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最高法院判決釐清權利金於關稅估價中之應稅性
重點速覽
- •依菲律賓關稅估價規則,權利金僅在與進口貨物相關、且構成該貨物外銷至進口國之銷售條件時,方計入進口貨物之關稅完稅價格。
- •最高法院認定該進口商之權利金支付構成銷售條件,理由包括授權協議允許因未付款而終止,以及缺乏證據顯示貨物可不支付權利金而以其他品牌取得或銷售。
- •獨立會計師分析透過在進口與本地製造產品間分攤權利金,促成核定稅額大幅調減,僅歸屬於進口貨物之部分計入交易價格。
- •法院裁定碼頭費與搬運費為將進口貨物自船舶移運至收貨人之必要支出,應計入計算進口營業加值稅之「其他費用」。
- •判決顯示,只要條款明確之協議與佐證文件能區分應稅與非應稅權利金組成部分,進口商即可挑戰一概假設所有權利金均屬應稅之海關核定。

權利金支付一直是關稅稽核中最受嚴格審查的項目之一,經常導致鉅額關稅與稅捐核定。然而,並非所有權利金均屬應稅。依關稅估價規則,僅當權利金與進口貨物相關,並構成該貨物銷售外銷至進口國之條件時,方應計入關稅完稅價格。其處理方式之影響遠超出權利金項目本身:關稅與進口營業加值稅均以此價格為計算基礎,故計入之金額將擴大相關稅費之稅基。
此類爭議的核心問題在於權利金之支付是否與貨物進口相關。海關總署(BoC)之貨物放行後稽核組(PCAG)經常要求進口商提交商標、技術及關係企業間權利金安排,且常以進口商所支付之全部權利金均應計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為前提進行審查。此類審查涵蓋範圍廣泛:關係企業進口——即本地子公司自國外母公司或關係企業進口貨物,並為該等產品背後之商標、專利與技術支付權利金——是跨國企業營運之常見型態。
最高法院(SC)近期就一家跨國消費品公司與海關總署署長之間的爭議所作之判決,同時展現了風險與機會:與進口貨物相關之權利金仍屬應稅,但本案進口商透過證明其權利金支付僅有一部分與進口相關,成功大幅調減核定稅額。
權利金何時成為銷售條件
本案涉及一家跨國消費品公司,其自國外關係企業進口產品,並依專利與商標協議向母公司支付權利金。該等協議允許該公司在菲律賓使用母公司之智慧財產,以換取相當於授權產品淨銷售額5%之權利金。
經進口後稽核,海關總署就多項事項作出核定,其中權利金之處理為主要議題。海關總署主張,該公司本應將權利金支付計入其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
該公司主張,權利金係為在菲律賓使用專利、商標與專有技術而支付,並非進口或購買貨物之條件。其提交母公司之函件,聲明權利金之支付並非銷售條件,但法院對該聲明採低度評價,轉而審視雙方之授權協議。依該等協議,未支付權利金可能導致協議終止。法院亦指出缺乏證據顯示該公司可不支付權利金而以其他品牌取得或銷售進口貨物。據此,法院認定權利金之支付為進口貨物銷售之條件,因此屬應稅項目。
區分應稅與非應稅權利金
乍看之下,該判決對進口商似屬不利,因為最高法院確認當權利金與進口貨物相關且構成銷售條件時即屬應稅。然而,細察可知進口商如何證明僅有部分權利金與進口貨物相關,從而大幅調減原有核定稅額。
該公司證明,海關總署之權利金稅基遭高估,因為權利金係以進口與本地製造之授權產品之淨銷售額合併計算。獨立會計師分析顯示,相當大部分之款項與在菲律賓製造之產品相關,該部分不得計入進口貨物之關稅完稅價格。
法院同意,僅歸屬於自母公司進口產品之權利金應計入關稅交易價格,而歸屬於本地製造產品之權利金應予排除。
因此,本案之關鍵問題並非權利金支付是否存在,而是該等支付與進口貨物之關聯程度。獨立會計師之分析之所以具價值,並非因其確立權利金完全免稅,而是因為其為權利金於進口與本地製造產品間之分攤提供了合理依據。該分攤最終使核定稅額大幅調減,因法院拒絕完全採納海關總署之一概性假設,而倚賴獨立會計師所支持之分攤結果。
建立更強健之權利金核定抗辯
本案最重要之啟示或許在於:雖然權利金原則上可能屬應稅,但進口商可以成功挑戰一概假設所有權利金支付均屬應稅之海關核定。進口商可透過證明權利金中哪些部分與進口相關、哪些部分歸屬於其他活動為之。達成方式包括:
- 條款明確之權利金與授權協議;
- 證明權利金與進口貨物以外活動相關之證據,例如本地製造專有技術、技術協助或行銷無形資產;
- 確立進口貨物之購買並非以支付權利金為條件之文件;以及
- 將應稅與非應稅權利金組成部分予以區分之分析。
判決亦處理碼頭費與搬運費之處理,認定該等費用為將進口貨物自船舶移運至收貨人、於貨物自海關监管放行前所必要之支出。據此,法院裁定該等費用構成計算進口營業加值稅時應計入之「其他費用」。
進口商之重要啟示
最高法院近期於該跨國消費品公司與海關總署署長之爭議所作之判決,為菲律賓有關權利金之關稅法理樹立重要發展。更重要的是,其提醒進口商:對抗權利金相關海關核定之最佳防禦,早在關稅稽核之前即應開始。透過條款明確之權利金與授權協議,配合妥適區分應稅與非應稅權利金組成部分之文件,進口商可強化合規,並降低遭受無正當理由或過度核定之風險。海關總署於未來進口後稽核中如何適用該分攤方法——以及進口商之紀錄是否已將與進口貨物相關之利金與歸屬於本地製造之權利金分開列示——將是衡量此判決實際影響之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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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載於 BusinessWor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