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職員表示特定加密貨幣回購與質押憑證代幣不屬於證券法規範圍
重點速覽
- •SEC公司融資部發布FAQ,闡明代幣回購、質押憑證代幣和區塊鏈開發在聯邦證券法下可能如何被認定,並建立在委員會三月解釋的基礎上。
- •根據職員的說法,在已運作的網路上宣布回購非證券類加密資產,本身並不構成Howey測試下的關鍵管理努力承諾。
- •在尚未運作的網路上,若回購被表述為為代幣持有人產生回報的手段,則可能促成投資契約的存在。
- •代表投資契約之外之數位商品的質押憑證代幣可能被視為「數位工具」,而由基於協議的流動性質押服務商發行者,當其價值取決於運作中的系統和市場供需時,可能被歸類為數位商品。
- •經營加密資產二級市場並不會自動使交易平台成為發起人,後者須符合《證券法》Rule 405下的定義。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公司融資部於週五發布了一套新的加密資產常見問題解答,闡明代幣回購、質押憑證代幣以及持續的區塊鏈開發在聯邦證券法下可能如何被認定。該指引建立在委員會三月解釋的基礎之上,但不具法律強制力,且未經委員會本身批准或否決。這一區別至關重要:職員的FAQ反映該部門對現行規則的解讀,但具約束力的要求仍須透過正式行動來確立。
一項核心澄清涉及代幣回購。根據職員的說法,當加密網路已經運作時,宣布回購非證券類加密資產本身並不構成Howey測試下承諾執行關鍵管理努力的行為——Howey測試是用於判定一項交易是否構成投資契約的基準。該測試得名於最高法院1946年SEC訴W.J. Howey Co.一案的判決,該判決將投資契約定義為對共同事業的金錢投資,並合理預期利潤將來自他人的努力。以此標準,在已上線網路上的回購公告本身並不提供管理努力要件。
當網路尚未運作時,分析可能有所不同。在這些情況下,若回購被表述為為代幣持有人產生收益或回報的手段,則可能促成投資契約的存在——使網路的成熟度以及回購的溝通方式成為職員解讀的核心。
FAQ亦審視了流動性質押安排,即持有人就其質押資產獲得可轉讓的憑證代幣。代表不受投資契約約束之數位商品的質押憑證代幣,可能被視為「數位工具」,因為它作為標的資產的收據。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由基於協議的流動性質押服務商發行的質押憑證代幣,可能反而被歸類為數位商品——具體而言,當其價值與運作中的加密系統以及市場供需掛鉤時。此分類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在投資契約之外被視為商品的資產,適用證券框架的不同部分。
職員另外表示,宣傳網路當前的效用或功能,一般而言本身並不構成關鍵管理努力的承諾。關於未來功能的願望性陳述,只要不宣揚潛在利潤,同樣可能不在該分析範圍之內。
在開發活動方面,該指引指出,開發者可以繼續維護、保護和改進已運作的網路,而這些活動不一定構成Howey測試下的關鍵管理努力。
最後,職員澄清,經營加密資產的二級市場並不會自動使交易平台成為發起人。此類平台仍須符合《證券法》Rule 405下發起人的定義。
由於這些FAQ僅具有職員層級的參考效力,接下來值得關注的訊號是委員會是否將這些立場納入正式規則,以及該部門是否就新的事實情況增加更多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