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宏觀經濟菲律賓電子發票:納稅義務人在2026年12月31日期限前必須了解的事

菲律賓電子發票:納稅義務人在2026年12月31日期限前必須了解的事

作者: Bworldonline·

重點速覽

  • 根據草案RMC,電子商務納稅義務人(微型除外)、大型納稅人服務處管轄的納稅義務人、依《納稅便利化法》框架分類的大型納稅人,以及CAS、CBA與開票軟體的使用者,均須於2026年12月31日前開立電子發票。
  • 發票必須由認證軟體以結構化電子格式產生、以電子方式開立給買方,且數據可電子提取並傳輸至BIR,才符合電子發票資格;紙本發票的掃描檔或PDF副本不符資格。
  • 草案RMC將電子發票與電子銷售申報視為兩項獨立的合規義務,但今日實施的開票系統應將未來的銷售申報要求納入設計考量。
  • 每張電子發票必須附有在電子版與列印版上均清楚可見的QR碼,此舉在B2B交易中的實用價值及B2C情境下的資料隱私疑慮引發討論。
  • EIS的法律依據可追溯至2018年的TRAIN法案(共和國法案第10963號),該法確立了電子發票與電子銷售申報的框架。
菲律賓電子發票:納稅義務人在2026年12月31日期限前必須了解的事

今年,菲律賓國稅局(BIR)推出了DARES改革議程,這是一項五大支柱框架,涵蓋數位與數據轉型、稽核改革與問責、稅收徵集與稅基保護、員工賦權與福利促進,以及服務卓越與利害關係人參與。

該議程反映出BIR的體認:有效的稅務行政已無法僅依賴傳統的紙本流程。相反地,該局致力建立一個更加數位化、數據驅動且以風險為基礎的稅務行政體系——足以提升遵從度、強化稅收徵集,並增進公眾對稅制的信任。菲律賓並非唯一朝此方向邁進的國家;東南亞及其他地區的政府近年來也紛紛採用電子發票與數位銷售申報制度,作為縮小稅收缺口並實現稅務行政現代化的廣泛努力的一部分。

支持這項數位轉型最重要的措施之一,便是電子發票系統(EIS)的實施。儘管電子發票因2026年12月31日遵從期限的逼近而備受關注,這項措施絕非新創。其根源可追溯至2018年,當時的TRAIN法案——正式名稱為《加速與包容性稅改法》(共和國法案第10963號)——確立了電子發票與電子銷售申報的法律框架。其目標在於透過自動化的系統對系統申報使稅務行政現代化、提升稅務數據的準確性與時效性、強化稅收徵集、減少逃稅與低報的機會,並透過更可靠且可驗證的銷售資訊增進透明度。

上週的《Let's Talk Tax》專欄已重點說明草案稅收備忘錄通告(RMC)的多項重要更新與釐清事項。然而,除了理解規則之外,納稅義務人還必須評估該提案框架將如何影響自身的營運。以下討論將探討其中若干重要考量。

誰受12月31日期限規範?

根據草案RMC,須於2026年12月31日或之前開立電子發票的納稅義務人包括:

  • 從事電子商務或網路交易、分類為小型、中型或大型納稅義務人者(微型納稅義務人除外);
  • 受大型納稅人服務處(LTS)管轄的納稅義務人;
  • 依《納稅便利化法》(EoPT)框架——依據共和國法案第11976號制定——分類為大型納稅人者;以及
  • 使用電腦化會計系統(CAS)、含會計紀錄之電腦化帳簿(CBA)及其他開票軟體系統的納稅義務人。

出口商、享有獎勵的註冊企業、使用POS系統的納稅義務人及其他經認定的納稅義務人,預計將透過後續發布的規定納入適用範圍,除非其已屬於首批適用族群。

適用範圍規則引發納稅義務人的實務疑問。部分使用CAS的納稅義務人,考量距離12月31日期限所剩時間相當有限,已詢問改回人工開立發票是否能使其免於電子發票義務。

同樣地,使用CBA搭配開票軟體的納稅義務人也提出疑問——具體而言,僅僅不使用該開票軟體,是否就能因其仍持有已註冊的CBA及先前已註冊的開票軟體而脫離適用範圍。

此議題事關重大,因為EIS的宗旨在於促進數位化與自動化。如果納稅義務人將回歸人工流程視為合規手段,其結果可能與EIS本身的目標背道而馳。BIR的進一步釐清將有助於納稅義務人做出明智的合規與投資決策。

電子發票與電子銷售申報的區別

草案RMC的一項重要釐清是:電子發票的合規要求與電子銷售申報要求(ESRS)的合規要求是相互分開且截然不同的。適用的納稅義務人目前應優先聚焦於電子發票,電子銷售申報義務將於另行訂定的實施規則發布後跟進。

然而,納稅義務人不應將此分階段做法解讀為延後規劃電子銷售申報的機會。雖然BIR實際上將實施分為兩個階段,12月31日起要求的電子發票仍必須以結構化電子格式產生,並具備電子提取、處理及最終傳輸至該局的能力。換言之,今日正在實施的電子發票系統,應已將未來的電子銷售申報要求納入設計考量。

從投資與成本角度來看,企業應評估其所選擇的解決方案能否支援未來的申報要求。否則,今日實施的系統在電子銷售申報全面推行後可能需要大幅強化。鑑於詳細的技術要求仍在研議中,納稅義務人宜採用具彈性且可擴充的解決方案。

什麼才算是電子發票?

草案RMC也回應了諮詢過程中經常提出的問題:究竟什麼才算是電子發票?與一般認知相反,發票並不會僅因透過電腦產生或儲存為PDF檔案就成為電子發票。要符合資格,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項要件:

  1. 發票必須透過經正式註冊、核准或認證的會計或開票軟體/系統,以結構化電子格式產生。
  2. 必須以電子方式向買方開立。
  3. 發票數據必須能夠以電子方式提取、處理並傳輸至該局,以供未來電子銷售申報之用。

人工開立發票的掃描影像,或紙本發票的簡單PDF副本,均不符合這些要求。

結構化電子格式是什麼意思?

結構化電子格式意指發票數據以標準化、機器可讀的形式組織,可自動提取、處理、儲存及傳輸。雖然BIR目前採用JSON作為其偏好的傳輸格式,草案RMC釐清,只要納稅義務人的系統能符合該局的結構化數據要求,仍可繼續使用其他格式。因此,重點不在於發票的外觀,而在於底層數據的可用性。

QR碼要求

根據草案RMC,每張電子發票都必須包含由納稅義務人開票系統產生的QR碼。QR碼將作為驗證功能,且必須在發票的電子版與列印版上清楚可見。

此項要求旨在提升發票的真實性、可追溯性與可驗證性。然而,在企業對企業(B2B)交易中,其實用價值引發了疑問,因為結構化發票數據通常直接在企業系統之間交換。

在B2C環境中,QR碼雖可促進驗證與透明度,但也可能引發資料隱私疑慮,尤其是在發票反映客戶資訊的情況下。客戶可能不願提供開立發票所需的個人資訊。相關疑問可能包括:應蒐集哪些資訊、客戶數據在電子發票中反映的程度,以及此類資訊將如何依據2012年《資料隱私法》及相關法規受到保護與處理。

就有關QR碼在不同交易環境中的用途以及任何相關隱私影響提供進一步指引,將有助於納稅義務人使合規努力與商業現實相符。

重點結論

雖然納稅義務人仍在等待若干營運與技術事項的進一步指引,但近期公開諮詢傳達的訊息顯然是:向電子發票的轉型正持續推進。EIS的實施不僅代表一項新的合規義務——它反映了稅務資訊在更數位化、數據驅動的稅務環境中如何產生、維護及最終申報的更廣泛轉變。

對企業而言,挑戰不再只是理解規則,而是判斷其現有的系統、流程與投資能否支援稅務行政的未來方向。儘管框架的某些層面仍在演變,納稅義務人不妨利用這段期間評估自身的準備程度、找出潛在缺口,並開發能適應未來要求的彈性解決方案。

最終,今天就開始準備的企業,不僅更能符合12月31日的期限要求,也更有能力因應未來數年稅務行政更廣泛的數位轉型。

《Let's Talk Tax》是P&A Grant Thornton的每週報紙專欄,旨在讓公眾了解稅務領域的各項發展。本文不旨在取代專業的專業意見。

Farrah Andres-Neagoe律師為P&A Grant Thornton(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Ltd菲律賓成員所)稅務諮詢與遵循業務領域的合夥人。聯絡方式:pagrantthornton@ph.g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