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要求彈劾定罪須獲得16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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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賓參議院共有24名成員,因此彈劾定罪所需的憲法三分之二門檻是16票。
- •本文將「all the Members」解讀為必須以參議院全體成員作為分母,不論參議員是否出席或參與投票。
- •作者區分了菲律賓與美國憲法的規定;美國憲法明確以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作為彈劾定罪門檻。
- •按照這一解讀,缺席或失去行為能力的參議員會使定罪更加困難,反映憲法有意為罷免民選官員設定高門檻。
- •本文認為,涉及參議員缺席的未決問題應透過修憲解決,而不是偏離憲法文字。

在彈劾審判問題上,應按照憲法的文字來解讀憲法。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Antonin Scalia曾說:“The Constitution is not a living organism. It’s a legal document and it says what it says and doesn’t say what it doesn’t say.”
在當前對於應如何進行憲法解釋的混亂中,這項原則十分重要。法律意見存在差異是自然的。然而,當某種解釋為了達成政治或政策目標,而無視法律的明確文字時,情況就完全不同了。這正是如今已遭否定的「活的憲法」理論所帶來的不幸後果之一。
就彈劾審判而言,憲法第11條第3節明確規定:“No person shall be convicted without the concurrence of two-thirds of all the Members of the Senate.”
根據憲法第6條第2節,參議院共有24名成員。因此,三分之二就是16票。
如果憲法原意是將分母限定為有能力投票或實際出席的參議員,完全可以像第6條第16、23及26節那樣明文規定;這些條文分別涉及法定人數、宣戰以及一般法律的通過。
第11條第3節使用的措辭不同,而且十分明確:「all the Members」。此外,法律存在一項推定,即法律——尤其是可被認為具有刑罰性質的彈劾規定——應作有利於被告的解釋。
為什麼憲法規定「三分之二」,而不是直接寫明16票?這是沿用傳統措辭,也為國會兩院提供一致性。在眾議院,憲法同樣提到「三分之二」以及「all the Members」,但由於選區重劃可能改變眾議院的議員人數,分母會有所變動。相較之下,參議院的席次固定為24席。
根據憲法第7條第21節,條約同意所適用的計算方式也相同。
美國憲法第1條第3節涉及彈劾審判,其措辭如下:“No person shall be convicted without the concurrence of two thirds of the members present.” 美國憲法同樣使用「two thirds」,但緊接著明確限定為「of the members present」。儘管菲律賓憲法確實以美國憲法為藍本,但它完全可以採用相同措辭,卻沒有這麼做。相反地,它要求獲得「of all the Members」的同意。
有人主張,第11條第3節中的「When sitting for that purpose」一語,顯示三分之二的計算應以浮動分母為基礎。這種解釋至少可以說是反常的。這句話顯然只是表示,當參議員以彈劾法庭成員身分開庭時,必須先作出「oath or affirmation」,因為這些職責不同於其一般立法職責。這並不改變憲法要求定罪須取得「of all the Members of the Senate」三分之二同意的事實。
另一項主張是,只有已宣誓擔任彈劾法官的參議員才應被計入。但憲法並沒有規定由「senator judges」的三分之二,或已宣誓擔任參議院法官的參議員三分之二作出決定。第11條第3節的文字很直接:“No person shall be convicted without the concurrence of two-thirds of all the Members of the Senate.”
支持浮動分母的人,試圖透過提出各種假設情境來強化其立場,例如參議員身在監獄、人在國外,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參與時應如何處理。這種做法依賴「完美解決方案」謬誤,也就是不切實際地要求絕對完美。不能僅因某項普遍有效的規則或解決方案無法涵蓋每一種罕見或極端情況,就否定它。
無論出現何種情況,憲法仍然要求彈劾審判定罪須有16名參議員投票支持。
這是否會使彈劾更加困難,因為每一名缺席、失去行為能力或以其他方式未參與的參議員,實際上都會成為一張無罪票?是的。這正是制度設計的結果。憲法刻意設定了很高的門檻,因為對民選高級官員的定罪本來就應當十分困難。
另一種做法可能使支持定罪的人有能力或受到鼓勵,去排除或使被認為支持宣告無罪的參議員失去履職能力。如此一來,參議院將縮減為主要由支持定罪的參議員組成,這些人便可透過人為製造的較低多數取得勝利。這種結果將違背憲政制度所體現的共和、民主與法治取向。
很難合理化這樣一種制度:人民經歷嚴謹程序選出國家官員,最後卻讓少數參議員輕易推翻人民的意志。
如果有人認為憲法未能充分處理參議員缺席的情況,民主的解決方式就是修改憲法。這比無視憲法文字,或僅為達成一項暫時性的政治目標而創造新的解釋,更為妥當。
Jemy Gatdula是UA\u0026P法學院院長,也是菲律賓司法學院憲法哲學與法理學講師。本文所述觀點僅代表其個人立場,不一定代表其所屬機構的立場。
Twitter @jemygatdu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