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宏觀經濟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收緊信用評等機構的獨立性與治理規範

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收緊信用評等機構的獨立性與治理規範

作者: Bworld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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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2026年第29號備忘錄通函,當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同時持有菲律賓信用評等機構及受評實體至少10%的股權或表決權,或對兩者均具有重大影響力時,評等機構不得出具評等。
  • •評等機構現在必須向SEC申報未獲採用及非公開的評等,此舉旨在阻止發行人尋求更有利的信用評估。
  • •修訂後的框架將申請認證時的最低實收資本額提高至5,000萬披索,其後提高至7,000萬披索,首12個月內申請的新機構初期可維持3,000萬披索,但須遵守相同的資本里程碑。
  • •信用評等機構董事會(包括董事長)至少須有30%由任期固定、不得連任且不超過五年的獨立董事組成,首席分析師面臨四年目標輪調期及兩年冷靜期。
  • •新規將監管範圍擴大至公司債、商業本票、結構性產品、sukuk、擔保債券及永續連結工具,使菲律賓框架與國際證券管理組織標準接軌。
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收緊信用評等機構的獨立性與治理規範

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信用評等機構(CRA)實施更嚴格的治理與認證要求,包括對可能損害評等獨立性的股權關係及業務活動施加限制。

信用評等是對發行人履行債務能力的標準化評估,投資人在衡量固定收益風險時依賴此類評等——這種依賴性使得評等機構的獨立性成為本地債券市場運作的核心。

根據10月20日發布的2026年第29號備忘錄通函,當特定的持股或影響力關係在評等機構與受評實體之間產生利益衝突時,評等機構不得出具評等。該禁令適用於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同時持有兩個實體至少10%的股權或表決權,或對兩者均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情況。

修訂後的規範也要求評等機構向SEC申報未獲採用及非公開的評等,此舉旨在遏制評等套購,即發行人尋求更有利信用評估的做法。將未獲採用及非公開評等呈報監管機關,正是為了填補這一漏洞:若無此類申報,發行人可能在某機構的評估不如預期時悄然離開,繼續尋找願意給予更佳評級的機構。

問責疑慮

SEC主席Francisco Ed. Lim表示,信用評等機構面臨問責挑戰,因為評等費用由發行人支付,而投資人卻依賴這些評等來評估債務證券。

「當一家上市公司表現不佳時,市場會透過股價反映出來。信用評等機構卻沒有這樣的檢驗機制。其評等由發行人付費,投資人卻加以信賴,然而評等出錯的評等機構幾乎不需付出任何代價,」他於週二的聲明中表示。

「這些規範要求信用評等機構達到投資人有權期待的獨立性、治理與透明度標準。透過使本地框架與國際最佳實務接軌,我們正在強化評等程序的完整性與獨立性,」他補充道。

提高資本要求

修訂後的框架將評等機構申請認證時的最低實收資本額提高至5,000萬披索,並於認證生效三年後提高至7,000萬披索。

現有已認證機構須在通函生效後12個月內符合大部分修訂要求,而5,000萬及7,000萬披索的資本門檻則須分別在36個月及72個月內達成。

在通函生效後首12個月內申請認證的新機構,初期可維持3,000萬披索的實收資本,但須遵守相同的資本里程碑。

SEC表示,提高資本要求旨在協助機構維持獨立的評等營運,並為投資人提供充分的債務證券資訊,尤其是在經濟衰退期間。

修訂規範也擴大信用評等監管的涵蓋範圍,納入公司債、商業本票、結構性產品、伊斯蘭債券(sukuk)、擔保債券、永續連結工具及其他債務證券。擴大後的範圍使sukuk及永續連結工具等較新的資產類別,與傳統債券一樣受到相同的獨立性保障。

治理與透明度

根據新框架,評等機構董事會(包括董事長)至少須有30%由獨立董事組成,且獨立董事任期固定、不得連任,最長不超過五年。

機構亦須制定政策以識別和管理利益衝突,且股權結構變動導致出現新股東時,須取得SEC的核准。

規範限制可能損害信用評等獨立性的附帶服務。評等機構仍可繼續提供經濟預測、一般資料分析及金融研究等服務,前提是這些服務不會使機構處於為自身工作進行評等的處境。附帶服務的收入亦不得超過信用評等業務收入,成為機構最大的收入來源。

框架採用首席分析師四年目標輪調期,之後須遵守兩年的冷靜期。機構須就任何偏離目標的情況提出書面說明。

評等機構亦須每三年審查其評等方法,且審查職能須獨立於創收活動。

「根據修訂規範,評等機構現在必須每三年進行一次強制性的方法審查。此審查職能不得從屬於評等機構的任何創收職能,」SEC表示。

「所有方法審查的發現與建議均須通報委員會,以供監督之用,」其補充道。

為強化透明度,機構須在各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發布年度報告,詳細說明其治理結構、人員配置、薪酬政策及合規制度。機構亦須公開揭露歷史違約率及評等遷移矩陣,協助投資人評估過往評等的表現。

針對每一項評等委託,機構須維持在其網站發布新聞稿及評等報告的政策。發行人或相關實體為信用評等目的提交的資訊必須保密,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SEC表示,修訂後的框架使菲律賓法規與國際證券管理組織(IOSCO)的原則及行為標準接軌。IOSCO是證券市場的全球標準制定機構。國際間對評等機構的審查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後趨於嚴格,當時高評等的結構性產品遭大規模降級,促使標準制定機構收緊對發行人付費模式下利益衝突的全球指引。由於合規期限介於12至72個月之間,過渡將分階段進行,而新規所要求的年度報告、違約率揭露及遷移矩陣,將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各機構在新制度實施過程中合規情況與評等表現的持續紀錄。

— Alexandria Grace C. Magno,BusinessWorld

來源:SEC tightens credit rating independence ru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