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審議擴大承認外國離婚案
重點速覽
- •請願人於2010年在美國取得離婚時仍是菲律賓公民,之後成為美國公民,並再度取得菲律賓國籍。
- •請願人律師主張,若不承認該離婚,將使其在海外被視為離婚、但在菲律賓法律下仍維持婚姻關係。
- •總檢察長辦公室反對請願,稱《家庭法典》第26條只是狹窄例外,法院不應擴張。
- •副大法官 Japar B. Dimaampao 詢問,相關國籍是否應以外國離婚提交菲律賓法院時為準。
- •法庭之友表示,此案應視為承認外國判決,並指出請願人長期居住且已在美國再婚。

作者:Mark Joseph M. Sanchez
最高法院(SC)週二就菲律賓法院是否可承認一名出生即為菲律賓人、其後成為美國公民並最終再度取得菲律賓國籍者所取得的外國離婚,聽取了相互對立的法律主張;此案是在與《家庭法典》相關的請願書口頭辯論中持續進行。
副大法官 Japar B. Dimaampao 的提問重點在於,法院是否可以採取對法律更廣泛的解釋,以處理其文字未明確涵蓋的情況,凸顯出《家庭法典》第26(2)條文字與一個人在一個司法管轄區被視為離婚、但在菲律賓法律下仍屬已婚之間的實際矛盾。
本案涉及一名原告,其於2010年在美國取得離婚時仍為菲律賓公民,之後成為美國公民,並依雙重國籍法再度取得菲律賓國籍。
請願人律師 Melvin D.C. Mane 主張,若拒絕承認該外國離婚,將造成法律原本欲避免的情況:一個人在海外被視為已離婚,卻在菲律賓法律下仍屬已婚。
他表示,請願人其後取得美國國籍,意味著美國法律對其適用,因而即使該離婚是在其仍為菲律賓人時取得,他仍有法律依據請求承認該離婚。
Mane 先生敦促法院應考量請求承認離婚時請願人的國籍,而非離婚核准時的國籍。
Dimaampao 先生詢問,當外國離婚提交菲律賓法院時的國籍,是否反而可決定《家庭法典》第26(2)條的適用;該條對「菲律賓公民之間的婚姻不承認離婚」之一般規則設有例外。
他也詢問,已再度取得菲律賓國籍的雙重國籍者,是否可就該條適用而被視為外籍配偶。
總檢察長辦公室反對該請願,認為第26條原意只是對「菲律賓家庭法適用於菲律賓公民」之一般規則所設的有限例外。
總檢察長 Darlene Marie B. Berberabe 表示,法律文字與立法史並不支持將其適用範圍擴及請願人此類案件。
她對合議庭表示:「對我們而言,第26條只提供一個非常狹窄的例外。」
她主張,採納請願人的解釋實質上等於改寫法律。
Berberabe 女士說:「那將構成司法立法。」她並補充,若要擴張該條文,應由國會而非司法機關為之。
然而,Dimaampao 先生指出,法院先前在 Republic vs. Orbecido III 與 Republic vs. Manalo 等判決中已對第26條作出解釋,允許承認某些外國離婚,以避免菲律賓配偶在其外國配偶已於海外取得有效離婚後,仍在菲律賓法律下保持婚姻關係。
作為法庭之友出庭的菲律賓大學法學院教授 Elizabeth A. Pangalangan 則提出不同的法律架構。
她表示,與其將請願視為要求核發離婚,不如將其視為承認外國判決的訴訟。
她說:「這只是承認一項外國離婚,也就是承認一項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已有效的離婚。」
Pangalangan 女士也敦促法院考慮適用與爭議關聯最密切的司法管轄區法律,並指出請願人長期居住於美國,且已在當地再婚。
她說,這些情況支持在判定該外國離婚的法律效力時適用美國法律。
聽證會未作出裁決;最高法院預計將進一步審議,第26(2)條是否可被解釋為涵蓋請願人的情況,或任何擴張仍須透過立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