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tmine Immersion Technologies 宣布對 9.50% A 系列永續特別股宣派十七次現金股息
重點速覽
- •Bitmine 董事會宣派公司 9.50% A 系列永續特別股之十七次現金股息,該特別股以代號 BMNP 於 NYSE 掛牌。
- •該等股息將依據「指定證書」以現金支付,登記日、支付日及每股金額均詳載於公司公告。
- •A 系列特別股無到期日,股息率固定為年息 9.50%,因此每股美元配息與以太幣、比特幣或 Bitmine 於 NYSE 掛牌之兩類股份價格無關。
- •單一董事會決議涵蓋十七次給付,將通常須分別宣派之一系列股息宣告整合為一份多期支付時間表。
- •Bitmine 是一家區塊鏈基礎設施公司,自稱為全球領先的以太幣國庫公司,業務橫跨機構級質押與驗證服務、比特幣挖礪及策略性數位資產管理。

Bitmine Immersion Technologies, Inc.(NYSE: BMNR; BMNP)(以下簡稱「Bitmine」或「本公司」)宣布,其董事會已宣派本公司 9.50% A 系列永續特別股(以下簡稱「A 系列特別股」)之十七次現金股息,該特別股於紐約證券交易所以交易代號「BMNP」掛牌。
該等股息將依據規範 A 系列特別股之「指定證書」條款以現金支付。每次股息之登記日、支付日及每股金額均載於本公司公告。登記日係指股東須於該日前登記於公司股東名冊、方可符合該次給付資格之截止日,現金則於相應之支付日發放。特別股股息通常一次宣派一期,因此涵蓋十七次給付之單一董事會決議,將原本須分別宣派之一系列個別宣告整合為一份多期支付時間表。
由於 A 系列特別股為永續型,並無到期日,且載有固定之明定股息率——年息 9.50%——故每股美元配息與以太幣、比特幣或 Bitmine 任一掛牌股份類別之價格無關。此外,特別股依慣例於股息優先順位上優先於普通股,此一區別構成本公司於 NYSE 兩條掛牌線之基礎:BMNR 為普通股,BMNP 為特別股。因無到期日,付款節奏取決於董事會依「指定證書」所作之宣派,而非贖回時程。
關於 Bitmine
Bitmine Immersion Technologies, Inc.(NYSE: BMNR)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Bitmine」或「本公司」)是一家區塊鏈技術基礎設施公司,業務涵蓋機構級數位資產質押與驗證服務、比特幣挖礦及策略性數位資產管理。作為全球領先的以太幣國庫公司,其為機構投資人及公開市場參與者執行創新的數位資產策略。此種國庫公司模式——經營一家將單一數位資產累積為企業儲備之上市載具——已由 Strategy(前身為 MicroStrategy)等企業比特幣持有者於公開市場推向規模化,而 Bitmine 則將此平行結構應用於以太幣。本公司提供機構級質押與驗證基礎設施——並藉此賺取質押獎勵與驗證收入——同時從事比特幣挖礦活動。Bitmine 策略性持有數位資產,並透過該等持倉產生收益,以支持流動性與資本形成。
自 2025 年起,本公司已擴展其區塊鏈基礎設施能力,包括開發及部署其機構級質押與驗證平台 MAVAN。Bitmine 之業務另包括對早期區塊鏈機會之投資(「moonshot」投資),以及挖礦、託管與顧問等輔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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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性陳述
本新聞稿包含構成 1995 年《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Private Securities Litigation Reform Act of 1995)所定義「前瞻性陳述」之內容。本新聞稿中非純屬歷史性之陳述均屬前瞻性陳述,涉及風險與不確定性。此類前瞻性陳述可由「expects」、「projects」、「projected」、「intends」、「believes」、「anticipates」、「estimates」等用語及類似表述識別。本文件特別包含有關本公司 A 系列特別股股息給付之前瞻性陳述。
於評估此類前瞻性陳述時,應考量多項因素,包括:Bitmine 為其現有業務、以太幣國庫營運及擬議未來業務籌資之能力;影響本公司普通股及 A 系列特別股交易價格之市場狀況;影響數位資產之監管發展,包括待決立法及 SEC 舉措之最終制定與實施;數位資產價格之波動性與不可預測性;本公司質押營運之績效、可靠性及安全性;以及比特幣與以太幣之未來價值。
實際未來績效結果可能與前瞻性陳述所表達者有重大差異。前瞻性陳述受諸多條件約束,其中多數超出 Bitmine 之控制範圍,包括 Bitmine 於 2025 年 11 月 21 日向 SEC 提交之 Form 10-K「風險因素」(Risk Factors)章節所載事項,以及所有其他經不時修訂或更新之 SEC 申報文件。Bitmine 之 SEC 申報文件副本可於 SEC 網站 www.sec.gov 取得。除法律要求外,Bitmine 不承擔於本新聞稿發布日後更新此類陳述以反映修訂或變更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