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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审议扩大承认外国离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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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于2010年在美国取得离婚,当时仍是菲律宾公民,后来成为美国公民,之后又重新取得菲律宾国籍。
  • 申请人律师主张应承认该离婚,因为拒绝承认会使其在国外已离婚、但在菲律宾法下仍属已婚。
  • 总检察长办公室反对该请愿,称《家庭法典》第26条只是狭窄例外,法院不应扩大其适用范围。
  • 副大法官 Japar B. Dimaampao 询问,在菲律宾法院提出外国离婚时,应以何时的国籍判断适用性。
  • 一位法庭之友称此案应视为承认外国判决,并指出申请人长期居住并在美国再婚。
最高法院审议扩大承认外国离婚的请求

作者:Mark Joseph M. Sanchez

最高法院(SC)周二就菲律宾法院是否可以承认一名出生即为菲律宾公民、后来成为美国公民并最终重新取得菲律宾国籍的人在外国获得的离婚,审议了相互对立的法律论点,相关口头辩论仍在一项涉及《家庭法典》的请愿中继续进行。

副大法官 Japar B. Dimaampao 将大部分提问集中在法院是否可以对法律作出更宽泛的解释,以处理文本未明确涵盖的情形,凸显了《家庭法典》第26条第(2)款的文字与一方在某一法域被视为已离婚、但在菲律宾法下仍属已婚这一现实问题之间的张力。

本案涉及一名原告:其于2010年在美国取得离婚,当时仍是菲律宾公民,随后成为美国公民,之后又依据双重国籍法重新取得菲律宾国籍。

申请人律师 Melvin D.C. Mane 主张,若拒绝承认该外国离婚,将造成法律本欲避免的情形:此人在国外被视为已离婚,但在菲律宾法下仍是已婚。

他说,申请人后来取得美国国籍意味着美国法律对其适用,这为其寻求承认该离婚提供了法律基础,即使该离婚是在其仍为菲律宾公民时取得的。

Mane 先生敦促法院,应考量申请人在请求承认离婚时的国籍,而不是离婚核发时的国籍。

Dimaampao 先生询问,在菲律宾法院面前提出外国离婚时的国籍,是否反而可以决定《家庭法典》第26条第(2)款的适用性;该条规定了一个例外,即通常情况下,菲律宾公民之间的婚姻不承认离婚。

他还询问,已重新取得菲律宾国籍的双重国籍者,是否可就适用该条文而言被视为外籍配偶。

总检察长办公室反对该请愿,称第26条原本就是对“菲律宾家庭法适用于菲律宾公民”这一一般规则所设的有限例外。

总检察长 Darlene Marie B. Berberabe 表示,该法条的措辞及立法史并不支持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申请人这样的案件。

她对法庭说:“对我们而言,第26条只是提供了一个非常狭窄的例外。”

她认为,采纳申请人的解释实际上等同于改写法律。

Berberabe 女士说:“这将构成司法立法。”她补充说,若要扩展该条文,应该由国会而不是司法机关来完成。

不过,Dimaampao 先生指出,法院先前在 Republic vs. Orbecido III 和 Republic vs. Manalo 等判决中已对第26条作出解释,允许承认某些外国离婚,以避免菲律宾配偶在其外国配偶已在国外合法离婚后,仍在菲律宾法律下继续保持婚姻状态。

作为法庭之友出庭的菲律宾大学法学院教授 Elizabeth A. Pangalangan 提出了不同的法律框架。

她表示,与其将该请愿视为请求核准离婚,不如将其视为承认外国判决的诉讼。

她说:“这只是承认一项外国离婚,承认一项在另一法域已经有效的离婚。”

Pangalangan 女士还敦促法院考虑适用与争议联系最密切的法域法律,并指出申请人长期居住在美国,并且已在那里再婚。

她表示,这些情况支持在确定该外国离婚的法律效力时适用美国法律。

听证会结束时未作出裁定;高等法院预计将进一步审议,第26条第(2)款是否可解释为涵盖申请人的情形,或者任何更广泛的扩张是否必须通过立法实现。