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llar 聯同五個區塊鏈組織促請 SEC 將數位商品定義寫入擬議規則
重點速覽
- •Stellar Development Foundation 與五個區塊鏈組織——Hedera、Aptos Labs、Ava Labs、Cardano Foundation 及 Chainlink Labs——聯名致函 SEC。
- •該意見書要求 SEC 將數位商品定義直接寫入擬議 Regulation Crypto Assets 框架的條文中,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具約束力且明確無歧義的文字。
- •連署人尋求區分加密資產與用以銷售該資產的投資契約,即代幣不會僅因出現在投資契約中便自動成為證券,但特定發行仍可能受證券法規範。
- •信函特別關注問題 131 與擬議的規則 400,並質疑草案是否充分說明針對次級市場交易的擬議安全港之自願性質。
- •SEC 尚未採納所請求的措辭,擬議修改在最終公告暨評論規則制定程序中仍可能被修改或刪除。

Stellar Development Foundation 與五個區塊鏈組織聯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出請求,要求將數位商品定義直接寫入其擬議聯邦加密法規的條文之中,此項聯名意見書由 Diana (@InvestWithD) 報導。
該意見書尋求將加密資產的地位與用以銷售該資產的投資契約區分開來,為兩者保留各自獨立的法律判斷標準。SEC 尚未採納所請求的措辭,該聯盟提出的修改仍須經歷規則制定程序。
Stellar 聯同五個區塊鏈組織向 SEC 提交意見書
Stellar Development Foundation 已請求 SEC 釐清數位商品規則,並獲得 Hedera、Aptos Labs、Ava Labs、Cardano Foundation 及 Chainlink Labs 的支持。他們的信函是針對 SEC 擬議的 Regulation Crypto Assets 框架作出回應。
該意見書致函 SEC 秘書 Vanessa A. Countryman,敦促委員會將數位商品定義納入法規條文本身,並主張市場參與者應擁有明確無歧義的文字,可直接在規則中援引。寫入已通過規則的定義將構成具約束力的法規條文的一部分,而在正式規則制定程序之外公布的認定,本身並不會改變規則的內容。
信函將 Layer 1 網絡描述為「應用程式、交易、質押、挖礦、治理基礎設施」——由網絡參與者開發和維護的系統。連署人要求規則應考量這些網絡的實際運作方式。
該意見書並未宣布 SEC 就 Stellar 或 XLM 作出任何新決定,而是請求修改一項擬議的監管框架,委員會必須在敲定相關條款之前審議這些意見。
意見書將代幣地位與投資契約區分開來
該意見書特別關注問題 131 與擬議的規則 400,其中被標示的段落涉及透過投資契約出售的數位商品。這些組織希望規則能將資產本身與用以出售該資產的交易區分開來。
在美國證券法下,投資契約是證券的法定類別之一——最高法院在 1946 年的 Howey 案判決中述了此一概念,即個人在共同事業中投入資金,並合理預期利潤來自他人的努力。標的資產應如何與出售它的契約分開對待,一直是美國數位資產監管中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這正是連署人希望將此區分明確寫入規則條文、而非留待隱含解釋的原因。
依此做法,加密資產不會僅因出現在投資契約中便自動成為證券。然而,特定的發行或交易仍可能受到證券法規的規範。信函要求 SEC 在法規中直接載明此一區分。
根據 Diana 的貼文,SEC 已於三月將 XLM、XRP、LINK、HBAR 及其他資產列為數位商品。該意見書尋求將此一定性落實到實際的規則條文中,但這並不代表涉及這些代幣的每一筆交易都免受證券監管。
該意見書亦涉及次級市場交易及擬議的安全港,並質疑草案是否充分說明安全港的自願性質。這些請求關乎規則在實務上的運作方式,而不僅止於定義本身。
SEC 規則制定程序將決定措辭是否修改
就 XLM 而言,該請求涉及監管機構在擬議框架下如何描述此一代幣。它並未解決所有涉及 Stellar 相關交易的法律問題,特定發行的具體情況仍可能決定適用哪些法律。
該意見書集結了來自六個區塊鏈生態系統的組織——Stellar、Hedera、Aptos、Avalanche、Cardano 與 Chainlink——各自擁有不同的網絡與應用。他們在聯名信中就代幣分類與代幣銷售表達共同關切。
所請求的措辭可為開發者與市場參與者提供更明確的參考依據。然而,提交意見並不保證 SEC 會採納或產生約束力,擬議的措辭在最終法規中仍可能被修改或刪除。
意見書文件中並未包含 XLM 的價格資訊、交易量或技術指標,所記錄的進展屬於監管變動,而非交易環境的變化。
下一步取決於 SEC 如何權衡擬議規則與公眾意見。在聯邦「公告暨評論」程序下,委員會會在通過最終規則前審閱各方的提交意見,而最終條款可能與擬議條文有所不同。若委員會採納所請求的措辭,最終條文將釐清連署人所尋求的區分。目前,該意見書僅為一項請求,而非聯邦法規的最終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