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 針對 MiCA 重大穩定幣發行人罰款方法的公眾諮詢將於 9 月 28 日截止
重點速覽
- •EBA 針對直接監管下重大穩定幣發行人罰款設定草案方法的意見徵詢期將於 9 月 28 日截止。
- •該提案僅適用於處於 EBA 直接監管之下的重大資產參照代幣與電子貨幣代幣發行人,而非更廣泛的歐洲加密貨幣市場——後者中許多服務提供者仍受國家主管機關監管。
- •MiCA 對重大資產參照代幣發行人的罰款上限為前一年度營業額的 12.5%,對重大電子貨幣代幣發行人為 10%;在可確定獲利或避免損失的情況下,可按該金額兩倍計算更高的罰款。
- •草案方法採用「基準加調整」的兩步驟方式旨在使不同類型的違規行為在案件送達 EBA 之前即獲得不同的處理方式並清晰可見。
- •諮詢截止後,EBA 將評估所收意見並可發布可能與草案不同的最終方法,利害關係人將失去在最終定案前正式影響計算框架的機會。

歐洲銀行管理局(EBA)針對其直接監管重大穩定幣發行人時設定罰款之草案方法的公眾意見徵詢期將於 9 月 28 日截止,這標誌著在歐盟《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iCA)之下,利害關係人就罰款計算方式提出意見的正式程序告一段落。
僅適用於 MiCA 中的狹窄範疇
該提案僅適用於處於 EBA 直接監管之下的重大資產參照代幣(ART)與電子貨幣代幣(EMT)發行人,並非針對整個歐洲加密貨幣市場的罰則清單。
此時間點反映的是一個已在運作的制度:MiCA 於 2023 年 6 月生效,其針對資產參照代幣與電子貨幣代幣的規則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起適用,因此此次諮詢塑造的是已受該法規約束的穩定幣發行人的執法機制。
電子貨幣代幣參照單一官方貨幣,而資產參照代幣則可參照其他資產或多種價值的組合。「重大」地位需依據 MiCA 進行單獨評估;並非自動附加於每一種歐元或美元掛鉤代幣的標籤。此分類取決於法規本身所訂定的可衡量標準,例如代幣持有人數量、發行價值以及每日交易量。
許多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仍處於國家主管機關的監管之下,其 MiCA 義務自 2024 年 12 月 30 日起適用,而 ESMA 則維護中央 MiCA 登記冊。重大地位亦可能影響儲備規則——這是歐洲中央銀行(ECB)警示銀行面臨穩定幣擠兌風險時所檢視的另一項議題。
罰款計算的兩步驟方法
MiCA 已對罰款設有法定上限。EBA 的草案方法關注的是在這些上限之內得出具體數額的路徑,而非另創新的最高額:它先設定基準,再進行調整。
對於重大資產參照代幣發行人,MiCA 規定的最高罰款為上一營業年度年度營業的 12.5%。對於重大電子貨幣代幣發行人,相應的上限為 10%。在可確定獲利或避免損失的情況下,該法規亦規定可按該金額的兩倍進行更高額的計算。
這些權限在更廣泛的歐盟法律基準下運作,即處罰應具有效性、比例性與威嚇性——公布的計算路徑正是為了落實此一標準。
為何法定上限無法使執法結果可預測
上限僅告訴發行人最壞情況的邊界;它並未解釋兩種不同的違規行為會如何被處理。及時揭露的短期申報失誤,與持續性違規並伴隨誤導性資訊或屢次違規,兩者並不相同。該草案方法的目的,即在案件送達 EBA 之前,使這些區別清晰可見。
對市場而言,其價值並非保證的結果,而在於提供一種更清晰的方式,以評估為何一項失誤可能招致與另一項截然不同的處罰,並在 EBA 採取行動時審視其推理。
9 月 28 日之後,由 EBA 接手
諮詢截止後,EBA 即可評估所收到的意見並發布最終方法。所提議的嚴重程度類別、營業額百分比與調整因子仍可接受意見,因此最終文件未必在每個方面都與草案一致。
如同 EBA 的一般諮詢程序,所收到的意見通常在徵詢期截止後公布,除非提交人要求保密;這將使業界意見的實質內容在最終文本仍在準備階段時即可為外界所見。
自那時起,企業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將失去在最終定案前正式影響計算框架的機會。直接監管、罰款與個別執法認定仍將遵循其自身的法律程序。
最終文件將使 EBA 的裁量權更易於檢驗
MiCA 已規範哪些主體可發行特定加密資產,以及發行人必須揭露哪些資訊。懸而未決的問題是,當重大發行人未能遵守這些規則時,EBA 將如何計算罰鍰。在最後的方法定案前,應使其推理更加清晰,以迎接首宗重大執法案件的檢驗。
本文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財務或投資建議。EBA 的諮詢文件並非最終方法,且 MiCA 的執法責任因實體與主管機關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