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最高法院裁定監察察使無須等待審計委員會審計報告確定即可調查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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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賓最高法院裁定,監察察使公署無須等待審計委員會審計報告確定,即可就貪腐行為調查公職人員。
- •法院認為,監察察使與審計委員會分別依據各自的憲法職權並行運作而非先後接續,審計結果對肅貪調查不具拘束力。
- •判決源於巴拉望基礎建設工程弊端,相關工程由2008年核發的25.7億披索能源收入中撥予該省的9.66億披索資助。
- •16名前省府及審計人員因重大不法行為、嚴重不誠實與嚴重怠忽職守被認定負行政責任,包括違反採購規定與製作不實完工報告。
- •受懲處的官員面臨免職、取消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終身不得任公職,以及沒收退休金。

菲律賵最高法院(SC)裁定,監察察使公署無須等待審計委員會(CoA)審計報告確定,即可就貪腐及行政違規行為調查公職人員。
「在履行憲法職權時,監察察使公署有權進行與審計委員會任何調查分立且不同的調查,即使兩項調查涉及相似事實並源於相同的行為與交易,」最高法院於週二公布的一項判決中表示。
判決確認,不論審計委員會程序是否尚在進行,監察察使均可自行展開調查,且審計結果對肅貪調查不具拘束力。「監察察使公署無須等待審計委員會任何審計或調查確定,即可自行調查公職人員的違法與不當行為,」最高法院表示。法院補充指出,若要求監察察使須待審計委員會報告確定後才能行動,將削弱此一肅貪機關的憲法權力。兩個機關各有不同的憲法職權——監察察使負責處理公職人員的違法不當行為,審計委員會負責審計政府經費的使用——法院將兩者定位為並行運作,而非先後接續。
此項由大法官Maria Filomena D. Singh執筆的判決,源於涉及前巴拉望省府官員的多起行政案件,案情與由該省分得之Malampaya天然氣專案收入所資助的基礎建設工程弊端有關。
最高法院認定16名前省府及審計人員負行政責任。前招標決標委員會成員Ferdinand S. Dilig、Luis M. Marcaida II與Rolando E. Bonoan, Jr.因違反採購規定、未公告招標邀約,以及在資格文件不齊全的情況下仍建議決標,被認定犯有重大不法行為與嚴重怠忽職守。
法院亦認定13名工程、稽核與審計人員犯有重大不法行為與嚴重不誠實,因其編製、核驗或核准不實的工作完成聲明與稽核報告,誇大工程進度並據以核發未經授權的款項。這些人包括前專案與駐地工程師Romeo C. Llacuna、Rosario Pascual Abacial、Tommy S. Panes、Pedro V. Gatinga, Jr.、Pepe M. Patacsil、Bayani T. Buenaventura、Bernard I. Zambales與Renato A. Abrina;材料工程師Alfredo B. Padua;稽查組組長Manuel T. Cabiguen與Federico R. Rubio, Jr.;以及審計委員會技術稽核員Edwin G. Iglesia與Ronelo O. Del Socorro。
前省府計畫協調員Samuel V. Madamba II與省府會計Orlando R. Colobong因未核驗佐證文件即處理撥款,被認定負嚴重怠忽職守之責,惟其重大不法行為部分獲判無責。
案件源於2008年核發的25.7億披索能源收入,其中9.66億披索撥予巴拉望省,用於電氣化、醫療設施、教育計畫與道路工程。調查人員查明的採購與工程執行弊端包括:未適當公告招標、將重疊的合約授予使用相同關鍵人員的同一承包商,以及合約漏列必要的違約金條款。法院並引用專案與駐地工程師編製的不實完工與稽核報告,其內容誇大工程完成度以作為付款依據。
前述官員曾主張,審計委員會審計結果尚未確定,監察察使的調查因而過早。最高法院駁回此一主張,維持原認定,認定這些官員犯有重大不法行為、嚴重不誠實與嚴重怠忽職守,並下令予以免職、取消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終身不得任公職,以及沒收退休金。實務上,此判決排除了以審計未完成為由暫停肅貪調查的做法——對於一宗受質疑交易可追溯至2008年的案件而言,這一點尤具實質意義。
「公共利益與公共,完全取決於公職人員能否忠實且負責地履行其宣誓的職責,」Singh法官寫道。
— Erika Mae P. Sina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