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比特幣與以太幣 ETF 規則正式生效
重點速覽
- •泰國 SEC 於 10 月 8 日發布 11 項通知,確立境內比特幣與以太幣 ETF 的法律框架,相關 ETF 必須僅在泰國證券交易所(SET)上市與交易。
- •在初始階段,僅比特幣與以太幣符合標的資產資格,且每檔 ETF 必須被動追蹤單一資產,並維持平均淨曝險不低於資產淨值的 80%。
- •投資人在交易前必須接受產品風險教育,且證券公司不得為加密貨幣 ETF 購買提供融資貸款。
- •基金持有的加密資產必須由持牌數位資產保管機構保管,委外的投資管理也必須使用持牌的數位資產基金經理人。
- •目前尚未有 ETF 依此框架發行,發行機構仍須發布公開說明書、聘任服務機構並完成 SET 上市程序,交易才能開始。

泰國針對境內加密貨幣 ETF 的完整法規套件現已生效,為比特幣與以太幣 ETF 在該國設立並上市確立了法定路徑。該框架尚未公布任何基金、代碼或首個交易日期——在投資人能夠買進泰國加密貨幣 ETF 之前,發行機構仍須發布公開說明書、聘任服務機構並完成上市程序。
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於 10 月 8 日發布公告,制訂 11 項通知,規範境內加密貨幣 ETF 的設立與監管,詳見主管機關公告。這套法規涵蓋基金架構、服務機構、投資人保障,以及泰國基金投資境內上市加密貨幣 ETF 的能力。此舉延續了先前為境內上市比特幣與以太幣 ETF 鋪路的政策方向。這些規則現在界定了基金經理人必須遵循的路徑,但並未確認任何發行機構已完成該程序。
泰國比特幣或以太幣 ETF 必須符合的條件
在初始階段,比特幣與以太幣是唯一合格的加密資產。SEC 表示,未來是否新增資產,將考量流動性、廣泛市場接受度、網路安全性及投資人保障等因素。
依據基金設計規則,每檔加密貨幣 ETF 必須被動追蹤單一合格加密資產,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維持平均淨曝險不低於其資產淨值的 80%。加密貨幣 ETF 必須僅在泰國證券交易所(SET)上市與交易。泰國共同基金與私募基金也可在既有投資限額內投資境內上市的加密貨幣 ETF,但獲准投資並不代表任何基金經理人必須配置資金。
SEC 在初始階段也限制了部分海外替代方案。泰國將不允許境內發行參照海外加密貨幣 ETF 的存託憑證,而證券公司亦不得為既非機構投資人、也非超高資產淨值投資人的客戶,安排海外加密貨幣 ETF 的投資。搭配僅限 SET 上市的規定來看,這些限制意味著境內上市的加密貨幣 ETF,將是證券公司可向上述類別以外的客戶提供的加密貨幣 ETF 形式——這也是為什麼下文所述的發行步驟,決定了條投資管道實際開放的時間。
未來基金由誰管理、保管與銷售?
ETF 投資人持有的是基金受益憑證,而非標的比特幣或以太幣本身。因此,該框架對負責基金管理、資產保管及提供交易管道的各方課予義務。
合格的數位資產經營者可申請擔任共同基金保管監督機構,但具備申請資格並不等於已就特定 ETF 完成登記或獲得委任。若監督機構將保管業務委託給次保管機構,加密資產仍須由持牌數位資產保管機構持有。SEC 未來可能允許合格的外國保管機構,但其 10 月 16 日的規則並未給予不受限的許可。將數位資產投資管理業務委外的資產管理機構,必須使用持牌的數位資產基金經理人。
投資人參與須通過風險審查,且不得使用融資
在交易加密貨幣 ETF 之前,投資人必須接受產品風險教育,並確認其已理解相關風險。證券經紀商也必須強調適當的資產配置、集中化的數位資產曝險,以及符合投資人風險承受度的投資決策。
證券公司不得為加密貨幣 ETF 購買提供融資貸款。此項限制旨在防止經紀商提供的槓桿,加劇投資人對本已波動劇烈的資產類別的曝險。
投資人買進之前還須完成哪些程序
泰國的規則是為 ETF 發行程序提供依據,而非取代該程序。潛在發行機構仍須完成 SET 的 ETF 發行與上市程序,並發布產品相關文件。首批公開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應載明基金的投資方式、費用結構、保管機構、基金監督機構、造市安排、ETF 代碼及交易日期。SET 更廣泛的 ETF 框架也涵蓋資產價值、追蹤資訊,以及支持交易流動性的參與者等揭露事項。
10 月 16 日的規則確立了泰國比特幣或以太幣 ETF 的法定徑。具名的發行機構、公布的發行條款,以及經確認的 SET 上市,才會顯示投資人實際能交易此類產品的時間。
本文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財務、投資或法律建議。產品的可得性取決於適用的核准、發行條款及交易所上市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