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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 提出《加密資產監管》提案,為加密代幣發行設定附條件路徑

作者: ICO Be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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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C 的提案為符合資格的加密募資建立兩項新的《證券法》註冊豁免,包括一條新創路徑與一條較大的募資路徑。
  • 新創豁免允許在滾動四年期間內最多募資 5 百萬美元;募資豁免則允許在任何 12 個月內最多募資 7,500 萬美元。
  • 使用任一豁免的發行人都必須提供平實語言的揭露,而較大的豁免還要求財務報表與募資後的持續申報。
  • 該提案包含一項與發行人行為相關的附條件安全港,但不會自動豁免 Bitcoin、Ethereum 或任何已點名的代幣。
  • 公眾意見徵詢期截至 2026 年 10 月 20 日,SEC 目前尚未通過最終規則。
SEC 提出《加密資產監管》提案,為加密代幣發行設定附條件路徑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已提出《加密資產監管》(Regulation Crypto Assets),並在《聯邦公報》以 Release No. 33-11434 與 File No. S7-2026-27 公布該規則。這項提案為 SEC 所稱涉及加密資產的「受涵蓋投資合約」建立一套量身打造的發行制度,而不是對 Bitcoin、Ethereum 或其他任何既有代幣作出全面排除。

TODAY: The SEC proposed new rules, “Regulation Crypto Assets,” that would create a clear and fit-for-purpose framework for certain investment contracts involving crypto assets. pic.twitter.com/SAA2sErMXF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Gov) August 18, 2026

這一區分正是規則文本的核心。該框架提供兩項新的註冊豁免與一項附條件安全港,但代幣在聯邦證券法下的地位,仍取決於資產如何被發行、發行人對投資者作出何種承諾,以及是否滿足特定條件,而不是代幣的名稱、年齡或市值。

SEC 主席 Paul Atkins 將這項提案描述為一種更符合實際情況的替代方案,避免把加密募資硬套進源自 1930 年代的揭露規則。這項規則制定也延續了委員會逐步偏離 Gensler 時期執法主導路線的方向;當時 SEC 以許多數位資產屬於未註冊證券為理據,對交易所與代幣發行方提起大量案件。公眾意見徵詢期截至 2026 年 10 月 20 日,表示該提案目前仍不是最終法律;依照標準規則制定程序,SEC 會先審閱收到的意見,再由委員投票表決最終規則,而最終版本可能與提案不同,甚至可能被完全撤回。

《加密資產監管》提案涵蓋什麼

《加密資產監管》引入了 1933 年《證券法》第 5 條註冊要求的兩項豁免。

第一項是新創豁免,符合資格的發行人可在滾動四年期間內籌集最高 5 百萬美元,而無需完整註冊。其目標是處於早期階段、在網路或協議尚未具備足夠功能、難以支撐更大規模募資的專案。

第二項是募資豁免,對活躍的代幣發行更為重要:它允許在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籌集最高 7,500 萬美元,SEC 自身在發布說明中將這種結構在精神上與 Regulation A 類比。

這兩項豁免都要求發行人提供以原則為基礎的敘述性揭露,以平實語言說明專案、加密資產與相關風險,而不是完整 S-1 註冊通常要求的逐項揭露。

CLARITY ACT: SEC Chair Paul Atkins says the SEC itself was "weaponized" against crypto, as he unveils its most historic step yet. Atkins says Regulation Crypto Assets answers the question "that has puzzled innovators since the birth of the blockchain," letting projects raise… pic.twitter.com/d3GRdWnw7m

Coin Bureau (@coinbureau) August 18, 2026

「CLARITY ACT」的提及指向另一條平行立法路徑:市場結構法案已於 2025 年 7 月在眾議院以跨黨派支持通過,並會將數位資產監管劃分給 SEC 與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分別負責;這種管轄分工並不是 SEC 這項證券法提案本身能夠解決的。

較大的豁免伴隨更重的義務。依賴 7,500 萬美元路徑的發行人必須提供財務報表,並在募資完成後遵守持續申報要求。Atkins 對該提案的聲明也補充,募資豁免要求揭露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包括當募集資金跨越某些門檻後必須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這項設計的目的,是讓投資者保護隨募資規模擴大而提升,而不是將其取消。

這兩項豁免都不是放鬆監管。兩者都是自願採用的路徑,以較窄、較有針對性的揭露,換取部分註冊負擔;若選擇其中任一路徑,且對發行內容作出不實陳述,發行人仍完全可能面臨執法。若要更完整了解其運作方式,ICO Bench 先前對《加密資產監管》提案的報導已更詳細說明募資豁免的揭露與反詐欺義務。

為何該提案不會自動豁免 Bitcoin 或 Ethereum

這項提案對二級市場交易者最重要的部分,是針對「investment contract」一詞所提供的附條件安全港;該詞出現在 1933 年《證券法》與 1934 年《證券交易法》對「security」的定義之中。

如果發行人符合安全港條件,相關加密資產在這些定義下將被視為不受 investment contract 規範約束;但這個結果是附條件的,並非自動適用,而且是逐一資產判定,而非對整個加密市場一概適用。

SEC 的規則文本中沒有任何內容將 Bitcoin、Ethereum 或其他特定代幣列為豁免。這項安全港是以發行人的行為為核心:專案必須已完成,或永久停止,向投資者承諾的關鍵管理努力,且還要滿足其他條件,底層代幣才可能被視為不屬於 investment contract 狀態。

The SEC did not pass a crypto law. It proposed one. Regulation Crypto Assets (Aug 18): raise up to $5m over four years, or $75m a year with extra reporting. There is also a path for a token to leave “investment contract” treatment. Comments close Oct 20. It can still change or…

AdrianKBL ༼ つ ◕_◕ ༽つ (@AdrianKBL) August 24, 2026

這是一個基於特定發行歷史的認證程序,而不是整個市場範圍的判定。

這點很重要,因為 SEC 的提案對「covered investment contract」的定義相當狹窄:加密資產本身不得是證券,且同一份合約中不能再捆綁其他資產。那些作為股權、收益分成或其他證券安排一部分而出售的代幣,完全不在這個框架之內,仍適用一般證券規範。

同樣的邏輯也解釋了為何 SEC 持續關注的是發行人行為,而不是代幣的公開知名度;ICO Bench 對於代幣知名度並未在資訊揭露或對投資者承諾有誤導時保護發行人免於調查的報導,也反映了這一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