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人員就Canton Coin代幣鑄造給予無異議救濟
重點速覽
- •SEC公司融資部門於11月3日表示,若超級驗證人、驗證人及應用程式提供者鑄造Canton Coin而未依《證券法》第5條或《交易法》第12(g)條註冊,將不會建議採取執法行動。
- •SEC人員將Canton Coin視為「數位商品」,其依據為網路在發行時即具功能、無ICO、預挖或發行前分配,以及該代幣價值源自程序化運作與供需關係而非他人管理努力的陳述。
- •Canton Coin作為Global Synchronizer的費用代幣,用於費用的代幣會被永久銷毀,而基礎設施營運者及應用程式提供者依網路活動鑄造新代幣。
- •該救濟回應Digital Asset Holdings於10月30日提出的申請,以申請中的陳述為依據,未設有效期限,且屬執法立場而非法律結論。
- •11月2日擴充的SEC人員FAQ顯示,無關聯參與者間的廣泛治理一般不會產生「中心當事方」,而3月的解釋保留了另一項測試:本身非證券的代幣仍可能作為投資契約的一部分被發售。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公司融部門人員已就Canton Coin的程序化鑄造給予無異議救濟,稱該網路的原生代幣在該機構的加密資產框架下屬於「數位商品」。
在日期為11月3日的回覆中,公司融資部門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表示,若超級驗證人(Super Validators)、驗證人(Validators)及應用程式提供者按所述方式鑄造該代幣,而未依《證券法》第5條——即要求證券發行須註冊的法條——或《交易法》第12(g)條註冊,將不會建議採取執法行動。
該函是對代表Canton協議創建者Digital Asset Holdings提交的10月30日申請的回覆。這種「申請—回覆」的形式正是無異議救濟的運作方式:申請人說明其擬進行的活動,而SEC人員則表明在這些事實下是否會建議採取執法行動。該救濟以申請中的陳述以及對法律顧問意見的信賴為基礎。雖然SEC人員提醒,不同的事實或條件可能導致不同的結論,但該救濟並未註明有效期限。該回覆表達的是執法立場,而非法律結論。
與網路活動掛鉤的費用代幣
Canton是一條為金融應用而建、注重隱私的區塊鏈。根據Digital Asset的申請,Canton Coin為Global Synchronizer——該網路共享的交易協調基礎設施——支付費用。用於支付費用的代幣會被銷毀——即永久退出供應——而基礎設施營運者及應用程式提供者則依網路活動鑄造新代幣。
Digital Asset表示,該網路在代幣發行時即已具備功能,且沒有進行首次代幣發行(ICO)、預挖或發行前代幣分配。「發行時即具功能」的陳述直接對應SEC人員的框架,該框架將數位商品地位與已具功能的加密系統掛鉤。
SEC人員強調了兩項陳述:該代幣的價值源自網路的程序化運作以及供需關係,而非源自他人「關鍵管理努力」所產生的預期利潤;且Canton在該機構的定義下沒有「中心當事方」。
其他網路需要證明什麼
3月的解釋以與具功能加密系統及供需關係的關聯來定義數位商品。該類別排除了具有內在經濟權利的資產,例如被動收益或對企業未來收入、利潤或資產的請求權。
SEC人員於11月2日擴充的常見問答(FAQ)說明共享治理如何納入該框架。問題1.4指出,廣泛參與治理的參與者若彼此無關聯,且沒有另行約定或協議共同行動,一般不會被視為「中心當事方」定義下的一個群體。問題1.5指出,只要參與者本身不是中心當事方,營運裁量權可僅透過此類治理行使,而不構成中心化監督。問題1.6則區分了可使用的功能性系統與自主運作的去中心化系統,並指出去中心化程度可能因具體事實而異。
Canton自身的加入文件要求主網驗證人須獲得Canton基金會代幣經濟委員會及一位超級驗證人贊助者的批准。Digital Asset的申請指出,協議變更須獲得超級驗證人節點營運者至少三分之二的批准,且該公司與基金會均不得單方面變更協議規則。
該申請亦援引FAQ 2.3的立場,即在系統具備功能後,為擴大網路效應而進行的維護、改進與服務,不構成Howey投資契約測試下的關鍵管理努力——該最高法院標準用以判斷一項交易是否涉及將資金投資於共同事業,並期望透過他人的努力獲取利潤。
FAQ屬於不具約束力的SEC人員指引。3月的解釋保留了針對個別交易的另一項測試:本身不屬於證券的代幣,仍可能作為受證券法規範的投資契約的一部分被發售與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