍歸州監管機構管轄,但必須符合聯邦最低要求。未在適用過渡期內取得許可的發行人,將不得再合法向美國人發行穩定幣——這一條款對面向美國用戶的離岸發行人具有直接影響。
最終規則對穩定幣與 DeFi 流動性的意義
對 DeFi 協議而言,最迫切的結構性問題是作為基礎抵押與結算資產的主流穩定幣,能否在借貸市場、自動市商與收益策略中維持其角色。若主要發行人取得許可並符合儲備與揭露要求,流動性中斷應屬有限。若發行人在過渡期內無法或不願合規,依賴該穩定幣作為抵押品的協議將面臨潛在的流動性碎片化。
Aave 等穩定幣同時作為借款與供應資產的借貸協議,需要評估其上架的穩定幣是否具備合規發行人身分。治理社群可能會就發行人身分仍未確定的穩定幣提出風險參數調整建議,包括調整貸款價值比與清算門檻。Aave V3.8 協議升級在協議層面導入了更細緻的風險控制,在發行人身分影響抵押品品質評估的監管環境中,這些控制變得直接相關。
跨鏈穩定幣流動增加了另一層複雜性。一種在 Ethereum 上原生流通但被橋接至 Arbitrum、Base 或 Solana 的穩定幣,其發行人與儲備結構不會因橋接而改變。然而,橋接機制本身以及目的地鏈上的封裝表示形式,帶來了監管機構在本輪規則制定中尚未處理的智慧合約風險。這一缺口仍是待解決的實施問題。
對持有美國貨幣傳輸許可的交易所與入金服務商而言,這些規則建立了實際的合規檢查點:平台必須核實其上架、託管或作為結算對象的穩定幣由許可發行人發行。這類似於證券領域既有的「了解你的發行人」義務,平台將需要維護最新的發行人身分登記冊。已經在州與聯邦許可摩擦中摸索的營運商——這種摩擦在近期涉及加密平台的州級監管糾紛中清晰可見——現在又面臨額外的聯邦合規層。
這些規則並未直接規定 DeFi 協議應如何整合或排除特定穩定幣,因為該框架針對的是發行人而非下游用戶。然而,監管對與不合規穩定幣互動的機構流動性提供者、做市商與託管機構所施加的壓力,實際上可能削減任何未取得許可之發行人的鏈上流動性。這種透過機構撤出而非直接協議監管傳導的間接效果,是這些規則重塑 DeFi 流動性構成較可能出現的近期路徑。
尚待解決的實施問題
關鍵的未決問題仍存在,包括外國發行人向美國人發行的確切過渡時間表、結構上類似穩定幣的代幣化貨幣市場基金的處理方式,以及沒有單一發行人實體的去中心化超額抵押穩定幣是否屬於許可發行人的定義範圍。針對這些邊緣情況的監管指引,是該框架達到營運最終定案前的下一個里程碑。在此之前,可觀察的檢查點將發行人在過渡期內的許可申請,以及監管機構對各州框架符合聯邦最低要求的認可。在相關指引出台之前,該框架對許可發行人而言已是最終版本,但其對邊緣情況的處理仍屬暫定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