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股票Meta就奈及利亞法院禁止強制廣告追蹤的裁決提出上訴

Meta就奈及利亞法院禁止強制廣告追蹤的裁決提出上訴

作者: Techcab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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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eta於9月30日提交上訴通知書,即在Pakanu法官裁定其蒐集、剖析並使用奈及利亞用戶資料進行精準廣告違反憲法及法定隱私保護的五天之後。
  • •拉哥斯高等法院命令Meta停止非法處理、使其奈及利亞資料作業符合NDPA規定並在八週內提交合規宣誓書,同時判給10萬美元損害賠償、100萬奈拉費用及判決後利息。
  • •法院駁回了Meta關於其廣告資助的免費服務可將行為剖析同意併入標準條款的抗辯,認定行為廣告對Facebook和Instagram而言屬附隨性質,而非提供服務所必需。
  • •法院亦認定,未經授權跨境傳輸奈及利亞用戶資料違反NDPA第41至43條,並將合規責任歸於作為資料控制者的Meta而非用戶。
  • •本案有別於奈及利亞監管機構先前對Meta採取的行動,包括2024年2.2億美元競爭罰款及經和解判決解決的3,280萬美元資料保護整改費用,且原告的隱私主張有獨立證據支持。
Meta就奈及利亞法院禁止強制廣告追蹤的裁決提出上訴

Meta Platforms(Facebook、Instagram及WhatsApp的母公司)已就拉哥斯高等法院的一項判決提出上訴。該判決命令Meta停止為行為廣告目的非法處理奈及利亞Facebook及Instagram用戶的個人資料,並支付相當於10萬美元的奈拉賠償金。

該公司於9月30日提交上訴通知書,即在拉哥斯高等法院Ikorodu司法區Pakanu法官於9月25日裁定Meta未經同意蒐集、剖析並使用用戶資料進行精準廣告,違反奈及利亞憲法及2023年奈及利亞資料保護法(NDPA)(奈及利亞主要的資料保護法律)所保障的隱私權五天之後。上訴現將同意、精準廣告及跨境資料傳輸等問題提交上訴法院審理。

判決內容及命令

本案由Laws and Rights Awareness Initiative法人受託人及五名個人原告提起。法院命令Meta停止非法處理,採取整改措施使其奈及利亞資料處理作業符合NDPA規定,並在八週內提交合規宣誓書。法院亦判給原告10萬美元一般損害賠償、100萬奈拉(753.20美元)訴訟費用及判決後利息。

這起上訴將檢驗Meta能否將行為剖析及精準廣告作為向奈及利亞用戶提供Facebook和Instagram的必要條件。爭議核心在於全球平台能否將行為追蹤作為使用免費社群媒體服務的前提,或奈及利亞法律是否要求在服務使用與同意以個人資料進行廣告之間作出更明確的區分。

對用戶而言,判決結果可能決定奈及利亞人對其在Facebook和Instagram上產生的個人資料擁有多大掌控權。若判決獲維持,用戶將有更充分的依據要求在其活動被用於行為廣告前獲得實質同意,而Meta可能須改變其處理和傳輸資料的方式。若上訴成功,Meta將有更大空間依賴其現有條款及廣告模式。

Meta的抗辯

Meta主張,Facebook和Instagram是由廣告資助的免費個人化服務,用戶註冊時即接受該公司的條款及隱私政策。其立場是,為廣告目的處理用戶資料屬於其提供服務之合約安排的一部分。

Pakanu法官駁回了這一立場。法院裁定,不能僅因廣告資助服務,就認定為精準廣告建立用戶檔案是提供社群網路服務必要條件。法院認定,行為廣告對Facebook和Instagram而言屬於附隨性質,而非平台運作所必需。換言之,若資料處理並非提供核心服務所真正必需,平台不能僅憑將其列入服務條款就使其成為強制要求。

法院還裁定,凡以同意作為處理法律依據之處,Meta均須承擔證明用戶已提供有效同意的舉證責任。法院認定,對剖析及行為廣告的同意,不能簡單地併入用戶必須接受才能使用Facebook或Instagram的寬泛標準條款中。

Pakanu法官將此爭議界定為一個問題:科技公司可以在奈及利亞公民並未真正理解、授權或合理預期該用途的情況下,在多大程度上「觀察、彙整、分析、剖析並商業利用」其網上行為。該裁決將此問題直接與1999年憲法第37條保障的憲法隱私權以及NDPA的保護規定聯繫起來。法院認定,Meta未經同意處理、剖析並使用原告資料進行行為廣告,違反了這些保護規定。

跨境傳輸

法院還審理了Meta在境外處理奈及利亞用戶資料的方式。Meta辯稱其在奈及利亞沒有資料中心,且用戶在使用其服務時實際上是自行將資訊傳輸至國外。法院駁回了這一論點,認定用戶並不控制其資料的傳輸、儲存或處理地點。

法院認定,作為主要的資料控制者——即決定個人資料如何被蒐集和使用的當事方——Meta仍須負責遵守NDPA對國際資料傳輸的保障規定。法院認定,未經授權跨境傳輸原告資料違反了NDPA第41至43條,侵犯了其隱私權。

有別於先前的監管糾紛

這起高等法院案件與Meta先前與奈及利亞監管機構的衝突有所不同。2024年,聯邦競爭與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在調查涉嫌違反消費者保護、隱私及競爭規定後,對Meta和WhatsApp處以2.2億美元罰款。競爭與消費者保護法庭其後維持了該制裁,包括有關同意及資料共享的指令。

拉哥斯案件的原告亦部分援引奈及利亞資料保護委員會先前對Meta採取的行動,該行動包括3,280萬美元的整改費用。該糾紛其後透過和解判決解決,因此法院是獨立審理原告的隱私主張,而非單純執行監管決定。法院認定,原告已就持續存在的隱私侵權行為提出獨立證據,並據此對憲法及法定問題作出裁決。總體而言,這些訴訟顯示Meta的奈及利亞業務正同時受到競爭、消費者保護及資料保護等管道的審查,儘管拉哥斯案件是基於原告自身的憲法及法定主張。

上訴的利害關係

10萬美元的賠償金——遠低於原告所請求的2億美元一般及懲罰性損害賠償——可能並非該判決最重要的部分。重大的問題是,上訴法院是否會維持Meta不能將行為剖析作為使用Facebook和Instagram前提條件的認定。

若裁決獲維持,可能確立以下原則:以廣告資助的商業模式本身並不使行為廣告具有法律上的必要性,且概括性服務條款未必構成對剖析行為有效且具體的同意。裁決亦可能強化以下原則:用戶不會僅因繼續使用平台即放棄憲法隱私權,且遵守奈及利亞國際資料傳輸規則的責任在公司而非個別用戶。

目前,9月25日的裁決仍屬一審判決。由於高等法院的命令已在案——包括八週內提交合規宣誓書——且上訴尚待審理,案件的下一步程序將由上訴法院處理,屆時裁決中關於行為廣告、同意、透明度及跨境資料傳輸的論理將接受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